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少子化談臺灣的學前教育: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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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幼兒園弱勢學生=== | ===補助幼兒園弱勢學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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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幼兒園教室:離島三縣三鄉;供應不足地區。 | #興建幼兒園教室:離島三縣三鄉;供應不足地區。 | ||
#充實及改善設備,優先順位如下:安全設施、環境衛生設施、設備改善(如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地板等。但不包括環境美化)、遊戲設施、教學設施、其他。 | #充實及改善設備,優先順位如下:安全設施、環境衛生設施、設備改善(如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地板等。但不包括環境美化)、遊戲設施、教學設施、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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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迴輔導:聘任巡迴輔導人員經費、出差旅費、意外傷害保險費、輔導業務費、巡迴輔導資訊設備費、交通費等。 | #巡迴輔導:聘任巡迴輔導人員經費、出差旅費、意外傷害保險費、輔導業務費、巡迴輔導資訊設備費、交通費等。 | ||
#行政作業費:補助私立合作園所(包括國幼班)辦理補助款發放之行政作業費,每位幼兒每學期之行政作業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元。 | #行政作業費:補助私立合作園所(包括國幼班)辦理補助款發放之行政作業費,每位幼兒每學期之行政作業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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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地方政府增設公立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 ===補助地方政府增設公立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 ||
*不得與教育優先區計畫重複申請。 | *不得與教育優先區計畫重複申請。 |
2014年7月27日 (日) 23:35的修訂版本
目錄
形勢評估
國際的情形
各國對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ECEC)的公共投資逐年增加,其主要目的為:
- 提供貧窮家庭兒童免費教育或提供母親工作誘因。
- 達成國家促進生育率的目標。
- 縮小家庭所得不均及就業市場有給、無給工作間性別不平等的差距。
- 提供高品質的幼教服務以助於孩子未來入學及生活能力的提升。
台灣對未來的預測
- 家有6歲以下幼兒之婦女就業率攀升,教保服務之需求勢必增加。
台灣家有6歲以下子女的有偶婦女平均就業率在過去10年間大幅成長,從2000年的51.39%,快速攀升到2010年的60.03%。其中子女均在3歲以下有偶婦女的平均就業率也達56.09%。
臺灣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家庭是雙薪家庭。換句話說,臺灣有三分之二的6歲以下幼兒的父母平常(週間)無法自己照顧子女,而有將子女送托的需求,因此,雖然教保服務不是義務性,也不是強迫性,但是婦女就業率的增加,勢必牽動教保服務需求的增加。 - 經濟弱勢家庭支應子女教育經費負擔沉重,提供就學補助減輕家長經濟負擔恐為趨勢。
台灣低收入戶的戶數為1.43%。而家庭每戶年平均可支配所得逐年遞減(雖然2010年有小幅增加)。其中最低所得組(按五等分計,參見下表)一個家庭計算起來一個月平均可支配所得僅有24,046元,且消費支出大於可支配所得。經濟弱勢家庭因經濟狀況困窘無力負擔幼兒教保服務。又目前政府對於經濟弱勢家庭雖有經濟上的補助,但主要是以5歲幼兒為主,至5歲以下幼兒雖有中低收入幼童托教補助。但因補助額度較低,較難滿足弱勢幼兒之需求。 - 公私立教保機構比例失衡,公共化教保服務確實仍有提升之空間
2013年台灣 2 歲至5 歲幼兒計784,288人,其中5歲幼兒人口數為204,041人。另由幼兒園幼生資料庫之就學資料顯,2013年5歲幼兒就讀於公立幼托機構者計約59,554人(約29.18%),就讀於私立幼托機構者計約134,712人(約65.76%),另有9,775人(約4.7%)未就學或就托。比起英國將5歲至7歲幼兒的教育納入初等教育的範圍,且大部分為公立,法國公立幼稚園占85%,台灣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 因應少子女化趨勢,學齡前幼兒托育需求更顯重要
根據2012年戶籍人口統計資料顯示,臺灣出生人口數從1988年34.2萬人,逐步降為2000年30.5萬人,至2010年出生人口數降為16.6萬人,創歷史新低。2011年回到 19.7 萬,2012年再回到22.9萬。
提供平價教保服務以減輕家長的經濟負擔,是各國阻止生育率繼續下滑的實際手段。
年度 | 平均每戶 可支配所得 | 最低所得組 | 次低所得組 | 中間所得組 | 次高所得組 | 最高所得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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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支配所得 | 2007 | 923,874 | 312,145 | 571,128 | 799,418 | 1,069,885 | 1,866,791 |
2008 | 913,687 | 303,517 | 564,893 | 796,225 | 1,068,804 | 1,834,994 | |
2009 | 887,605 | 282,260 | 544,532 | 771,572 | 1,049,242 | 1,790,418 | |
2010 | 889,353 | 288,553 | 542,741 | 773,468 | 1,054,693 | 1,787,312 | |
元/月 | 74,113 | 24,046 | 45,228 | 64,456 | 87,891 | 148,942 | |
消費支出 | 2007 | 716,094 | 313,309 | 530,417 | 699,698 | 868,505 | 1,168,540 |
2008 | 705,413 | 309,419 | 522,744 | 687,699 | 849,967 | 1,157,234 | |
2009 | 705,680 | 312,957 | 520,079 | 674,549 | 856,788 | 1,164,025 | |
2010 | 702,292 | 309,078 | 508,446 | 680,747 | 849,369 | 1,163,820 | |
每戶儲蓄 | 2007 | 207,780 | -1,164 | 40,711 | 99,720 | 201,380 | 698,251 |
2008 | 208,274 | -5,902 | 42,149 | 108,525 | 218,837 | 677,760 | |
2009 | 181,925 | -30,697 | 24,453 | 97,023 | 192,454 | 626,394 | |
2010 | 187,061 | -20,525 | 34,295 | 92,720 | 205,324 | 623,492 |
兩大政策背景
一、國教向下延伸至五歲
始終沒有真正實施。但是透過補助經費約新臺幣(以下同)69億元,使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政策就學補助受益人數約19萬餘人,5歲幼兒入園率達94.6%,另經濟弱勢幼兒入園率達95.5%,全國原住民5歲幼兒入園率達96.36%,無論一般地區或偏鄉地區,已提供滿5足歲幼兒充分就學需求。
二、幼托整合
台灣原本負責學齡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分別為幼稚園與托兒所。幼稚園係依幼稚教育法及幼稚園設備標準等相關法令規定所設立之學前教育機構,招收四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主管機關為教育行政機關;托兒所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設立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托二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幼兒,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機關。因二者在師資標準、輔導管理、課程教學及設立要件等,均有差異,以致於有不同屬性機構其教保服務品質不相等之問題,爰推動幼托整合政策,為配合該項政策2011年6月10日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
依幼照法規定,幼稚園及托兒所應於2012年12月31日前申請改制為幼兒園。幼稚園原本較偏重教育、托兒所較偏重照顧,但改制為幼兒園後,二者均需兼具教育與照顧之功能,因此,為符應幼兒園之服務功能,二者都有再補強之處。
幼照法對於該法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幼托園所及已核定之服務人員,採漸進緩和的方式辦理。凡幼照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於檢具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及公安檢修申報合格結果通知等二項文件,即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在換發證書後,只要沒有擴充、增班、遷移、改建、增加招生人數等情形,即可以原有設施設備繼續營運。
這一路政策衍生了「優質教保發展計畫」。
優質教保發展計畫
- 宗旨:優質、普及、平價、近便
- 期程:自2013至2015年止
- 預計投入金額:2013年18.4億,2014年23.3億,2015年29.7億,2016年30億。
- 被分成了八大項,73個執行項目,每個執行項目都配上了相對的預算,分年擴張。
六個提要項目
補助幼兒園弱勢學生
- 增班設園:離島三縣(金門縣、澎湖縣、連江縣)三鄉(綠島、蘭嶼、琉球)及原住民鄉鎮市,每園(一班)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每增一班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其增置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所需經費,以每名教師每年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每名教保員每年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 興建幼兒園教室:離島三縣三鄉;供應不足地區。
- 充實及改善設備,優先順位如下:安全設施、環境衛生設施、設備改善(如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地板等。但不包括環境美化)、遊戲設施、教學設施、其他。
- 就讀費用: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合作園(包括國幼班)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 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合作園(包括國幼班)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 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者:就讀公立幼兒園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就讀私立合作園(包括國幼班)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 補助不包括補助家長會費、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及交通車資等費用。
- 排除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 交通車: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購車載送因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需跨區就讀該幼兒園之幼兒,每部車以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每園以補助一次及一輛車為限。
- 交通費:已備有前項交通車載送者,不予補助。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跨區就讀公立幼兒園,每日上限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 研習: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園長(校長)、教師、教保員參加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辦研習之代課費及出差旅費。
- 巡迴輔導:聘任巡迴輔導人員經費、出差旅費、意外傷害保險費、輔導業務費、巡迴輔導資訊設備費、交通費等。
- 行政作業費:補助私立合作園所(包括國幼班)辦理補助款發放之行政作業費,每位幼兒每學期之行政作業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元。
補助地方政府增設公立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 不得與教育優先區計畫重複申請。
- 第一類:山地及偏遠地區增設幼兒園(班);新設園每園(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每增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 第二類:其他資源明顯不足地區增設幼兒園(班);新設園每園(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每增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 第三類:一般地區增設幼兒園(班);新設園每園(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每增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 改善幼兒園及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設備,優先順序如下:安全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環境設施、遊戲設施、教學設備、其他。
補助非營利幼兒園
- 非營利幼兒園為結合公部門(機關學校提供土地房舍)與民間力量(營運管理),提供平價優質之教保服務。
- 委託辦理,且其營運成本為家長與地方政府共同分攤者,補助第一款至第九款之經費;委託辦理,且其營運成本為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者,補助第二、四、九款之經費;申請辦理者,補助第二款、第四至七款之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 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費:含開辦費、教保設備費、改善建物。
- 業務費:辦理一園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第二園起,每增設一園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 永續經營之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改善、維護與購置費: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第五班起,每增設二班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由機關學校協助辦理採購事宜,且購置之設備為機關學校所有。
- 輔導費。
- 繳交費用差額補助:部分補助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與家長繳費間之差額。
- 配置身心障礙幼兒教師助理員費。
- 績效獎金:每學年度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之績效考評結果達九十分以上者,由非營利幼兒園擬定績效獎金支領相關規定,報地方政府審核後提出申請,最高補助每名專任人員每學年一萬元。
- 籌備期間費用,以補助開辦前三個月之人事費、業務費,實報實銷。
- 場地維護費:補助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非營利幼兒園核定招收人數九十人(含)以下:每園每學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核定招收人數九十一人以上:每園每學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補助大學辦理教保專業知能增能學分班
- 課程應符合所定授課科目、學分數。
- 每一科目(三學分)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 每班以招收五十人為限;未滿三十人之班級,除必要開班費(講座鐘點費、場地使用費)外,依實際招收人數按三十人等比例補助;未滿十二人者,不予補助。
- 補助用於:講座鐘點費、印刷費、資料蒐集費、場地使用費、工作費、工讀費及雜支等;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補助授課教師之交通費(不含住宿),核實報支。
提升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素質
- 每人每學期補助部分就學費用最高新臺幣一萬元,至多補助四學期。
- 於同一學期領有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其他政府助學措施(以下簡稱其他助學措施)之助學金者,其所獲之助學金及本補助款加計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
- 受補助對象:
- 私立幼稚園代理教師,且未具備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 私立幼稚園代理教師,且實際就讀大專校院幼教或幼保相關科系所(不含空中大學及學分班)。
- 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之服務人員,具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或具原住民族族語認證且為高中職以上學歷者。
- 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之服務人員,實際就讀大專校院幼教或幼保相關科系(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及學分班)。
- 以上人員申請補助之前一學期所修讀各科目之成績均及格,且總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但一年級第一學期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教保輔導團
- 健全教保輔導團:給各地方政府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 基礎輔導:
- 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 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園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 園數為三十一園至五十園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 專業發展輔導:給絡地政府每年最高補助業務費新臺幣十萬元,外加每園每年輔導次數至少八次,在園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但離島及原住民地區之幼兒園,每園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 離島三縣(金門縣、澎湖縣、連江縣)三鄉(綠島、蘭嶼、琉球):
- 業務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 配置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 專任巡迴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
- 兼任巡迴輔導員: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 巡迴輔導教授輔導費:依相關規定支應輔導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及住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