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署員額編制準則之規定與教育基本需求教學行政人力關係案/期末報告: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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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成諮詢小組:=== | ===一、組成諮詢小組:=== | ||
成員包括計畫主持人、教育部代表、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及相關方面專家。 | 成員包括計畫主持人、教育部代表、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及相關方面專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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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民教育基本需求試算研究及其參考文獻 23 種:教育部委員新北市教育局 民102.3。 | ||
+ |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民 100 年版。 | ||
+ |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民 102 年會議紀錄。 | ||
+ | #國民教育法,民 100 年版。 | ||
+ |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民 101 年版。 | ||
===三、召開諮詢小組會議:=== | ===三、召開諮詢小組會議:=== | ||
− | + | 商討專兼任教師配置與現場員額之影響。詳見附件一。 | |
===四、拜訪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四、拜訪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
− | + | 了解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目前建置學校員額資料庫與提高國小教師員額經費挹注情形。 | |
==重要結論== | ==重要結論== | ||
===一、員額編制準則與教育基本需求教學行政人力之不同=== | ===一、員額編制準則與教育基本需求教學行政人力之不同=== |
2013年12月15日 (日) 21:30的修訂版本
委託機關:教育部綜合規畫司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振學學會 執行期程:102 年 9 月 16 日至 102 年 12 月 15 日 計畫主持人:丁志仁(振鐸學會常務理事) |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5 日
目錄
壹、本案緣起…………………………………………………… 1
貳、研究進行方法………………………………………………
參、重要結論……………………………………………………
肆、建議…………………………………………………………
伍、附錄
附件一、會議紀錄……………………………………………
目錄
本案緣起
依據 102 年 7 月 30 日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102 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為了解一般性補助款教育員額設算公式之教學人力設算係數與『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之國民中、小學每班配置教師人數兩者間之對應情況等問題,請綜規司會同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進行研究,並於3個月後提出完整之報告供本委員會委員瞭解」辦理。
故教育部綜規司於 102 年 8 月委請中華民國振鐸學會自 102 年 9 月 16 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15 日間進行本案之研究。
本文中《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簡稱為「員額編制準則」,「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本需求設算教學人力與行政人力設算係數」簡稱為「教育基本需求教學行政人力」。
研究進行方法
一、組成諮詢小組:
成員包括計畫主持人、教育部代表、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及相關方面專家。
二、文獻探討
- 國民教育基本需求試算研究及其參考文獻 23 種:教育部委員新北市教育局 民102.3。
-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民 100 年版。
-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民 102 年會議紀錄。
- 國民教育法,民 100 年版。
-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民 101 年版。
三、召開諮詢小組會議:
商討專兼任教師配置與現場員額之影響。詳見附件一。
四、拜訪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了解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目前建置學校員額資料庫與提高國小教師員額經費挹注情形。
重要結論
一、員額編制準則與教育基本需求教學行政人力之不同
(一)本質性不同
- 用途差異:
- 教育基本需求試算教學、行政人力採結果論,政府給一筆金額,讓國民教育把課教完,把事辦完。其使用對象為「縣、市」。
- 國中小員額編制準則採程序論,成立一所國小要多少人,要那些人。其使用對象為「學校」。
- 員額編制準則不考慮薪資,基本需求教學行政人力須考量各縣平均薪資不同,以求出基本需求。
- 員額編制準則中,「員額」與專兼任教師比例無關。一校之編制表確定,其員額即算固定,不論兼任教師比重多少,均不影響該校之員額。而基本需求中教學、行政人力之數字則深受兼任教師比重之影響。兼任教師之比重越重,其算出來的基本需求數字會越小。
(二)內涵不同
- 目前教育基本需求試算,不含住宿生輔導員、運動教練、工友等人員。
- 目前教育基本需求試算,兼任教師仍以總額的 3% 計算,而員額編制準則中則將兼任人員比例上限定為 5% 。但在課稅配套實施的前三年,兼任人員的比例則遠超過 5% (參考國民教育基本需求試算研究案實查結果)。
(三)法源不同
- 教育基本需求試算之法源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九條第十條》。
- 員額編制準則之法源為《國民教育法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