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實驗教育: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台灣實驗教育的界定與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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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驗教育,部分排除法律限制,在申請時敘明 | *#*學校實驗教育,部分排除法律限制,在申請時敘明 | ||
*#分為「非學校」(含個人、團體、機構)、學校、公辦民營等三大類五小類。公辦民營目前只開放到國中小。 | *#分為「非學校」(含個人、團體、機構)、學校、公辦民營等三大類五小類。公辦民營目前只開放到國中小。 | ||
+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定位:(3,8條) | ||
+ | *#非以營利為目的 | ||
+ | *#採用實驗課程 | ||
+ | *#以學生為中心 | ||
+ | *#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 | ||
+ | *#引導學生適性學習 | ||
+ | *#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 ||
+ | *#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 ||
+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定位:(3,8條) | ||
+ | *#依據特定教育理念 | ||
+ | *#以學校為範圍進行整合性實驗 | ||
+ | *#以學生為中心(將納入) | ||
+ | *#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將納入) | ||
+ | *#引導學生適性學習(將納入) | ||
+ | *#可排除六個法律: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私立學校法 | ||
*意義: | *意義: | ||
*#是由「國家教育權」走向「國民教育權」與「國家教育權」並行的體現。 | *#是由「國家教育權」走向「國民教育權」與「國家教育權」並行的體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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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體制學校穩健發展 | *#*透過體制學校穩健發展 | ||
*#*運用實驗教育加快典範轉移 | *#*運用實驗教育加快典範轉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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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教育的偉大與異化== | ==公共教育的偉大與異化== |
2017年5月9日 (二) 10:30的修訂版本
法源安排
-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系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 2009年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聲明,在中華民國轄內,司法判決可以立即引用國際人權法案。
- 我國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 2012年4月28日,均優學習論壇提出「立法保障實驗教育」開始推動立法。
- 2014年11月19日實驗教育三法通過實施: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個人:1人
- 團體:3~30人
- 機構:法人、固定場所,250人(國中小),125人(高中)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480人
-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開外掛的《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二條「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實驗期程、實驗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部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單辦高中可達 300 人,附設國中小可達 1000 人。
- 2016~2017年政府和民間都發動實驗教育的再修法,政府打算將學校實驗教育放寬人數到 600 人,將公辦民營延伸到高中。民間則要將開外掛的《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二條納入實驗教育秩序中。
台灣實驗教育的界定與意義
- 界定:
- 「完全」或「部分」不受政府課程綱要(簡稱課綱)及教師法限制,高級中等以下教育,一般要經過「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 非學校實驗教育、公辦民營,完全不受課綱和教師法限制
- 學校實驗教育,部分排除法律限制,在申請時敘明
- 分為「非學校」(含個人、團體、機構)、學校、公辦民營等三大類五小類。公辦民營目前只開放到國中小。
- 「完全」或「部分」不受政府課程綱要(簡稱課綱)及教師法限制,高級中等以下教育,一般要經過「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定位:(3,8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
- 採用實驗課程
- 以學生為中心
- 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
- 引導學生適性學習
- 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 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定位:(3,8條)
- 依據特定教育理念
- 以學校為範圍進行整合性實驗
- 以學生為中心(將納入)
- 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將納入)
- 引導學生適性學習(將納入)
- 可排除六個法律: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私立學校法
- 意義:
- 是由「國家教育權」走向「國民教育權」與「國家教育權」並行的體現。
- 是由「統一規格教育」走到「適性學習」的體現。
- 透過體制學校穩健發展
- 運用實驗教育加快典範轉移
公共教育的偉大與異化
- 人類文明史上的偉大里程碑:
- 政府(或集體)承諾「讓每一個孩子都有書唸」是它的責任與義務。
- 用集體的錢去負擔公共教育的基礎部分,並補助發展部分。
- 公共體系提供一套基本品質的教育,讓無力提供更高教育品質的大多數家庭得以選擇。
- 介入家庭,畫定在學學齡,要求子女在學齡期間家長必須讓子女學習。排除學齡兒童,讓其「不學習」的選項。
- 公共教育的異化: 300 年的流變,沈澱了太多的雜質,沈疴太重:
- 傲慢得認為自己是正統,忘記自己只是提供無力經營更高品質教育者的替代性選項。
- 放任太多「既得利益」破壞品質,包括:政府、學者、教師、家長。
- 沒有必要的擴大「規格化」,窒息了「適性學習」。
- 過度儀式化,脫離生活實踐,並且複製主流社會的權力支配關係。
為什麼實驗教育的課程教學會較為合理
實驗教育 | 體制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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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公社: |
科層制學校: |
只有教育人員本於專業所生的保障 | 教師鐵飯碗 |
人事成本適中,足以養家,不足以遊山玩水 | 人事成本過高 |
專、兼的薪酬差距小很多 | 專、兼的薪酬差距過大(剝削) |
教育人員和百業交融,多樣性良好 | 學科教師自成封閉的集團,不與百業交流 |
承認學生的差異、以個別指導為基礎 | 課程對象預設為高度相同規格的學生 |
由聽課而選課而組課,最後課程與生活結合 | 聽課、寫作業、月考 |
選修課多,而且開始的較早 | 學科老師會什麼,學校開什麼 |
領域、主題課程多,大區塊排課 | 學科割裂學生的完整學習,排課破碎 |
學期排課,會因應學習機會調整課程 | 週課表,很難機動調整 |
跨校選修很自然 | 學校間合作,困難重重(科層制限制) |
鼓勵學生自主學習、適性學習 | 強迫學生依國定課綱學習,跟不上也一樣要 |
基本能力的單元較少,但重要性較高 | 學科專家濫權,將什麼都塞進課綱中 |
過程技能的訓練較多 | 過程技能的訓練過少,時間用來應試訓練 |
務實致用、learning by doing | 趕完進度、大量考題練習 |
強調學會,單元少一點沒關係 | 強調學過,沒有真的搞懂沒關係 |
讓每位學生都能自學習中受益 | 只關心前 5% 的學生,其他人當陪讀沒關係 |
學習公社與家庭相互滲透,是社會重建的一環 | 很難將正外部性由學校折射到家庭 |
總成本差不多,差別在「教育哲學」 | |
普遍因家長溺愛子女,讓變得不習慣走正確而辛苦的路 | |
普遍因為時代因素,學習以外會佔據同學注意力 | |
都有社經不平等的因素在內 | |
大人要先改變,同學才會改變,此點需要(學校/公社)與家庭共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