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動員教育活動實施要點(2026)」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第1行: 第1行:
 
[[分類:全民國防]]
 
[[分類:全民國防]]
 
==20260616之第四點條文==
 
==20260616之第四點條文==
−
四、申請及審查基準:
+
*四、申請及審查基準:
−
(一)活動內容應與本部年度全民國防精神教育配合計畫之「落實全民國
+
**(一)活動內容應與本部年度全民國防精神教育配合計畫之「落實全民國
 
       防教育,推動全民精神動員」事項內所定活動為限。
 
       防教育,推動全民精神動員」事項內所定活動為限。
−
(二)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民間
+
**(二)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民間
 
       團體另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經核准立案、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團體另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經核准立案、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向本部提出申請。
 
       向本部提出申請。
−
(三)採每季(一月、四月、七月、十月)首月十五日前辦理申請案審查。
+
**(三)採每季(一月、四月、七月、十月)首月十五日前辦理申請案審查。
−
(四)由業務單位初審,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助額度,並得視需要邀
+
**(四)由業務單位初審,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助額度,並得視需要邀
 
       請專家學者書面或會議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
 
       請專家學者書面或會議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
 
       內容。經審查符合補助條件者,依補助對象採下列基準,且年度經
 
       內容。經審查符合補助條件者,依補助對象採下列基準,且年度經
 
       費核撥完後不再受理申請:
 
       費核撥完後不再受理申請:
−
    1、直轄市、縣(市)政府:採部分補助方式,依直轄市、縣(市)
+
*** 1、直轄市、縣(市)政府:採部分補助方式,依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最高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
 
         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最高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
 
         百分之九十;其中第一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
 
         百分之九十;其中第一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
第20行: 第20行:
 
         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
 
         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
 
         限。
 
         限。
−
    2、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訂定年度工
+
*** 2、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訂定年度工
 
         作計畫協助各分區學校推動全民國防精神教育相關工作,經審核
 
         作計畫協助各分區學校推動全民國防精神教育相關工作,經審核
 
         同意得全額補助。
 
         同意得全額補助。
−
    3、經費代管學校:申請補助以推動本部年度精神動員方案及分類計
+
*** 3、經費代管學校:申請補助以推動本部年度精神動員方案及分類計
 
         畫所律定之執行工作,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畫所律定之執行工作,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
    4、各級學校: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
+
*** 4、各級學校: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
 
         為上限,並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但經本部協
 
         為上限,並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但經本部協
 
         調辦理之研習及活動,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不受核定補助金
 
         調辦理之研習及活動,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不受核定補助金
 
         額之限制。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並依第一
 
         額之限制。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並依第一
 
         目規定辦理。
 
         目規定辦理。
−
    5、民間團體: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每申請團體每年度合計補
+
*** 5、民間團體: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每申請團體每年度合計補
 
         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且每案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
 
         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且每案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
 
         百分之五十為限。
 
         百分之五十為限。

於 2026年9月23日 (三) 11:53 的修訂

20260616之第四點條文

  • 四、申請及審查基準:
    • (一)活動內容應與本部年度全民國防精神教育配合計畫之「落實全民國
     防教育,推動全民精神動員」事項內所定活動為限。
    • (二)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民間
     團體另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經核准立案、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向本部提出申請。
    • (三)採每季(一月、四月、七月、十月)首月十五日前辦理申請案審查。
    • (四)由業務單位初審,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助額度,並得視需要邀
     請專家學者書面或會議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
     內容。經審查符合補助條件者,依補助對象採下列基準,且年度經
     費核撥完後不再受理申請:
      • 1、直轄市、縣(市)政府:採部分補助方式,依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最高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
       百分之九十;其中第一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
       五十;第二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第三
       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者,補助
       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
       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
       限。
      • 2、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訂定年度工
       作計畫協助各分區學校推動全民國防精神教育相關工作,經審核
       同意得全額補助。
      • 3、經費代管學校:申請補助以推動本部年度精神動員方案及分類計
       畫所律定之執行工作,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 4、各級學校: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
       為上限,並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但經本部協
       調辦理之研習及活動,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不受核定補助金
       額之限制。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並依第一
       目規定辦理。
      • 5、民間團體: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每申請團體每年度合計補
       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且每案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
       百分之五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