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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部分班級實驗教育]]__NOTOC__ ==具體修法訴求:== 修改《學校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增加「第三章 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之許可」六條,並酌修其他相關之條文。 同時建請教育部訂定《學校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審議基準暨訪視要點》 推動「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的意義但想到成功之後能得到的成果: 適性學習班: 無界學習 群學 自主學習 <ol> <li>體制內老師能得到更大的辦學空間。</li> <li>家長與學生能得到更多:「平價」、「平等」並符合自己學習需求的受教機會。</li> <li>中華民國能邁入體制內外合作,推動教育進步的新境界。</li> <li>大學實驗教育</li> <li>去標籤</li> </ol> 一切的艱辛勞苦都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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