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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實驗教育]]<table style='border:none'><tr><td style='border:none'>綜上,人民可以「學生本人」(不是其父母,當然更不<br/>是其老師和校長)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為理由,要辦<br/>實驗教育(含學校實驗教育),但是:</td></tr><tr><td style='border:none'><ol><li>須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這一<br/>點國家法律交給審議會把關和判斷。</li><li>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所以「<br/>洗腦式」的宗教教育和道德教育不能辦。</li><li>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所以「支持黨<br/>專政」的教育不能辦。</li><li>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所以「<br/>脫離社會」的教育不能辦。</li><li>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br/>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所以培養「聖戰士<br/>」或敵視其他族群與社群的教育不能辦。</li><li>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所以提倡侵略<br/>的教育不能辦。</li></ol></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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