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社運: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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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救濟了《憲法》賦予國民教育權空間。 | #《教育基本法》救濟了《憲法》賦予國民教育權空間。 | ||
#人民實驗教育空間的釋出。 | #人民實驗教育空間的釋出。 | ||
− | # | + | #改善課程治理:由部長獨任治理走向任期委員會治理,課程修訂任意發動走向課程發展週期,課程中立。 |
+ | #三權第二次向下流動。 | ||
+ | #對付「一綱一本」逆流。 | ||
+ | #教育財政的轉型正義:教師課稅、退撫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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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救下一代行動聯盟 | #救救下一代行動聯盟 |
2013年6月5日 (三) 07:33的修訂版本
走出戒嚴
教育社運是臺灣社運的一部分,臺灣社運是臺灣走向政治民主化、社會多元化的一環,三者方向大致保持一致。
1980年代,帶領自己的社會走出戒嚴,改良自己的國家與社會,是許多年輕人共同的盼望,沒什麼特別的。大家覺得教育不正常,必須改變。而振鐸剛成立時,很多人還只是師大的學生。
1984年,人本教育基金會、教師人權促進會、振鐸學會同年成立,兩年後主婦聯盟成立。皆未立案。
師資改革
- 1992年11月13日,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出來:「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理由書中闡明:「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
- 1994年1月18日《師資培育法》1995年8月9日《教師法》相繼通過並公布,有五項重要的改變:
- 公教分途。
- 特定院校培育走向普通大學參與培育,公費改自費,分發改選聘。
- 教師成立教師會。
- 聘任改革。
- 給付由恩給制改為儲金制。
- 一個蘿蔔一個坑的培育,變成供過於求的培育。為公共化奠基。
課程改革
- 1999年2月3日《國民教育法》修正,課程標準改成課程綱要,教科書由統編走向全面民編,經審查後學校選用。中小學校長由永任制走向遴選。
- 1989年5月民間第一次參與國家課程標準討論。1999-2000年民間預備提出民版課綱,以為官版課綱的競爭性設計,政府乾脆找振鐸參與設計社會和綜合活動領域課綱。這一次十二年國教課綱,民間預備開始讓課程由教育人員的課程走向台灣社會的課程。
教育行政再造
- 1997年第四次修憲,凍省。
- 中小學結束校長獨任治理,並行遴選制。
- 三權下放,合議治理。
教育財政
- 1995年民間即著手起草《教育經費管理法》。
- 1997年7月第四次修憲時,凍結憲法第一六四條。教育社運界發動大規模的抗爭。
- 之後將《教育經費管理法》改寫成《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並在2000年 12 月 13 日立法成功。重點有:
- 教育經費下限保障。
- 基本需求差短補助:人事、退撫––窮縣多分。
- 補助基本教育設施:校舍、飲水、照明、水電費、基本的資訊設備
- 教育部特定教育補助需經審議。
-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可以滾存。
- 學校校務發展基金:可以滾存。
- 教育財政透明公開。
走向公共
常民政治
- 界定
- 整個公共政策領域走向職業政治與常民政治互補。
- 國民教育權與國家教育權競逐。
- 論「政府失能」
- 根本原因:變遷、失去強人的土壤、左右方向問題、政黨與政治人物的角色、通訊革命、台灣規模尺度。
- 整個公共政策領域,由社運開創議題、帶領議題,當議題成熟後,政黨與政府再行收割。
- 整個台灣社會必須從基本面提升整個社會的「公共性」,此事沒有捷徑。
- 為什麼教育是制高點?
基本面
- 教育社運區塊,組織化的全面提高。各種組織,星羅棋布。
- 良好的情報流通。紙本的「教育公布欄」在2000年發行第60期後,停發。
政策面
- 《教育基本法》救濟了《憲法》賦予國民教育權空間。
- 人民實驗教育空間的釋出。
- 改善課程治理:由部長獨任治理走向任期委員會治理,課程修訂任意發動走向課程發展週期,課程中立。
- 三權第二次向下流動。
- 對付「一綱一本」逆流。
- 教育財政的轉型正義:教師課稅、退撫改革。
運動:
- 救救下一代行動聯盟
- 國教變局對策聯盟
- 四一○教改聯盟→訂定教育基本法、廣設高中大學、落實小班小校、推動教育現代化→行政院教改會成立
- 行政院教改會教育關懷者聯絡人系統→教改會解散,聯絡人系統不解散,成立教改協會(2009年解散)。
- 九二八拯救教科文連線
- 選教育當總統行動連線
- 民間團體教育會議
- 教育公布欄
- 新家長會運動
- 組織教師會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