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公式研擬及試算計畫期末報告: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新頁面: ==計畫緣起== ===一、背景說明===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自 86 年 7 月憲法增修條文公布,明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不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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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說明=== | ===一、背景說明=== | ||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 ||
− | #*自 86 年 7 | + | #*自 86 年 7 月憲法增修條文公布,明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不受憲法第 164 條規定不得少於預算總額 15%之限制後,政府參酌各界的反映,並基於維護教育健全發展及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之需要,爰擬具本法,並於 89年 12 月 13 日公布。其中依本法第 3 條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 3 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 21.5%」,係依據當時教育經費實際編列情形訂定,俾我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之編列仍能依法受保障。 |
− | #*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於 103 | + | #*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於 103 年實施及實施前之推動工作,需有充足之教育財源,以保障政策穩定執行,爰於 100 年 12 月 28 日修正公布本法,將教育經費法定下限由前 3 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 21.5%提高至 22.5%。又為培育優質創新人才,充實改善教育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並確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等相關政策能有效落實,於 105 年 1 月 6 日再修正公布本法,將教育經費法定下限續提高至 23%。 |
#教育經費法定下限之現行計算方式 | #教育經費法定下限之現行計算方式 | ||
− | #*依本法第 9 | + | #*依本法第 9 條規定,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包括(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本部另依據「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設置研究小組以兼辦本委員會之會務及相關作業。 |
− | #* | + | #*經會議討論決議,113 年度教育經費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
#*#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總額中各項應編列數額 | #*#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總額中各項應編列數額 | ||
− | #*##113 年度教育經費以近 3 年(110 至 112 年度)中央與地方政府分擔比率(中央分別為 46.87%、46.87%、46.64%;地方分別為 53.13%、53.13%、53.36%) | + | #*##113 年度教育經費以近 3 年(110 至 112 年度)中央與地方政府分擔比率(中央分別為 46.87%、46.87%、46.64%;地方分別為 53.13%、53.13%、53.36%)之平均值推算,得中央應分擔數額為 3,604 億元(分擔比率46.79%)、地方應分擔數額為 4,099 億元(分擔比率 53.21%)。 |
− | #*## | + | #*##惟考量突發性、非屬經常性歲入情形,委員會 110 年會議曾決議:「倘有突發性、非屬經常性歲入情形,或後續有相關修正建議,得經研究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後,進行適當之調整。」。 |
− | #*# | + | #*#各地方政府應分攤數額計算方式,乃參酌財政上可行性、使不同條件縣市(如離島)公平之標準,以及對財務地位特殊之縣市(如臺北市),有合於情理之特殊安排定之,說明如下: |
− | #*## | + | #*##各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採總增量分配之概念,計算公式為:「後一年度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較前一年度增加之總數」×「各地方政府之應分擔權重」+前一年度各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核定數。 |
#*##各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之分擔權重計算方式: | #*##各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之分擔權重計算方式: | ||
#*##*甲、「教育規模權重」(占 50%) | #*##*甲、「教育規模權重」(占 50%) | ||
#*##**(1)臺北市以外之 21 個直轄市、縣(市):以國民小學班級數×1.6、國民中學班級數×2、高級中等學校班級數×2.5 進行計算。 | #*##**(1)臺北市以外之 21 個直轄市、縣(市):以國民小學班級數×1.6、國民中學班級數×2、高級中等學校班級數×2.5 進行計算。 | ||
− | #*##**(2)臺北市:以上開公式計算出其「教育經費規模當量」(即教育經費應有的數量) | + | #*##**(2)臺北市:以上開公式計算出其「教育經費規模當量」(即教育經費應有的數量),再對照 110 年度實際教育支出,得到「實際教育支出」占「教育經費規模當量」之倍率,依此倍率,計算出 113 年度臺北市的「教育規模權重」。 |
− | #*##*乙、「自有收入增量權重」(占 50%): | + | #*##*乙、「自有收入增量權重」(占 50%):自有收入增加者,計為 1,其餘依自有收入之減幅訂定權重。 |
===二、緣起=== | ===二、緣起=== | ||
本研究肇始於以下五個原因: | 本研究肇始於以下五個原因: | ||
− | ====(一)==== | + | ====(一)中央與地方政府實編數增加困難==== |
− | + | 近年全國公部門應編數逐年增加,106 年調高至 23%後,實編數達標逐漸出現困難。另有關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編列數分擔比率,中央政府部分,教育經費持續增加,恐影響其他部會基本需求額度,爰不易再提高中央政府分擔比率;而地方政府亦反映財政困難,並建議分析中央與地方政府歲入增加情形,合理調整分擔比率。 | |
− | ====(二) ==== | + | ====(二)各地方政府應分擔權重不合理==== |
− | + | 各地方政府之應分擔權重部分,地方政府反映,參酌以前年度實編數進行試算,恐造成編足應分攤數之地方政府持續增加應分攤數,似不盡公平;另以「應編分擔數」除以「應有班級數」,發現各地方政府對每班應投入之資源相差甚大,似不合理。 | |
− | ====(三) ==== | + | ====(三)新生兒縮減潮對教育的長遠影響==== |
− | + | 由於減幅達四分之一的新生兒縮減潮目前正通過小一、小二,將在五年內掃過我國全部國小,五年後掃向全國國中。而我國目前學生人數少於 50 人的國中小約有 500 所,少於 100 人的國中小約有 1,000 所,如果不能以基本需求引導設算導引「有序」的改組,而是放任「無序」地裁併校,將對我國教育產生長遠的負面影響。 | |
− | ====(四) | + | ====(四)國民教育公共性的挑戰==== |
− | + | 由於學生人數不斷下降,而教育經費編列下限卻因 GDP 自然增長而不斷提高,直接導致學生單位成本迅速扳拔高。如果不利用此等形勢加速現場學習典範導向課綱所標榜的「學生自主學習」,只一味降低每班學生數和增加每班教師數,而現場主要仍採講課本、應試教育、格式化學生學習,恐增家長與社會大眾透過實驗教育「自辦義務教育」的正當性,傷害國民教育的公共性。 | |
====(五)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之決議==== | ====(五)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之決議==== | ||
依 112 年 7 月 12 日本委員會 112 年度委員會議決議: | 依 112 年 7 月 12 日本委員會 112 年度委員會議決議: | ||
− | *(一) | + | *(一)有關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之試算指標,以及地方政府一般教育經費試算項目及公式原則,請綜規司及國教署即早啟動檢討作業。 |
− | *(二)有關「壹、教育基本需求」部分/「一、基本人事費」/「4. | + | *(二)有關「壹、教育基本需求」部分/「一、基本人事費」/「4.行政人力」之國小及國中公式,請國教署規劃分年逐步調整公式係數之研究。 |
− | *(三)有關丁委員志仁及謝委員國清所提: | + | *(三)有關丁委員志仁及謝委員國清所提:「自主學習支援人力納入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一案,為審慎評估,請國教署就本議題辦理委託研究案,研究成果提本委員會 113 年度研究小組及委員會議討論。 |
國教署委託本會進行<b>114年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公式研擬及試算計畫 </b> 研究 | 國教署委託本會進行<b>114年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公式研擬及試算計畫 </b> 研究 | ||
2024年4月17日 (三) 13:10的修訂版本
目錄
計畫緣起
一、背景說明
-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 自 86 年 7 月憲法增修條文公布,明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不受憲法第 164 條規定不得少於預算總額 15%之限制後,政府參酌各界的反映,並基於維護教育健全發展及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之需要,爰擬具本法,並於 89年 12 月 13 日公布。其中依本法第 3 條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 3 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 21.5%」,係依據當時教育經費實際編列情形訂定,俾我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之編列仍能依法受保障。
- 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於 103 年實施及實施前之推動工作,需有充足之教育財源,以保障政策穩定執行,爰於 100 年 12 月 28 日修正公布本法,將教育經費法定下限由前 3 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 21.5%提高至 22.5%。又為培育優質創新人才,充實改善教育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並確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等相關政策能有效落實,於 105 年 1 月 6 日再修正公布本法,將教育經費法定下限續提高至 23%。
- 教育經費法定下限之現行計算方式
- 依本法第 9 條規定,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包括(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本部另依據「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設置研究小組以兼辦本委員會之會務及相關作業。
- 經會議討論決議,113 年度教育經費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 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總額中各項應編列數額
- 113 年度教育經費以近 3 年(110 至 112 年度)中央與地方政府分擔比率(中央分別為 46.87%、46.87%、46.64%;地方分別為 53.13%、53.13%、53.36%)之平均值推算,得中央應分擔數額為 3,604 億元(分擔比率46.79%)、地方應分擔數額為 4,099 億元(分擔比率 53.21%)。
- 惟考量突發性、非屬經常性歲入情形,委員會 110 年會議曾決議:「倘有突發性、非屬經常性歲入情形,或後續有相關修正建議,得經研究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後,進行適當之調整。」。
- 各地方政府應分攤數額計算方式,乃參酌財政上可行性、使不同條件縣市(如離島)公平之標準,以及對財務地位特殊之縣市(如臺北市),有合於情理之特殊安排定之,說明如下:
- 各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採總增量分配之概念,計算公式為:「後一年度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較前一年度增加之總數」×「各地方政府之應分擔權重」+前一年度各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核定數。
- 各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之分擔權重計算方式:
- 甲、「教育規模權重」(占 50%)
- (1)臺北市以外之 21 個直轄市、縣(市):以國民小學班級數×1.6、國民中學班級數×2、高級中等學校班級數×2.5 進行計算。
- (2)臺北市:以上開公式計算出其「教育經費規模當量」(即教育經費應有的數量),再對照 110 年度實際教育支出,得到「實際教育支出」占「教育經費規模當量」之倍率,依此倍率,計算出 113 年度臺北市的「教育規模權重」。
- 乙、「自有收入增量權重」(占 50%):自有收入增加者,計為 1,其餘依自有收入之減幅訂定權重。
- 甲、「教育規模權重」(占 50%)
- 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總額中各項應編列數額
二、緣起
本研究肇始於以下五個原因:
(一)中央與地方政府實編數增加困難
近年全國公部門應編數逐年增加,106 年調高至 23%後,實編數達標逐漸出現困難。另有關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編列數分擔比率,中央政府部分,教育經費持續增加,恐影響其他部會基本需求額度,爰不易再提高中央政府分擔比率;而地方政府亦反映財政困難,並建議分析中央與地方政府歲入增加情形,合理調整分擔比率。
(二)各地方政府應分擔權重不合理
各地方政府之應分擔權重部分,地方政府反映,參酌以前年度實編數進行試算,恐造成編足應分攤數之地方政府持續增加應分攤數,似不盡公平;另以「應編分擔數」除以「應有班級數」,發現各地方政府對每班應投入之資源相差甚大,似不合理。
(三)新生兒縮減潮對教育的長遠影響
由於減幅達四分之一的新生兒縮減潮目前正通過小一、小二,將在五年內掃過我國全部國小,五年後掃向全國國中。而我國目前學生人數少於 50 人的國中小約有 500 所,少於 100 人的國中小約有 1,000 所,如果不能以基本需求引導設算導引「有序」的改組,而是放任「無序」地裁併校,將對我國教育產生長遠的負面影響。
(四)國民教育公共性的挑戰
由於學生人數不斷下降,而教育經費編列下限卻因 GDP 自然增長而不斷提高,直接導致學生單位成本迅速扳拔高。如果不利用此等形勢加速現場學習典範導向課綱所標榜的「學生自主學習」,只一味降低每班學生數和增加每班教師數,而現場主要仍採講課本、應試教育、格式化學生學習,恐增家長與社會大眾透過實驗教育「自辦義務教育」的正當性,傷害國民教育的公共性。
(五)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之決議
依 112 年 7 月 12 日本委員會 112 年度委員會議決議:
- (一)有關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之試算指標,以及地方政府一般教育經費試算項目及公式原則,請綜規司及國教署即早啟動檢討作業。
- (二)有關「壹、教育基本需求」部分/「一、基本人事費」/「4.行政人力」之國小及國中公式,請國教署規劃分年逐步調整公式係數之研究。
- (三)有關丁委員志仁及謝委員國清所提:「自主學習支援人力納入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一案,為審慎評估,請國教署就本議題辦理委託研究案,研究成果提本委員會 113 年度研究小組及委員會議討論。
國教署委託本會進行114年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公式研擬及試算計畫 研究
三、基本立場
本研究之基本立場如下:
- 本研究著眼於現場問題之解決,不具學術價值,亦不追求學術價值。
-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之位階高於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三級,其視角應遠高於該組所主管之員額編制準則。
-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成立之宗旨本在依法行使職權,使國家保障之教育經費能有效並公平運用,所以不應考慮總統之選舉政見。
- 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之「基本」需求設算,應涵蓋基層員額、退撫之核心及主要需求,但不必然涵蓋基層員額、退撫之一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