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專章: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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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擁有一個想像,我們才能往那個方向走,於是在此提出想像的畫面。 | 需要擁有一個想像,我們才能往那個方向走,於是在此提出想像的畫面。 | ||
自然老師帶著學生,成亂七八糟隊形,走去做校旁生態觀察紀錄,歷史課考究課本的真實性,數學課玩解碼的遊戲或是有桌遊課、攝影課、街舞課、日本麻將課甚至空堂。⋯⋯ | 自然老師帶著學生,成亂七八糟隊形,走去做校旁生態觀察紀錄,歷史課考究課本的真實性,數學課玩解碼的遊戲或是有桌遊課、攝影課、街舞課、日本麻將課甚至空堂。⋯⋯ | ||
+ | <!--這些教學活化用不著實驗教育法,不是修此的重點,那重點是什麼呢?--> | ||
====這件事做不到的可能原因==== | ====這件事做不到的可能原因==== |
2019年2月25日 (一) 16:06的修訂版本
目錄
背景與願景
為了讓體制內5%的前導型老師,有近似實驗教育的辦學/教學空間,於是試圖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法中新增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專章。 更大的背景與願景請見今日實驗教育,明日公共教育
說明
想像(幻想)
需要擁有一個想像,我們才能往那個方向走,於是在此提出想像的畫面。 自然老師帶著學生,成亂七八糟隊形,走去做校旁生態觀察紀錄,歷史課考究課本的真實性,數學課玩解碼的遊戲或是有桌遊課、攝影課、街舞課、日本麻將課甚至空堂。⋯⋯
這件事做不到的可能原因
這件事做不到的主因是什麼?
- 不是老師!沒有要全部老師都變這樣,想的老師即可,一定有5%。
- 行政端:實驗教育與現行體制教育的行政是完全不同的。
- 要幫行政想辦法或是脫離。
- 行政SUP、費用及核銷、薪水、錢的結構。
- 轉班及轉校問題。
- ⋯⋯
- 要幫行政想辦法或是脫離。
- 空間是不是問題?(空間配置)
- 校內“管理”問題
- 要找出學校與班之間的平衡。
- 校內資源“分配”或引入資源(城堡或小島)。
- 校服、校規、出入校、他班抗議、配課數、午餐等等。
- ⋯⋯
- 要找出學校與班之間的平衡。
- 法源
- 立法:讓大家“跟著”法走,而非“開創”。
- 老師孤軍(共備)
- 老師SUP
- 課種及可用資源之整理。
- 老師圈、老師SUP、社群(跨校)
- 課發會
- ⋯⋯
- 老師SUP
如何成事
- 怎麼成事?(審議、法案)
- 想像
- 好條文(幫大家想到需求)
- 支持者社群(需要資源sup等等)
- 立委
- 展示
- 社運
- 教育部
- 既得利益結構釋讀及破解
工作項目與階段目標
壹、學校行政
要幫想法子還是脫離
- 遇到什麼困難:要如何sup行政、錢怎麼算怎麼流、誰做?錢的分配結構完全不同要怎麼溝通或協商?如果合作錢要怎麼核銷
- 如何解決:⋯⋯
- 如果要脫離,會遇到什麼阻礙與配套怎麼做
- ⋯⋯
貳、校與班的和平相處
- 轉班及轉校問題。
- 校內資源“分配”或引入資源(城堡或小島)。
- 校服、校規、出入校、他班/老師抗議、配課數、午餐等等。
- 配課數的問題(閱讀108課綱)
參、教師支持
- 課種及可用資源之整理。
- 老師圈、老師SUP、社群(跨校)
- 課發會
- 若脫離學校行政,如何幫助老師形成行政模式
肆、法的推動進程與工作
➀參與 line 群組,以克服地緣上的問題 ➁起草並討論專章修法條文 ➂建立論述,並進行模擬攻防 ➃建網站,立旗子,建立支持者社群,要跨全國多個縣市 ➄跨黨選擇立委,並派代表加以遊說 ➅策畫並實施「實力展示」活動 ➆對教育部既聯合又攻防 ➇與反對此案的力量進行攻防
起草
討論
第一個問題是,那些東西是做不到的 那些東西是做的到的
如果只是活化教學用不著實驗教育
違反課綱做不到 更多人參與教學是做不到的
是為了那些同學,
廢除/修改
高級中等教育法12條
一校三治問題
四治!
美術班
體育班
支援班
送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允許跨校組成
申請團隊組成
現職的體制學校資格老師是否要過半
(要,減低全教總阻力)
師生比(實驗教育法規定) 1:10
老師的權利義務關係會最難
專章內容
宣示性的條文 不應以強化升學或者以應試教育為主要的學習內容 學生適性學習及促進多元教育發展為目標。
審議 校務會議同意
教學節數(區域合作教師) 應計入原校的跨校時數 (是否有而外津貼或收入)
學校名稱有名稱的規定 學校名稱可以不寫,但班級所在地的學校校務會議要通過
可不可以有而外的贊助(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只能用在,僱請更多人員來從事教學活動,支付授課鐘點費,(!要注意錢的來源,如果超鐘點要怎麼處理)自主時間,空堂,跨校選修系統
實驗計畫中若有含自主學習,所衍生之費用,得不計入實驗教育計畫之預算。 上述不計入實驗教育計畫預算之自主學習時數,不得超過總學習時數五分之一
自願,抽籤
修正條目
第三條 第一項 總則需要修正:以學校為範圍(得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
新增第二項 前項所指之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專章 不含依據藝術教育法、國民體育法、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特定班級,其實驗項目亦 不含學校制度、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及學生入學方式 ,計畫主持人亦不以學校校長為原則
第七條
第十三條 計畫主持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