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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實驗教育三法]] ==背景與願景== 為了讓體制內5%的前導型老師,有近似實驗教育的辦學/教學空間,於是試圖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法中新增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專章。 更大的背景與願景請見[[今日實驗教育,明日公共教育]] ===說明=== ====想像(幻想)==== 需要擁有一個想像,我們才能往那個方向走,於是在此提出想像的畫面。 自然老師帶著學生,成亂七八糟隊形,走去做校旁生態觀察紀錄,歷史課考究課本的真實性,數學課玩解碼的遊戲或是有桌遊課、攝影課、街舞課、日本麻將課甚至空堂。⋯⋯ <!--這些教學活化用不著實驗教育法,不是修此的重點,那重點是什麼呢?--> ====這件事做不到的可能原因==== 這件事做不到的主因是什麼? *不是老師!沒有要全部老師都變這樣,想的老師即可,一定有5%。 *行政端:實驗教育與現行體制教育的行政是完全不同的。 *#要幫行政想辦法或是脫離。 *##行政SUP、費用及核銷、薪水、錢的結構。 *##轉班及轉校問題。 *##⋯⋯ *空間是不是問題?(空間配置) *校內“管理”問題 *#要找出學校與班之間的平衡。 *#*校內資源“分配”或引入資源(城堡或小島)。 *#*校服、校規、出入校、他班抗議、配課數、午餐等等。 *#*⋯⋯ *法源 *#立法:讓大家“跟著”法走,而非“開創”。 *老師孤軍(共備) *#老師SUP *#*課種及可用資源之整理。 *#*老師圈、老師SUP、社群(跨校) *#*課發會 *#*⋯⋯ ====如何成事==== *怎麼成事?(審議、法案) **想像 **好條文(幫大家想到需求) **支持者社群(需要資源sup等等) **立委 **展示 **社運 **教育部 **既得利益結構釋讀及破解 ===工作項目與階段目標=== ====壹、學校行政==== 要幫想法子還是脫離 *遇到什麼困難:要如何sup行政、錢怎麼算怎麼流、誰做?錢的分配結構完全不同要怎麼溝通或協商?如果合作錢要怎麼核銷 *如何解決:⋯⋯ *如果要脫離,會遇到什麼阻礙與配套怎麼做 *⋯⋯ ====貳、校與班的和平相處==== *轉班及轉校問題。 *校內資源“分配”或引入資源(城堡或小島)。 *校服、校規、出入校、他班/老師抗議、配課數、午餐等等。 *配課數的問題(閱讀108課綱) ====參、教師支持==== *課種及可用資源之整理。 *老師圈、老師SUP、社群(跨校) *課發會 *若脫離學校行政,如何幫助老師形成行政模式 ====肆、法的推動進程與工作==== ➀參與 line 群組,以克服地緣上的問題 ➁起草並討論專章修法條文 ➂建立論述,並進行模擬攻防 ➃建網站,立旗子,建立支持者社群,要跨全國多個縣市 ➄跨黨選擇立委,並派代表加以遊說 ➅策畫並實施「實力展示」活動 ➆對教育部既聯合又攻防 ➇與反對此案的力量進行攻防 ==起草== ===討論=== 第一個問題是,那些東西是現有制度做不到的?哪些東西是做的到的? 如果只是活化教學用不著實驗教育! 違反課綱是做不到的 更多人參與教學是做不到的 是為了那些同學, 其中一個目標: 廢除/修改 高級中等教育法12條 一校三治問題: 美術班、體育班、支援班,但現在就是一校三治,不過就是變成四治罷了 也是要送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的,並不是隨便來。 核心團隊允許跨校組成,能夠聚起一個老師心有餘而力不足的問題。 台南幾所學校高動能的老師心力交瘁的問題從何而來? 申請團隊組成 現職的體制學校資格老師是否要過半 (要,...<!--減低全教總阻力-->) 師生比(實驗教育法規定)1:10 老師的權利義務關係會是此章最難之處。 ===專章內容=== 宣示性的條文 不應以強化升學或者以應試教育為主要的學習內容 學生適性學習及促進多元教育發展為目標。 私立大專院校以上班群? 審議 校務會議同意 教學節數(區域合作教師) 應計入原校的跨校時數 (是否有而外津貼或收入) 學校名稱有名稱的規定 學校名稱可以不寫,但班級所在地的學校校務會議要通過 可不可以有而外的贊助(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只能用在,僱請更多人員來從事教學活動,支付授課鐘點費,(!要注意錢的來源,如果超鐘點要怎麼處理)自主時間,空堂,跨校選修系統 實驗計畫中若有含自主學習,所衍生之費用,得不計入實驗教育計畫之預算。 上述不計入實驗教育計畫預算之自主學習時數,不得超過總學習時數五分之一 因為現在法的原因,一定要成立法人!怎麼做? 不適用十五條?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十六條地點? 自願,抽籤 ===修正條目=== #<!--新增「第五條」本條例所稱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之辦法,若未在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專章中指明,則以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執行。或是將-->「第五條 第八項」「第六條 第二項 第三點、第四點 第九?點」「第七條 第二項 第三點」「第二章」「第二十五條 第三項」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修增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學校改成'''學校或班群''' #「第三條 第一項」「二十三條 第一項」...以學校為範圍,修改為:'''以全部或部分班級為範圍,''' #「第三條 第二項」新增:前項所指之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不含依據藝術教育法、國民體育法、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特定班級,其 實驗項目亦不含學校制度、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及學生入學方式,計畫主持人亦不以學校校長為原則。 <!--#「第五條 第一項」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監督...,修改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及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之審議、監督...--> #「第七條 第二項」應載明下列事項...後新增:若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則前述之一得(怎樣?),六學校制度和十一之學生入學方式,不得更改。於專章內另外載明。<!--(轉班、入學、抽籤、名稱)--> #「第十三條」新增: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之原學校學校校長,不在此述。 <!--若以部分班級辦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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