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教育部潘部長討論: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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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為讓學生家長有充分知情權,應由主管機關要求辦學團體,將通過審議的實驗教育計畫書,公布於公開系統平台,供民眾查閱。 |
− | # | + | #<B>修正草案第十三條:</B> |
− | # | + | #*增訂實驗學校申請停招、停辦的法定程序。提前一年與主管機關召開說明會,擬定配套措施保障師生權益。 |
+ | #<B>修正草案第十九條:</B> | ||
+ | #*私立實驗學校停辦停招,若違反法定程序,或配套措實施不善,影響學生權益者,須訂定相關罰則。 | ||
+ | #<B>修正草案第二十條:</B> | ||
+ | #*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停辦停招後,應定期追蹤該校有無落實配套方案。 | ||
===對照表=== | ===對照表=== |
2021年11月5日 (五) 14:14的修訂版本
2020.07.07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 修正案
委員提案第 27145 號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案由
- 現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針對學校停招/停辦等程序,規範密度不足。
- 無裁罰規定,學校若任意停辦,主管機關沒有輔導與管制的相關手段。
修正草案內容
- 修正草案第八條:
- 為讓學生家長有充分知情權,應由主管機關要求辦學團體,將通過審議的實驗教育計畫書,公布於公開系統平台,供民眾查閱。
- 修正草案第十三條:
- 增訂實驗學校申請停招、停辦的法定程序。提前一年與主管機關召開說明會,擬定配套措施保障師生權益。
- 修正草案第十九條:
- 私立實驗學校停辦停招,若違反法定程序,或配套措實施不善,影響學生權益者,須訂定相關罰則。
- 修正草案第二十條:
- 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停辦停招後,應定期追蹤該校有無落實配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