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丁拜訪/2020.07.07」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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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調整法律,將法定教育經費成長由高速成長調整為溫和成長== | ==宜調整法律,將法定教育經費成長由高速成長調整為溫和成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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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 GDP 成長,政府的租稅負擔率大體不變,所以政府每年的「歲入」固定會成長。 | #由於 GDP 成長,政府的租稅負擔率大體不變,所以政府每年的「歲入」固定會成長。 | ||
#只要歲入成長,增量的 23% 依法必須成為教育經費。 | #只要歲入成長,增量的 23% 依法必須成為教育經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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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央不依其財政增量去分配教育經費增量,就得將更大的增量分配給縣市端(超過其財政增量),那麼縣市就會因為沒有足夠的財力編列教育預算而「作帳」。以 2021 年為例,將分配 92 億為教方政府教育經費增量,佔到縣市歲入年增量的一半。長此以往,地方政府教育教育經費在各種政事別的佔比也會逐年提高,接近 50% 。 | #如果中央不依其財政增量去分配教育經費增量,就得將更大的增量分配給縣市端(超過其財政增量),那麼縣市就會因為沒有足夠的財力編列教育預算而「作帳」。以 2021 年為例,將分配 92 億為教方政府教育經費增量,佔到縣市歲入年增量的一半。長此以往,地方政府教育教育經費在各種政事別的佔比也會逐年提高,接近 50% 。 | ||
#但就算這樣,教育經費的年增量也只能佔到政府歲入年增量的 20.95% ,離 23% 還是有一段距離。 | #但就算這樣,教育經費的年增量也只能佔到政府歲入年增量的 20.95% ,離 23% 還是有一段距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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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教育經費下限的規範方式: | #改變教育經費下限的規範方式: | ||
#*中央教育經費佔中央政府前三年歲入淨額平均值的 15% ,這樣既不會比重越來越高,排擠其他政府別的預算。而政府收入有增加,教育經費也等比例成長。 | #*中央教育經費佔中央政府前三年歲入淨額平均值的 15% ,這樣既不會比重越來越高,排擠其他政府別的預算。而政府收入有增加,教育經費也等比例成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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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落實基金滾存(含中央與地方)。 | #應落實基金滾存(含中央與地方)。 | ||
#應增加教育決算稽核。 | #應增加教育決算稽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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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為什麼有些縣市的教育經費編列,始終高於理論推估值? | ||
| + | #*為什麼有些縣市的教育經費編列,始終低於理論推估值? | ||
於 2020年7月6日 (一) 22:49 的修訂
與部長交換意見
2020.07.07
宜調整法律,將法定教育經費成長由高速成長調整為溫和成長
目前以中央與地方政府歲入合計乘算 23% 作為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漸不可行
一、問題:
- 由於 GDP 成長,政府的租稅負擔率大體不變,所以政府每年的「歲入」固定會成長。
- 只要歲入成長,增量的 23% 依法必須成為教育經費。
- 這個增量太大(約每七年增加一千億),教育界目前無法在嚴格維持財政紀律的前提下,執行這麼大的年增量。以 2021 年為例,這個年增量是 184 億。
- 更嚴重的是在政府歲入增量中, 83% 是由中央收入增加所貢獻, 17% 是由地方收入增加所貢獻,也就是說如果要讓地方的教育預算增量,符合其收入增加的情形,各縣市教育經費應該增加 31.28 億(其財政增量的 23%),中央應增加教育預算 152.72 億(其財政增量的 23%),但實務上不可能這樣子做。如果真的這樣子做:
- 教育經費在中央政事別佔比會迅速提高,排擠到其他部會的預算,成為其他部會的公敵。目前中央政府教育支出約佔中央當年歲入的 14% ,佔中央前三年歲入平均的 15% 。
- 影響到政府對勞退、健保、長照等改革。
- 在未嚴格維持財政紀律的前提下,執行這麼大的年增量,會導致教育經費法定下限被取消,如 1998 年凍結憲去 164 條。
- 如果中央不依其財政增量去分配教育經費增量,就得將更大的增量分配給縣市端(超過其財政增量),那麼縣市就會因為沒有足夠的財力編列教育預算而「作帳」。以 2021 年為例,將分配 92 億為教方政府教育經費增量,佔到縣市歲入年增量的一半。長此以往,地方政府教育教育經費在各種政事別的佔比也會逐年提高,接近 50% 。
- 但就算這樣,教育經費的年增量也只能佔到政府歲入年增量的 20.95% ,離 23% 還是有一段距離。
二、建議:
- 改變教育經費下限的規範方式:
- 中央教育經費佔中央政府前三年歲入淨額平均值的 15% ,這樣既不會比重越來越高,排擠其他政府別的預算。而政府收入有增加,教育經費也等比例成長。
- 地方教育經費總額,佔地地方政府前三年歲入淨額平均值的 42% 。
- 縣市政府之間教育經費編列責任之分配,依其財政能力與教育規模合理分配。
- 這樣,教育經費的年增量,大約會佔到政府整體歲入增量的 19.6% ,相較於 23% 算是較為溫和的成長。地方政府負擔得起增幅,也不必做假帳。
- 增加《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的第二項為:「中央政府得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應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其作用為:- 建置學前教育公共化的財源籌措可以混搭年度預算與基金預算,使跨年規畫容易落實。
- 可以管理公庫財源,也可以管理非公庫財源。
- 每年教育經費法定下限得以滿足。
- 運用經費時不必急於每年用光,撙節使用可以滾存到來年最有效益的時間點來執行。
- 應落實基金滾存(含中央與地方)。
- 應增加教育決算稽核。
三、推動:
- 由民間教育團體出頭倡議。政府贊同。
- 到各縣市進行調研並辦理座談,在縣市可負擔的數額下,合理分配各縣市的教育經費編列責任:
- 為什麼有些縣市的教育經費編列,始終高於理論推估值?
- 為什麼有些縣市的教育經費編列,始終低於理論推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