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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實驗教育]] ==總論== #五類實驗教育的共同點是:不必遵守課綱,跟著也不必遵守教師法,人民可以動手打造符合自己需求的教育。 #個人實驗教育、團體實驗教育(30人)、機構實驗教育(250+125),由於規模較小、影響人數較少,不必基於「特定教育理念」,即可辦理實驗教育。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簡稱公辦民營學校),其重點在「委託私人辦理」,所以也不必基於「特定教育理念」。 #由於公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已稍具規模,所以限制必須基於特定教育理念: #*6~18歲: #*#跨國中小至高中 600 人。每年級限 50 人以下。 #*#單獨辦高中或單獨辦國中 240 人,無每年級 50 人以下限制。 #*高中後: #*#專科學士~碩士 500 人。 #*#單獨辦專科或單獨辦碩士 160 人,單獨辦學士 320 人。 ==常見的實驗教育的特定教育理念== ===一、增強學生的自主學習=== ===二、多元文化與多元信仰=== 《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三、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為了落實《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12月16日在1966年通過兩項人權公約,分別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大會第2200號決議,A/RES/2200)。1976年1月3日開始生效。該兩項公約列出基本人權和自由,並規定所有締約國有責任採取各種適當措施,貫徹這些權利。 這2個公約和《世界人權宣言》一般被合稱為「國際人權法案」。2009年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聲明,在中華民國轄內,司法判決可以立即引用國際人權法案。所以兩公約變成台灣的「國內法」。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四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 <p class=p-2>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締約國公認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締約國又公認教育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並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p> <p class=p-2>…</p> <p class=p-2>三、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p> <p class=p-2>四、本條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體設立及管理教育機構之自由,但以遵守本條第一項所載原則及此等機構所施教育符合國家所定最低標準為限。」</p> 綜上,人民可以「學生本人」(不是其父母,當然更不是其老師和校長)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為理由,要辦實驗教育(含學校實驗教育),但是: #須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這一點國家法律交給審議會把關和判斷。 #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所以「洗腦式」的宗教教育和道德教育不能辦。 #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所以「支持黨專政」的教育不能辦。 #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所以「脫離社會」的教育不能辦。 #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所以培養「聖戰士」或敵視其他族群與社群的教育不能辦。 #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所以提倡侵略的教育不能辦。 ==重要相關法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條:<br/> 本條例所稱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項,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 前項特定教育理念之實踐,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並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及促進多元教育發展為目標。 本條例所稱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指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私立學校。 第九條:(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br/> 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實驗規範,應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於該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私立學校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學位授予法、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部分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主管機關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其實驗規範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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