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國教修法: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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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高級中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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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依民進黨排富主張修改。並定性為「平等、優質、適性」。
 
#第二條,依民進黨排富主張修改。並定性為「平等、優質、適性」。
 
#第卅五條,免試入學、特色招生、多元入學須再釐清界定與相互關係:
 
#第卅五條,免試入學、特色招生、多元入學須再釐清界定與相互關係:
#*免試入學、特色招生是不是交聯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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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試入學、特色招生是不是交聯集關係?還是互斥?
 
#*用多元入學帶入考試入學的合法性,那限制呢?
 
#*用多元入學帶入考試入學的合法性,那限制呢?
 
#第卅六條,排未依規定入學者的學費補助,未排富。
 
#第卅六條,排未依規定入學者的學費補助,未排富。
 
#第卅七條,入學方式保留。
 
#第卅七條,入學方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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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八條,沒有免試入學的特色招生,只能考試分發或術科甄選。另依「歷年招生情形」訂特色招生名額是保障傳統名校。

2012年12月20日 (四) 11:42的修訂版本

高級中等教育法

條次依教育文化委員會審畢之條次:

  1. 第一條,宗旨應加「國民普及入學」並置首項,以平衡「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知能之基礎」。
  2. 第二條,依民進黨排富主張修改。並定性為「平等、優質、適性」。
  3. 第卅五條,免試入學、特色招生、多元入學須再釐清界定與相互關係:
    • 免試入學、特色招生是不是交聯集關係?還是互斥?
    • 用多元入學帶入考試入學的合法性,那限制呢?
  4. 第卅六條,排未依規定入學者的學費補助,未排富。
  5. 第卅七條,入學方式保留。
  6. 第卅八條,沒有免試入學的特色招生,只能考試分發或術科甄選。另依「歷年招生情形」訂特色招生名額是保障傳統名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