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星培力/議事規則: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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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會。
 
#散會。
 
二、議案(提案與動議):
 
二、議案(提案與動議):
#提出要討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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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中要討論的事情叫「議案」,依以下兩種方式提出:
#*提案:會議開始前,以書面提出。提案須有1以上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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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於會議開始前,以書面提出。提案須有會議成員1人以上連署。
#*動議:會議中口頭提出稱為動議,動議須有1人以上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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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議:於會議中以口頭提出。動議須有當場出席者1人以上附議。
 
#議案的處理過程為:說明、討論、議決、紀錄、執行、報告。
 
#議案的處理過程為:說明、討論、議決、紀錄、執行、報告。
 
#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之。動議經附議後,需經附議人同意使得撤回。提案須連署者同意後才能撤案。連署人得於連署後撤簽其連署。
 
#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之。動議經附議後,需經附議人同意使得撤回。提案須連署者同意後才能撤案。連署人得於連署後撤簽其連署。
第 18 行: 第 18 行:
 
三、討論與發言:
 
三、討論與發言:
 
#出席人發言,需舉手並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兩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時,由主席指定先後次序。
 
#出席人發言,需舉手並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兩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時,由主席指定先後次序。
#發言應先聲明發言性質,對在場之問題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或為其他有關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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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應先聲明發言性質''',對在場之問題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或為其他有關動議。
 
#發言應有禮貌,就題論事,除以人為主體的議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失禮貌時,主席應予制止,或中止其發言,其他出席人,亦得請求主席中止其發言。
 
#發言應有禮貌,就題論事,除以人為主體的議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失禮貌時,主席應予制止,或中止其發言,其他出席人,亦得請求主席中止其發言。
 
四、議決:
 
四、議決:
第 29 行: 第 29 行:
 
#重行表決:通過之議案,出席人得提出重行表決動議,經主席認可後重行表決,但同一議案重行表決以一次為限。
 
#重行表決:通過之議案,出席人得提出重行表決動議,經主席認可後重行表決,但同一議案重行表決以一次為限。
 
五、附屬動議:對討論中的議案,可提出附屬動議。附屬動議不是在討論事情,而是要決定怎麼「討論」。附屬動議分為:
 
五、附屬動議:對討論中的議案,可提出附屬動議。附屬動議不是在討論事情,而是要決定怎麼「討論」。附屬動議分為:
#散會動議:會議已過冗長,出席者可提議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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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會動議:會議已過於冗長,出席者可提議散會。
 
#擱置動議:目前對討論中的議案並不是最好的決定時機,出席者可提議另擇期討論。
 
#擱置動議:目前對討論中的議案並不是最好的決定時機,出席者可提議另擇期討論。
 
#停止討論動議:對某一個議案正反雙方已經充分表達各種論點,出席者可提議停止討論,直接表決。處理時先投票決定要不要停止討論,如果通過停止討論,立刻表決原議案。
 
#停止討論動議:對某一個議案正反雙方已經充分表達各種論點,出席者可提議停止討論,直接表決。處理時先投票決定要不要停止討論,如果通過停止討論,立刻表決原議案。

2023年5月1日 (一) 14:40的最新修訂版本

一、會議流程:

  1. 檢查額數,宣布開會。
  2. 確認議程。
  3. 報告事項:
    • 確定上次會議紀錄。
    • 其他報告事項。
  4. 提案討論。
  5. 臨時動議。
  6. 散會。

二、議案(提案與動議):

  1. 會議中要討論的事情叫「議案」,依以下兩種方式提出:
    • 提案:於會議開始前,以書面提出。提案須有會議成員1人以上連署。
    • 動議:於會議中以口頭提出。動議須有當場出席者1人以上附議。
  2. 議案的處理過程為:說明、討論、議決、紀錄、執行、報告。
  3. 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之。動議經附議後,需經附議人同意使得撤回。提案須連署者同意後才能撤案。連署人得於連署後撤簽其連署。
  4. 提案依案由、說明、辦法、決議四個段落紀錄。

三、討論與發言:

  1. 出席人發言,需舉手並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兩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時,由主席指定先後次序。
  2. 發言應先聲明發言性質,對在場之問題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或為其他有關動議。
  3. 發言應有禮貌,就題論事,除以人為主體的議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失禮貌時,主席應予制止,或中止其發言,其他出席人,亦得請求主席中止其發言。

四、議決:

  1. 任何需經過表決通過之事件,由主席裁定表決方式,出席者對主席決定之表決方式有異議時,可提出申訴,並可以簡單多數決表決主席對議案投票方式之決定。
  2. 絕對多數:如社群章則等特定事項,依其規定之額數。
  3. 簡單多數:對議案可、否決各投票一次,票數多者通過,可否同數時為否決。
  4. 選項並列:對一事有多種選項時,可採一或多輪投票,得票最多之選項為通過。
  5. 主席之投票:主席於其投票不影響結果時不參加投票,但其票數可改變投票結果時,可以參加投票,也可以不參加投票。
  6. 無異議認可:由主席徵詢議場有無異議,稍待,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即提付討論及表決。但經主席徵詢無異議並已宣布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7. 重行表決:通過之議案,出席人得提出重行表決動議,經主席認可後重行表決,但同一議案重行表決以一次為限。

五、附屬動議:對討論中的議案,可提出附屬動議。附屬動議不是在討論事情,而是要決定怎麼「討論」。附屬動議分為:

  1. 散會動議:會議已過於冗長,出席者可提議散會。
  2. 擱置動議:目前對討論中的議案並不是最好的決定時機,出席者可提議另擇期討論。
  3. 停止討論動議:對某一個議案正反雙方已經充分表達各種論點,出席者可提議停止討論,直接表決。處理時先投票決定要不要停止討論,如果通過停止討論,立刻表決原議案。
  4. 付委動議:出席者可提議組成一個委員會(工作小組),先行討論或處理議案,再向大會報告討論或處理結果。付委案件辦理時,委員會中有少數異見者,得另提少數異見之報告,以供大會參考。
  5. 修正動議:對議案提出修改建議,表決時可以先表決要不要修改,也可以將修正案與原議案以選項並列的方式表決。
  6. 散會動議、擱置動議、停止討論動議,需要附議但不得討論。付委動議和修正動議需要附議也需要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