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自主學習公共化推動連線/簡則」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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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半數以上參加團體或八個以上參加團體實體出席,例會成會。<br/> | 1.有半數以上參加團體或八個以上參加團體實體出席,例會成會。<br/> | ||
2.表決時之出席總額(參加團體及志工代表),未清點會場人數時以簽到為準,<br/> 清點會場人數時以在場者為準。<br/> | 2.表決時之出席總額(參加團體及志工代表),未清點會場人數時以簽到為準,<br/> 清點會場人數時以在場者為準。<br/> | ||
| − | 3. | + | 3.例會中對議案(動議與提案)之表決,依以下方式擇一進行: |
| − | + | (1)由出席總額過半數同意通過者,為絕對多數可決。<br/> | |
| − | + | (2)以贊成人數多於反對人數通過者,為簡單多數可決。<br/> | |
| − | + | (3)以多方案中得票最多者通過,為相對多數可決。<br/> | |
| − | + | (4)由主席詢問與會者有無反對,無反對者通過為共識決。<br/> | |
| − | + | 4.修改連線簡則,處分連線財產之重大議案,解散連線須絕對多數可決。<br/> | |
| − | + | 5.連線例會通過之決議應編製決議清單,載明會次、日期、案由、提案人、說<br/>明、辦法,可決方式,表決票數。<br/> | |
| + | 6.對案由簡單之議案,得於全體成員參加之社群媒體上討論、議決,經例會核<br/>備後列入決議清單。<br/> | ||
| + | 7.例會中得使用散會、擱置、停止討論、付委、修正等五種附屬動議。散會、<br/> 擱置、停止討論三種動議,需要附議但不得討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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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年8月19日 (一) 14:26 的修訂
| 閉恩濡起草 | 召集人與執秘二修 | 說明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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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名 稱 宗 旨 |
推動自主學習的公共化發展,不將自主學習視 |
本連線名稱為「自主學習公共化推動連線」(本簡則中簡稱連線),不申請登記 |
1.為求簡政輕負,連線不申請立案。 |
| 二 成 員 |
成員權利與義務 |
本連線成員分「參加團體」與「志工個人」,成員權利與義務如下: |
1.發起團體為初始的參加團體。 |
| 三 志 工 團 |
志工團由參加連線之「志工個人」組成,成員 |
志工團由參加連線之「志工個人」組成,志工團本於民主原則自治。 |
一、連線採分封建藩式鬆散組織 |
| 四 連 線 幹 部 |
連線設召集人兩名,負責確保連線運作,並設 |
本連線設召集人兩名,為無給職。對外代表本連線,對內召集連線例會;設執 |
1.召集人最好一位代表老兵世代,一 |
| 五 例 會 |
每月召開一次連線聚會,由各成員指定的固定 |
連線例會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實體開會,決議連線各項事 |
1.例會為連線治理核心,匯聚參加團 |
| 六 合 理 計 價 |
連線將舉辦高品質之公開討論,提出自主學習各項服務之合理收費價格。但反 |
1.自主學習公共化運動將衍生出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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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議 事 規 則 |
簡則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生效,如 |
例會之成會額數與議決額數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