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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新住民課綱]] 從《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改起。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客語之使用能力、鼓勵全民學習,提高客語之服務品質,並落實客家文化傳承之任務,特訂定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客語能力,指客語之聽、說、讀、寫能力。 三、客語能力之認證,由本會規劃執行之。其中有關認證範圍、認證工具、認證試務及認證行政事務,本會得委託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學術機構辦理之。 四、本會及受委託辦理之學術機構,對應考人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五、本認證不限國籍、族別,均可參加。 六、客語能力之認證方式分為初級、中級、中高級與高級,採筆試與口試評量,各等級之認證方式與標準,由本會邀集專家學者研訂,並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七、各等級認證之合格成績,分列如下: (一)初級認證:總分一百分,分數達七十分以上,且任一測驗類型無缺考或零分者為合格。 (二)中級、中高級認證:總分三百分,筆試占一百分,口試占二百分,以上兩項合計達一百五十分以上未滿二百一十五分者,為中級認證合格;達二百一十五分以上者,為中高級認證合格。 (三)高級認證:總分三百分,筆試占一百五十分,口試占一百五十分,以上兩項合計達二百四十分以上者為合格。 八、本認證得分區同時辦理,每年辦理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辦之。 九、依本要點通過認證者,由本會發給客語能力證明。 十、本客語認證僅證明客語能力,本會無協助任何就業分發之義務。 十一、取得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含)以上資格,並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客語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得免參加客語筆試、口試)合格者,將可取得國民中小學客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合格證書;惟欲擔任上述工作者,須依教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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