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額編制準則與教育基本需求/研究小組第一次會議: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一、國中小員額編制準則與教育基本需求試算教學、行政人力之本質性差異:) |
(→一、國中小員額編制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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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員額編制準則採程序論,成立一所國小要多少人,要那些人。其使用對象為「學校」。 | *國中小員額編制準則採程序論,成立一所國小要多少人,要那些人。其使用對象為「學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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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 |
2013年11月5日 (二) 14:41的修訂版本
時間:102年11月5日(二)16:00-18:00
地點:新北市新埔國中校長室旁會議室(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181號)
主席:丁志仁(計畫主持人)
記錄:丁志仁
出席人員: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許麗娟、張硯凱,主計總處:簡信惠、詹媖珺,教育部綜規司:歐月嬌,教育部會計處:黃玫音、張致誠,全國教師會:吳忠泰,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吳福濱
報告事項:
一、國中小員額編制準則與教育基本需求試算教學、行政人力之本質性差異:
- 教育基本需求試算教學、行政人力採結果論,政府給一筆金額,讓國民教育把課教完,把事辦完。其使用對象為「縣、市」。
- 國中小員額編制準則採程序論,成立一所國小要多少人,要那些人。其使用對象為「學校」。
二、國中小員額編制相關規定
-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
- 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 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 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 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
- 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 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 第 2 條:逐年調減每班學生數。(已納入基本需求,編班原則)
- 第 3 條,國小:
- 校長一人,專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 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 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一百零一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五五人,一百零二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 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 兼任輔導教師:略。
- 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 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 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設置。
- 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
- 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
- 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
- 第 4 條,國中
- 校長一人,專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 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 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 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置二人。
- 兼任輔導教師:略。
- 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 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 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
- 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
- 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
- 國小控留規定,國中準用之。
提案討論:
提案一、。
說明: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