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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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與主計總處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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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補助基本教育設施,納入補助基本設施。(院版財劃法第廿六條)
 
*#行政院補助基本教育設施,納入補助基本設施。(院版財劃法第廿六條)
 
*#行政院補助國民教育之需求差短,改為縣市長之統籌分配稅款財源。(院版財劃法第十二條)
 
*#行政院補助國民教育之需求差短,改為縣市長之統籌分配稅款財源。(院版財劃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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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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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一切一般性補助全部取消,全部拿來當作縣市長的統籌分配稅款財源。既不保留教育差短補助,也不保留保助基本教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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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地方自治,應該給縣市長把錢用在什麼地方的決定權。

2013年8月1日 (四) 13:05的修訂版本

財政部與主計總處的意圖

  • 基本思維:
    1. 在財政上不要有教育的獨立區塊,以免妨礙施政彈性。
    2. 中央與地方財政、權利、義務要切割清楚,這樣才有利於中央政府施政。
  • 修法意圖
    1. 保留地方政府受「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約束的分擔義務。(院版財劃法第卅八條)
    2. 廢除中央政府受「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約束的補助地方國民教育之分擔義務。
    3. 行政院補助基本教育設施,納入補助基本設施。(院版財劃法第廿六條)
    4. 行政院補助國民教育之需求差短,改為縣市長之統籌分配稅款財源。(院版財劃法第十二條)

民進黨的意圖

  • 行政院一切一般性補助全部取消,全部拿來當作縣市長的統籌分配稅款財源。既不保留教育差短補助,也不保留保助基本教育設施。
  • 強調地方自治,應該給縣市長把錢用在什麼地方的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