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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實驗教育]] ==總論== #五類實驗教育的共同點是:不必遵守課綱,跟著也不必遵守教師法,人民可以動手打造符合自己需求的教育。 #個人實驗教育、團體實驗教育、機構實驗教育,由於規模較小、影響人數較少,不必基於「特定教育理念」,即可辦理實驗教育。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簡稱公辦民營學校),其重點在「委託私人辦理」,所以也不必基於「特定教育理念」。 #由於公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已稍具規模: #*6~18歲: #*#跨國中小至高中 600 人。每年級限 50 人以下。 #*#單獨辦高中或單獨辦國中 240 人,無每年級 50 人以下限制。 #*高中後: #*#專科學士~碩士 500 人。 #*#單獨辦專科或單獨辦碩士 160 人,單獨辦學士 320 人。 :所以限制必須基於特定教育理念。 ==重要相關法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條:<br/> 本條例所稱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項,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 前項特定教育理念之實踐,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並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及促進多元教育發展為目標。 本條例所稱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指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私立學校。 第九條:(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br/> 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實驗規範,應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於該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私立學校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學位授予法、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部分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主管機關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其實驗規範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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