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實驗教育的對話與合作/改良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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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審議委員角色由被動的准駁,擴展為主動的輔導與陪伴== | ||
| + | 目前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的角色多為「被動審查」,以准駁申請案為主。但從實務觀察與會議討論可見,這種角色定位不僅無法回應現場實驗教育的多樣性與演化需求,也容易落入程序式或標準化的思維模式,反而與實驗教育本身的初衷背道而馳。 | ||
| + | *因此,審議委員應轉型為具有多重角色的支持系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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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這不僅有助於提升審議品質,也可避免「一次審查定生死」的失衡現象,改為形成動態支持型治理。 | ||
| + | ==實驗教育審議委員間的共振機制:同儕評價與同儕成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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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會議多次指出,審議品質不一、觀點落差過大,往往導致矛盾決策與審議不公。因此需強化「委員內部的橫向學習與自我進化」,具體作法包括: | ||
| + | **建立同儕評價制度:讓委員之間能對彼此的發言、判斷與書面意見做回饋,提升反思機會。 | ||
| + | **定期進行委員工作坊/對話會議:共同釐清審議的價值原則與界線,形成制度性共識。 | ||
| + | **引導委員不將自身教育背景作為唯一視角,避免落入「以體制經驗審非體制教育」的誤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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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理念許可區的設定:界定委員「不可干預」之教育理念空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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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根據《兩公約》第13條,教育應保障每個人(包括學生本人)自由選擇其人格發展、信仰與學習方式。因此,應明定以下「理念許可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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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容委員以個人價值判斷否定申請者教育理念: | ||
| + | 只要其理念不違反人權、公序良俗(如不鼓吹仇恨、暴力、侵略),就應視為合法的教育實踐空間,即使與主流教育價值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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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例如:非學科導向、混齡教育、unschooling、宗教倫理取向教育,皆應視為合憲之理念空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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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人民有權主張「學生本人的宗教或道德教育需求」來辦理教育: | ||
| + | 非由父母或校方代為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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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審議應回應的是「學生是否獲得其人格發展權與教育權」,而非是否符合委員對教育的期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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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兩公約》第13條教育權之詮釋與應用分析 | ||
| + | 1. 人人有受教育之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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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教育是基本人權,應確保不分性別、族群、宗教、語言、身心障礙、社經地位或其他身分,都能公平進入教育體系。 | ||
| + | ❌ 因地區差異、財力差距而出現「窮人無法上好學校」的情形,違反此原則。 | ||
| + | ❌ 以政治審查或忠誠審查限制入學,也屬侵害教育權。 | ||
| + | 2. 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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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教育的目的不只是傳授知識,更應幫助學生成為獨立、有尊嚴、有道德判斷能力的人。 | ||
| + | ✅ 強調啟發性、批判思考、價值探索 | ||
| + | ❌ 灌輸式、單一價值、抹煞個體差異的教育,例如極權政體下的「洗腦教育」或僵化的道德說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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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補充詮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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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課程應鼓勵多元思辨與創造力,而非僅僅追求考試成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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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學生不應在教育過程中被羞辱、比較或貶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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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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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教育應讓人理解、欣賞並實踐人權價值,如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性別平等、身體自主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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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鼓勵學生對社會議題提出多元觀點與建言 | ||
| + | ❌ 宣揚專制政權正當性、抹煞異見或限制言論自由的教育,與此精神背道而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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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教育場所應是自由發聲、安全對話的空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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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學校政策若侵犯學生基本權利(如服儀限制、歧視性校規),也屬違背此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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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 教育應使人人能參與自由社會並積極貢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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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教育應培養公民意識與社會參與能力,讓學生能在未來為社會、國家、人類有所貢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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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課程應結合生活實踐、公民教育、民主素養 | ||
| + | ❌ 教育若引導學生遠離現實、排斥公共參與或被動接受社會規訓,則削弱此功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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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過度精英導向、只為升學而設計的制度,也可能削弱公民社會參與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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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若教育使學生對未來社會無認同感與參與感,也有反教育之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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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 應促進不同民族、種族、宗教間的了解、寬容與友好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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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教育應是促進多元文化理解、破除刻板印象、建立和平共處的重要媒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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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教育內容應納入不同文化觀點、鼓勵族群平等、反歧視 | ||
| + | ❌ 宣揚族群優越、煽動仇恨或排他思想的教育(如極端民族主義或極端宗教主義)嚴重違反此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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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教材應涵蓋原住民、移民、新住民文化,避免單一文化霸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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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對同性戀、跨性別者或其他邊緣群體的排斥性言論,也不可出現在課堂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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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 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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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教育應培養全球視野、和平價值,避免戰爭主義、軍事崇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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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推廣國際理解、合作與和平解決衝突的能力 | ||
| + | ❌ 教育若提倡民族仇恨、侵略主義、戰爭合理化或敵對外交,即違反國際公約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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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補充詮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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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國際教育交流、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等可納入課程設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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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以「反他國仇恨」為核心的歷史教學,也應重新檢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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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得以學科成績為依據駁回申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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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目前多數審議委員來自體制內學校背景,常以「學科表現」為教育品質標準。然而,根據《兩公約》,教育目的在於促進人格、自由社會參與與和平價值的發展,非僅限於應試表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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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審議應認可:學習可以與升學、考試、成績完全無關,仍具有教育價值與正當性。 | ||
| + | *✅ 審議標準可參考:適性、揚才、終身學習、教育機會均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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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駁回計畫不可建立在「學生學業不進步」「未對齊教科書」等前提上,否則即為制度歧視,違反教育權平等保護原則。 | ||
| + | ==審議委員加入輔導角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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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許多現場實踐者指出,許多申請案「可調整而非駁回」。因此應在制度中明文: | ||
| + | **審議可設定「暫緩核定」機制,給予具潛力計畫一段補件/輔導期。 | ||
| + | **成立「專責輔導小組」由經驗委員提供書面或會談式協助。 | ||
| + | **建立「一案一建議」制度,即使駁回也須提出具建設性的改進方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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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審議委員加入陪伴角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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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除了在申請階段提供判斷與建議,也應允許部分委員在學年中定期訪談/交流/反饋,陪伴機構與個人自學者成長。 | ||
| + | *這樣的設計有助於: | ||
| + | **減輕初次申請壓力 | ||
| + | **促進地方教育社群互信 | ||
| + | **改善教育機構長期經營的穩定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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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配置召集人行政資源:強化委員會運作與透明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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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召集人職責繁重,卻缺乏人力與預算支援,導致會議記錄、審查準則、溝通品質皆受限。建議: | ||
| + | **每一屆召集人應有固定行政助理/研究員協助資訊整備、溝通紀錄、民眾回應。 | ||
| + | **設立「公開專區」: | ||
| + | ***委員出席、會議紀錄、意見摘要須對外公開 | ||
| + | ***接收民間回饋意見與修正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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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強化委員提案空間與提案執行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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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審議委員目前僅有回應案件的角色,無制度性機制鼓勵主動改革。建議: | ||
| + | **設立「委員提案制」:每屆可有2-3件專案議題由委員提出,供主管機關與他委共同討論。 | ||
| + | **重要議題可成立「委員工作小組」聯合草擬建議方案,如:審查標準化、評鑑替代案、在地陪伴方案等。 | ||
| + | **每屆可設「委員回顧報告」,供未來任期繼任者接續追蹤。 | ||
2025年4月23日 (三) 15:59的修訂版本
目錄
審議委員角色由被動的准駁,擴展為主動的輔導與陪伴
目前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的角色多為「被動審查」,以准駁申請案為主。但從實務觀察與會議討論可見,這種角色定位不僅無法回應現場實驗教育的多樣性與演化需求,也容易落入程序式或標準化的思維模式,反而與實驗教育本身的初衷背道而馳。
- 因此,審議委員應轉型為具有多重角色的支持系統:
- ✅ 准駁:依法判斷是否符合最低資格條件
- ✅ 輔導:提供申請方調整計畫、補強脈絡的建議
- ✅ 陪伴:在施行過程中持續對話,協助教育理念穩定落地
這不僅有助於提升審議品質,也可避免「一次審查定生死」的失衡現象,改為形成動態支持型治理。
實驗教育審議委員間的共振機制:同儕評價與同儕成長
- 會議多次指出,審議品質不一、觀點落差過大,往往導致矛盾決策與審議不公。因此需強化「委員內部的橫向學習與自我進化」,具體作法包括:
- 建立同儕評價制度:讓委員之間能對彼此的發言、判斷與書面意見做回饋,提升反思機會。
- 定期進行委員工作坊/對話會議:共同釐清審議的價值原則與界線,形成制度性共識。
- 引導委員不將自身教育背景作為唯一視角,避免落入「以體制經驗審非體制教育」的誤區。
理念許可區的設定:界定委員「不可干預」之教育理念空間
根據《兩公約》第13條,教育應保障每個人(包括學生本人)自由選擇其人格發展、信仰與學習方式。因此,應明定以下「理念許可區」:
不容委員以個人價值判斷否定申請者教育理念: 只要其理念不違反人權、公序良俗(如不鼓吹仇恨、暴力、侵略),就應視為合法的教育實踐空間,即使與主流教育價值不同。
✳️ 例如:非學科導向、混齡教育、unschooling、宗教倫理取向教育,皆應視為合憲之理念空間。
人民有權主張「學生本人的宗教或道德教育需求」來辦理教育: 非由父母或校方代為決定。
✳️ 審議應回應的是「學生是否獲得其人格發展權與教育權」,而非是否符合委員對教育的期待。
🌍《兩公約》第13條教育權之詮釋與應用分析 1. 人人有受教育之權
教育是基本人權,應確保不分性別、族群、宗教、語言、身心障礙、社經地位或其他身分,都能公平進入教育體系。 ❌ 因地區差異、財力差距而出現「窮人無法上好學校」的情形,違反此原則。 ❌ 以政治審查或忠誠審查限制入學,也屬侵害教育權。 2. 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
教育的目的不只是傳授知識,更應幫助學生成為獨立、有尊嚴、有道德判斷能力的人。 ✅ 強調啟發性、批判思考、價值探索 ❌ 灌輸式、單一價值、抹煞個體差異的教育,例如極權政體下的「洗腦教育」或僵化的道德說教。
💡 補充詮釋:
課程應鼓勵多元思辨與創造力,而非僅僅追求考試成績。
學生不應在教育過程中被羞辱、比較或貶抑。
3. 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
教育應讓人理解、欣賞並實踐人權價值,如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性別平等、身體自主等。
✅ 鼓勵學生對社會議題提出多元觀點與建言 ❌ 宣揚專制政權正當性、抹煞異見或限制言論自由的教育,與此精神背道而馳。
💡 補充詮釋:
教育場所應是自由發聲、安全對話的空間。
學校政策若侵犯學生基本權利(如服儀限制、歧視性校規),也屬違背此原則。
4. 教育應使人人能參與自由社會並積極貢獻
教育應培養公民意識與社會參與能力,讓學生能在未來為社會、國家、人類有所貢獻。
✅ 課程應結合生活實踐、公民教育、民主素養 ❌ 教育若引導學生遠離現實、排斥公共參與或被動接受社會規訓,則削弱此功能。
💡 補充詮釋:
過度精英導向、只為升學而設計的制度,也可能削弱公民社會參與能力。
若教育使學生對未來社會無認同感與參與感,也有反教育之虞。
5. 應促進不同民族、種族、宗教間的了解、寬容與友好關係
教育應是促進多元文化理解、破除刻板印象、建立和平共處的重要媒介。
✅ 教育內容應納入不同文化觀點、鼓勵族群平等、反歧視 ❌ 宣揚族群優越、煽動仇恨或排他思想的教育(如極端民族主義或極端宗教主義)嚴重違反此原則。
💡 補充詮釋:
教材應涵蓋原住民、移民、新住民文化,避免單一文化霸權。
對同性戀、跨性別者或其他邊緣群體的排斥性言論,也不可出現在課堂中。
6. 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
教育應培養全球視野、和平價值,避免戰爭主義、軍事崇拜。
✅ 推廣國際理解、合作與和平解決衝突的能力 ❌ 教育若提倡民族仇恨、侵略主義、戰爭合理化或敵對外交,即違反國際公約精神。
💡 補充詮釋:
國際教育交流、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等可納入課程設計。
以「反他國仇恨」為核心的歷史教學,也應重新檢視。
不得以學科成績為依據駁回申請案
目前多數審議委員來自體制內學校背景,常以「學科表現」為教育品質標準。然而,根據《兩公約》,教育目的在於促進人格、自由社會參與與和平價值的發展,非僅限於應試表現。
- ✅ 審議應認可:學習可以與升學、考試、成績完全無關,仍具有教育價值與正當性。
- ✅ 審議標準可參考:適性、揚才、終身學習、教育機會均等
駁回計畫不可建立在「學生學業不進步」「未對齊教科書」等前提上,否則即為制度歧視,違反教育權平等保護原則。
審議委員加入輔導角色
- 許多現場實踐者指出,許多申請案「可調整而非駁回」。因此應在制度中明文:
- 審議可設定「暫緩核定」機制,給予具潛力計畫一段補件/輔導期。
- 成立「專責輔導小組」由經驗委員提供書面或會談式協助。
- 建立「一案一建議」制度,即使駁回也須提出具建設性的改進方向。
審議委員加入陪伴角色
- 除了在申請階段提供判斷與建議,也應允許部分委員在學年中定期訪談/交流/反饋,陪伴機構與個人自學者成長。
- 這樣的設計有助於:
- 減輕初次申請壓力
- 促進地方教育社群互信
- 改善教育機構長期經營的穩定性
配置召集人行政資源:強化委員會運作與透明度
- 召集人職責繁重,卻缺乏人力與預算支援,導致會議記錄、審查準則、溝通品質皆受限。建議:
- 每一屆召集人應有固定行政助理/研究員協助資訊整備、溝通紀錄、民眾回應。
- 設立「公開專區」:
- 委員出席、會議紀錄、意見摘要須對外公開
- 接收民間回饋意見與修正建議
強化委員提案空間與提案執行能力
- 審議委員目前僅有回應案件的角色,無制度性機制鼓勵主動改革。建議:
- 設立「委員提案制」:每屆可有2-3件專案議題由委員提出,供主管機關與他委共同討論。
- 重要議題可成立「委員工作小組」聯合草擬建議方案,如:審查標準化、評鑑替代案、在地陪伴方案等。
- 每屆可設「委員回顧報告」,供未來任期繼任者接續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