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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教育財政]] ==財政部與主計總處的意圖== *基本思維: *#在財政上不要有教育的獨立區塊,以免妨礙施政彈性。 *#中央與地方財政、權利、義務要切割清楚,這樣才有利於中央政府施政。 *修法意圖 *#保留地方政府受「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約束的分擔義務。(院版財劃法第卅八條) *#廢除中央政府受「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約束的補助地方國民教育之分擔義務。 *#行政院補助基本教育設施,納入補助基本設施。(院版財劃法第廿六條) *#行政院補助國民教育之需求差短,改為縣市長之統籌分配稅款財源。(院版財劃法第十二條) ==民進黨的意圖== *行政院一切一般性補助全部取消,全部拿來當作縣市長的統籌分配稅款財源。既不保留教育差短補助,也不保留保助基本教育設施。 *強調地方自治,應該給縣市長把錢用在什麼地方的決定權。 ==院版財劃法與教育經費相關之重點說明== #第八條規定:將所得稅6%、營業稅98.5%、非金馬菸酒稅的80%、金馬菸酒稅的20%列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第十條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辦法授權財政部與主計總處會商決定。因為這不是補助款,所以就排除了「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約束。 #第十一條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76.5%(90%×85%)優先用於基本需求差短。但這個基本需求差短是教育、警消、社福混計的。 #第十二條規定:基準財政需要額的定義與內涵。 #第廿五條規定:規定行政院一般性補助之財源與下限。 #第廿六條規定:統籌分配稅款以外之行政院一般性補助(已不含人事、退撫、基本辦公費)。 #第卅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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