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國教修法: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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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八條部編教科書不必審定,是課程中立的一大漏洞,應與民編版一樣須送審。 | #第四八條部編教科書不必審定,是課程中立的一大漏洞,應與民編版一樣須送審。 | ||
#第四六條刪除「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記三大過不能畢業,維持在成績考查辦法,暫時先不入法。 | #第四六條刪除「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記三大過不能畢業,維持在成績考查辦法,暫時先不入法。 | ||
− | # | + | #第五一條,「為增進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為維護校園安全,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 |
− | + | #第六十條,增列第二項「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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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依民進黨排富主張修改。並定性為「平等、優質、適性」。 | #第二條,依民進黨排富主張修改。並定性為「平等、優質、適性」。 |
2013年1月2日 (三) 17:33的修訂版本
本文條次依教育文化委員會審畢之《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條次:
肯定
- 第五十七條 政府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經濟弱勢學生,得視其就讀公私立學校之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予補助;其補助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之全部或部分班級得辦理實驗教育,其課程得不受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
-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
建議
- 第三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 排富:相應修改第二、卅六、五六條。
- 第二條「採免試為主及免學費」→「以免試及免學費為主」
- 第卅六條「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方式,未依本法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學生不適用第五十六條免學費之規定。」刪除。
- 第五六條→刪除。
- 教育部設專責機構入法。由專責機構帶出「分階段實現高級中等教育免試入學」將部分入學制度爭議往後延,而不是今天就要「均優派」和「選秀派」全輸或全贏。
- 第九章附則增列:
為有效整合各級政府及民間力量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各項工作,教育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至一百一十三年設置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規畫並妥善運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專款預算。
二、協調各級政府調整學校之硬體、軟體、師資,促進學校之均質化與優質化,以幫助學生適性學習。
三、規畫有效措施,縮短學生學習落差。
四、均衡各地就學機會。
五、透過學雜費補助合理減輕家庭就學費用負擔。
六、分階段實現高級中等教育免試入學。
七、每年諮詢社會各界意見,動態調整推動計畫與預算。
- 第九章附則增列:
- 四三條第一項改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提供適當選修與學生自主學習之空間,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 第一條,宗旨應加「提升普通國民素質」並置首項,以平衡「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知能之基礎」。此點對日後課程綱要制定,影響至鉅。
- 第四八條部編教科書不必審定,是課程中立的一大漏洞,應與民編版一樣須送審。
- 第四六條刪除「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記三大過不能畢業,維持在成績考查辦法,暫時先不入法。
- 第五一條,「為增進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為維護校園安全,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
- 第六十條,增列第二項「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