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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推動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意見徵詢問卷(草稿)== 敬愛的校長們: 感謝您百忙之中,閱讀本文,傾聽我們對於教育的規劃與思考。 也感謝您在教育現場的努力與付出,支持更多的老師與學生,在學習的路上,不斷地精進成長,惟有您持續的付出與支持,方能使貴校師生在蛻變的路上,擁有最堅實的後盾。 為了落實教育基本法第二條:「人民為教育主體」的規定,完成尊重學生個別差異、激發學生潛在能力、提升學習成就、終生學習等教育目標,針對特殊需求學生,目前得依「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國民體育法」、「科學園區管理條例」等規定,設置相關「多元型態班級」,以確保學生之受教權與學習權。 惟教育現場中,仍存在未符合「特殊教育法」等相關法規認定,但事實上已造成教師班級經營困難,需要其他適性輔導策略介入之「特殊需求學生」,如:未達資賦優異或身心障礙標準(臨界)、適應不良、人際適應欠佳等。此類無法源設立專班,但現實上確實存在,也需要實施個別教育計畫介入之學生,現行公立學校該如何處理?是否得以實驗教育三法精神,成立專班,提供更適宜學生學習的教學場域?是值得我們一起思考,及需要即時面對的艱難課題。 <font color='red'>我們思考著:能否在公立中、小學中,以「班級」為單位,拉出實驗教育的空間,循此途徑提供更適性的學生學習空間? 首先,體制學校內倡導「翻轉教學」的老師,已經具有開辦主持實驗教育計畫的能力,只是法律上未賦予他們,跨校組織團隊,為自己班級申設實驗教育的空間而已。再者,由公立學校申辦實驗教育,可降低參與者的經濟門檻,使中低收入家庭也有參與其中的機會。另外,「實驗教育」讓教學現場的老師,可以不受課綱限制、不用綁手綁腳,盡情做出各種嘗試,為不同天賦、不同學習風格的孩子們,提供豐富多元的教育內容。 讓學習者有機會得到適性教育。</font> 參實驗教育三法(註1)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第三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辦理須以「學校」為範圍提出申請。依該條例規定,現實上,除全校轉型為實驗教育學校外,在我國現行法制下,無依該條例之規定,成立特定專班解決上述困局之可能。 為此,我們推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的修法,增加「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之相關條文。提供公立學校中,有意願的教育工作者,不需要說服全校都必須轉型(依舊法),得以在原校(或跨校)進行「部分班級辦理實驗學校」的法源基礎。 目的在於: #為公立學校中有實驗教育動能熱情的教師,開創與體制外相近的實驗教育工作空間。 #為體制內中低社經、弱勢家庭或特殊需求,但無法經學校特教鑑定取得特殊生身分,卻又不適應目前體制內教學方式之學生,有平等教育選擇權。 以下是推動「推動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小組」的問卷,請依序填答: ===以下是推動「推動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小組」的問卷,請依序填答:=== <table class='nicetable'> <tr> <th width=45%>問題</th> <th width=55%>打v填答</th> </tr> <tr> <td>一、您認為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應掌握哪些原則?</td> <td>□1.不強化升學需求或應試教育之內容。<br/>□2.以教師自由的意願,由教師團隊主動提出。<br/>□3.促進教育多元發展,不放棄任何一個學生的潛能。<br/> □4.課程、教學與評量,以適應學生差異性學習為依據。<br/> □5.以學生需求為主要考量,並得參酌家長自由意願。<br/>□6.以另類班級的經營模式,重視學習歷程的引導與激勵。</td> </tr> <tr> <td>二、貴校是否有中低社經、弱勢家庭或特殊需求,無法經學校等教鑑定取得特殊生身分,又不適應目前體制內教學方式之學生?</td> <td>□1.有<br/>□2.沒有<br/>□3不.清楚</td> </tr> <tr> <td>三、在少子化嚴重的教育現場,對於鑑定後,不符法定標準之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及自閉症學生(註2),以及學習適應不良、人際適應欠佳及嚴重曠課或中輟生,您認為政府應該如何面對?</td> <td>□1.各級主管機關應修法處理<br/>□2.各級學校應設法解決<br/>□3.任課教師應協助解決<br/>□4.親師合作共同處理<br/>□5.其他</td> </tr> <tr> <td>四、倘支持修法推動「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支持的理由為何?</td> <td>□1.保障弱勢學生的受教權益。<br/>□2.發掘更多的人才。<br/>□3.維護教師的教學自主。<br/>□4.建立學校特色。<br/>□5.多元發展是未來國家教育政策。<br/>□6.兼顧教育機會的實質平等。<br/>□7.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td> </tr> <tr> <td>五、您認為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其申請要件與程序,大致為何?</td> <td>□1.由教師團隊提出,經課發會審查、校長核可後,向各地方政府實驗教育審議會申請。<br/>□2.適性學習實驗班之生師比應達十比一。<br/>□3.教師團隊中,領有教師證之教師人數應達二分之一。<br/>□4.學生自願入班,人數超出應收名額時須抽籤決定。<br/>□5.實驗計畫申請年度上限與所屬學校學制年限相同。<br/>□6.實驗教育計畫申請年度下限至少二年。<br/>□7.跨國、高中的實驗教育計畫仍須受高中學生直升比例限制。</td> </tr> <tr> <td>六、您認為學校內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之師資應如何聘任?</td> <td>□1.同校有意願共同參與之教師。<br/>□2.其他學校之教師(領有教師證教師)。<br/>□3.依實驗教育計畫,合乎計畫需求之未取得教師證教師。<br/>□4.學校應核發適性學習實驗班教師之服務證明。<br/>□5.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td> </tr> <tr> <td>七、依「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規定成立的實驗班,教育經費如何編列、分配?</td> <td>□1.校內教師提出之「實驗教育計畫」,為該校專案計畫之一,經費編列、核銷同其他經核准之專案計畫辦理。<br/>□2.學生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同一般生學、雜費、代收代辦費。<br/>□3.可接受專案捐款。<br/>□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td> </tr> <tr> <td>八、請問您是否贊成「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的修法提案? 藉以達成支持公立學校內,具有實驗教育動能之教師實現教育理念,以及提供學生之更適性的學習空間之目的。 並解決現今公立學校教學現場,班級經營困難,無法落實適性揚才教育目標的困境。</td> <td>□1.贊成<br/>□2.有條件贊成<br/>□3.不贊成</td> </tr> <tr> <td>九、您認為學校在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時,學籍異動方面,上級主管機關需考慮的事項為何?</td> <td>□1.尊重學生意願,同意其隨時轉出或轉入。<br/>□2.部分班級實驗教育停辦時,學生應依學生意願安置於該實驗班原設立學校。<br/>□3.部分班級實驗教育就學學生轉出時,學校應給證明以方便與新學校銜接。<br/>□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td> </tr> <tr> <td>十、學校在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時,上級主管機關應該給予那些支持?</td> <td>□1.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之相關研習及工作坊。<br/>□2.給予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補助所需之相關經費。<br/>□3.適性學習實驗班免參與普通班之校務評鑑。<br/>□4.訂為局處教育政策,鼓勵各校積極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br/>□5.舉辦部分班級實驗教育之觀摩或研討會,分享各校之經驗。<br/>□6.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td> </tr> </table> ===附註=== 〈註1〉 實驗教育三法: 一、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二、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三、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註2〉 一. 依據教育部統計資料,107學年一般學校身心障礙特殊生類別約有:智能障礙(20308人)、視覺障礙(724人)、聽覺障礙(2792人)、言語障礙(1341人)、肢體障礙(1755人)、腦性麻痺(2187人)、身體病弱(2013人)、情緒行為障礙(6352人)、學習障礙(34464人)、多重障礙(2278人)、自閉症(14419人)、發展遲緩(14819人)及其他障礙(1503人),總計104955人(不含資優生)。 二. 前述資料中、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言語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病弱、多重障礙、發展遲緩及其他障礙等,學校都有特定的班級,提供教學服務。 三. .前述資料中,情緒行為障礙(6352人)、學習障礙(34464人)及自閉症(14419人)等,合計55235人,佔前述104955人的 52.6%。此類學生目前無法源設置固定的專設班級,提供教學服務。 四. 107學年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及自閉症等,佔全國學生數2.18%。 同年度依據實驗三法學生數佔全國學生數0.62%。顯然的,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及自閉症三類學生更需要幫助! 五. 除了前述特殊生之外,在班級經營中常有適應不良(在校跟不上遭疏離、在家未達標自我隔離)、人際適應欠佳(遭排擠或霸凌),以致學習挫敗感累積,上課放空發呆睡覺等,甚至於嚴重曠課的三類學生。目前尚無具體數字,但是,這群拒絕學習的情況已相當嚴重。 〈註3〉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推動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修訂草案)對照表 http://creation4everyteacher.net/c4t/printLaw.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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