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少子化談臺灣的學前教育: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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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的情形
形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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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th>2010</th><th>187,061</th><th>-20,525</th><th>34,295</th><th>92,720</th><th>205,324</th><th>623,492</th></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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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政策背景和兩大政策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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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教向下延伸至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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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終沒有真正實施。但是透過補助經費約新臺幣(以下同)69億元,使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政策就學補助受益人數約19萬餘人,5歲幼兒入園率達94.6%,另經濟弱勢幼兒入園率達95.5%,全國原住民5歲幼兒入園率達96.36%,無論一般地區或偏鄉地區,已提供滿5足歲幼兒充分就學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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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托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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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本負責學齡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分別為幼稚園與托兒所。幼稚園係依幼稚教育法及幼稚園設備標準等相關法令規定所設立之學前教育機構,招收四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主管機關為教育行政機關;托兒所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設立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托二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幼兒,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機關。因二者在師資標準、輔導管理、課程教學及設立要件等,均有差異,以致於有不同屬性機構其教保服務品質不相等之問題,爰推動幼托整合政策,為配合該項政策2011年6月10日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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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幼照法規定,幼稚園及托兒所應於2012年12月31日前申請改制為幼兒園。幼稚園原本較偏重教育、托兒所較偏重照顧,但改制為幼兒園後,二者均需兼具教育與照顧之功能,因此,為符應幼兒園之服務功能,二者都有再補強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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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照法對於該法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幼托園所及已核定之服務人員,採漸進緩和的方式辦理。凡幼照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於檢具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及公安檢修申報合格結果通知等二項文件,即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在換發證書後,只要沒有擴充、增班、遷移、改建、增加招生人數等情形,即可以原有設施設備繼續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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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路政策衍生了「優質教保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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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教保發展計畫====

2014年7月27日 (日) 21:51的修訂版本

形勢評估

國際的情形

各國對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ECEC)的公共投資逐年增加,其主要目的為:

  1. 提供貧窮家庭兒童免費教育或提供母親工作誘因。
  2. 達成國家促進生育率的目標。
  3. 縮小家庭所得不均及就業市場有給、無給工作間性別不平等的差距。
  4. 提供高品質的幼教服務以助於孩子未來入學及生活能力的提升。

台灣對未來的預測

  1. 家有6歲以下幼兒之婦女就業率攀升,教保服務之需求勢必增加。
    台灣家有6歲以下子女的有偶婦女平均就業率在過去10年間大幅成長,從2000年的51.39%,快速攀升到2010年的60.03%。其中子女均在3歲以下有偶婦女的平均就業率也達56.09%。
    臺灣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家庭是雙薪家庭。換句話說,臺灣有三分之二的6歲以下幼兒的父母平常(週間)無法自己照顧子女,而有將子女送托的需求,因此,雖然教保服務不是義務性,也不是強迫性,但是婦女就業率的增加,勢必牽動教保服務需求的增加。
  2. 經濟弱勢家庭支應子女教育經費負擔沉重,提供就學補助減輕家長經濟負擔恐為趨勢。
    台灣低收入戶的戶數為1.43%。而家庭每戶年平均可支配所得逐年遞減(雖然2010年有小幅增加)。其中最低所得組(按五等分計,參見下表)一個家庭計算起來一個月平均可支配所得僅有24,046元,且消費支出大於可支配所得。經濟弱勢家庭因經濟狀況困窘無力負擔幼兒教保服務。又目前政府對於經濟弱勢家庭雖有經濟上的補助,但主要是以5歲幼兒為主,至5歲以下幼兒雖有中低收入幼童托教補助。但因補助額度較低,較難滿足弱勢幼兒之需求。
  3. 公私立教保機構比例失衡,公共化教保服務確實仍有提升之空間
    2013年台灣 2 歲至5 歲幼兒計784,288人,其中5歲幼兒人口數為204,041人。另由幼兒園幼生資料庫之就學資料顯,2013年5歲幼兒就讀於公立幼托機構者計約59,554人(約29.18%),就讀於私立幼托機構者計約134,712人(約65.76%),另有9,775人(約4.7%)未就學或就托。比起英國將5歲至7歲幼兒的教育納入初等教育的範圍,且大部分為公立,法國公立幼稚園占85%,台灣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4. 因應少子女化趨勢,學齡前幼兒托育需求更顯重要
    根據2012年戶籍人口統計資料顯示,臺灣出生人口數從1988年34.2萬人,逐步降為2000年30.5萬人,至2010年出生人口數降為16.6萬人,創歷史新低。2011年回到 19.7 萬,2012年再回到22.9萬。
    提供平價教保服務以減輕家長的經濟負擔,是各國阻止生育率繼續下滑的實際手段。
年度平均每戶
可支配所得
最低所得組次低所得組中間所得組次高所得組最高所得組
可支配所得2007923,874312,145571,128799,4181,069,8851,866,791
2008913,687303,517564,893796,2251,068,8041,834,994
2009887,605282,260544,532771,5721,049,2421,790,418
2010889,353288,553542,741773,4681,054,6931,787,312
元/月74,11324,04645,22864,45687,891148,942
消費支出2007716,094313,309530,417699,698868,5051,168,540
2008705,413309,419522,744687,699849,9671,157,234
2009705,680312,957520,079674,549856,7881,164,025
2010702,292309,078508,446680,747849,3691,163,820
每戶儲蓄2007207,780-1,16440,71199,720201,380698,251
2008208,274-5,90242,149108,525218,837677,760
2009181,925-30,69724,45397,023192,454626,394
2010187,061-20,52534,29592,720205,324623,492

兩大政策背景和兩大政策區塊

一、國教向下延伸至五歲

始終沒有真正實施。但是透過補助經費約新臺幣(以下同)69億元,使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政策就學補助受益人數約19萬餘人,5歲幼兒入園率達94.6%,另經濟弱勢幼兒入園率達95.5%,全國原住民5歲幼兒入園率達96.36%,無論一般地區或偏鄉地區,已提供滿5足歲幼兒充分就學需求。

二、幼托整合

台灣原本負責學齡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分別為幼稚園與托兒所。幼稚園係依幼稚教育法及幼稚園設備標準等相關法令規定所設立之學前教育機構,招收四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主管機關為教育行政機關;托兒所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設立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托二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幼兒,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機關。因二者在師資標準、輔導管理、課程教學及設立要件等,均有差異,以致於有不同屬性機構其教保服務品質不相等之問題,爰推動幼托整合政策,為配合該項政策2011年6月10日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

依幼照法規定,幼稚園及托兒所應於2012年12月31日前申請改制為幼兒園。幼稚園原本較偏重教育、托兒所較偏重照顧,但改制為幼兒園後,二者均需兼具教育與照顧之功能,因此,為符應幼兒園之服務功能,二者都有再補強之處。

幼照法對於該法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幼托園所及已核定之服務人員,採漸進緩和的方式辦理。凡幼照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於檢具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及公安檢修申報合格結果通知等二項文件,即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在換發證書後,只要沒有擴充、增班、遷移、改建、增加招生人數等情形,即可以原有設施設備繼續營運。

這一路政策衍生了「優質教保發展計畫」。

優質教保發展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