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課程治理中立」修法連署: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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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二 課程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第六條之二 課程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p class=款>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目標、在校學習時數、核心素養、學習領域(或科目)劃分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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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目標、在校學習時數、核心素養、學習領域(或科目)劃分之訂定。</p>
<p class=款>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決定權限之劃分及爭議案件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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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決定權限之劃分及爭議案件之審議。</p>
<p class=款>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總綱、各學習領域(或科目)課程綱要研訂、修訂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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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總綱、各學習領域(或科目)課程綱要研訂、修訂之審議。</p>
<p class=款>四、各界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修訂提案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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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四、各界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修訂提案之審議。</p>
<p class=款>五、主動蒐集課程改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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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五、主動蒐集課程改進意見。</p>
<p class=款>六、其他依法應由課程審議會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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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六、其他依法應由課程審議會議決議事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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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4日 (五) 13:50的修訂版本


一直以來,透過法制化促成我國課程治理中立、建立課程發展週期將臨時編組的課發組織改成常設課發組織、以同學為中心取代以學科既有利益為中心去調整中小學課程內容,以還給同學們一個學習的朗朗晴空,就是整個台灣社會的共同心願。有見於此,教育部「前中小學永續發展委員會」才會在民國98.12.16第七次大會通過提案,要求推動「國家課程發展會設置條例」立法,以實現上述改良我國課程治理的理想。可惜的是過去七年來,雖然立法院屢有提案,但政府內外一直難以累積起推動此立法所需要的強大動能。

經歷近來巨大的課程治理爭議,許多民間教育團體決心再次推動修法,以下是教育文官與民間教育團體共同可以接受的文字:

修改《教育基本法》新增第六條之一、之二、之三

第六條之一 教育部為審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並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課程審議會應置委員,委員任期四年,由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教師團體代表、校長團體代表、企業界勞資代表、教育部代表、其他中央機關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非政府代表之改聘人數,不得超過非政府代表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教師團體代表、校長團體代表、企業界勞資代表,由教育部部長就國內民間教育團體及社會各界推薦名單中聘任之。其中學者、專家、家長團體及教師團體等代表應具備教育、課程、心理測驗、學科等相關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

課程審議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課程審議會之組成、會議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六條之二 課程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目標、在校學習時數、核心素養、學習領域(或科目)劃分之訂定。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決定權限之劃分及爭議案件之審議。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總綱、各學習領域(或科目)課程綱要研訂、修訂之審議。

四、各界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修訂提案之審議。

五、主動蒐集課程改進意見。

六、其他依法應由課程審議會議決議事項。

第六條之三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生效之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