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法定下限分擔數額公式研擬及試算計畫/期末報告」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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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經費法定下限之現行計算方式=== | ===二、教育經費法定下限之現行計算方式=== | ||
| − | + |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9條規定,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包括(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本部另依據「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設置研究小組以兼辦本委員會之會務及相關作業。 | |
經會議討論決議,107-109計算方式如下: | 經會議討論決議,107-109計算方式如下: | ||
====(一)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總額中各項應編列數額==== | ====(一)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總額中各項應編列數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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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方政府應分攤數額==== | ====(二)各地方政府應分攤數額==== | ||
#計算分擔權重之指標包括「班級數」、「財政能力」及「實編數」,因召開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會議前,僅能取得前2年度地方政府決算審定數,故均以前2年度數據進行試算。本部業於105年9月函請各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估算指標之建議,經綜整各地方政府函復與財政能力有關之估算指標計14項,提同年12月15日之工作圈會議討論,決議以「班級數」及「財政能力」(歲入減計畫型補助款,再扣除特別統籌款)2項指標,並參酌各地方政府「實編數」進行試算。 | #計算分擔權重之指標包括「班級數」、「財政能力」及「實編數」,因召開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會議前,僅能取得前2年度地方政府決算審定數,故均以前2年度數據進行試算。本部業於105年9月函請各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估算指標之建議,經綜整各地方政府函復與財政能力有關之估算指標計14項,提同年12月15日之工作圈會議討論,決議以「班級數」及「財政能力」(歲入減計畫型補助款,再扣除特別統籌款)2項指標,並參酌各地方政府「實編數」進行試算。 | ||
| − | # | + | #除臺北市、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以外之18個直轄市、縣(市),採應有班級數(60%)及財政能力(40%)等2項指標,並同時考量實編數,以計算分擔權重;臺北市、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因班級數、財政能力與實編數之規模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差異較大,無法併與其他18個直轄市、縣(市)同以多元迴歸方程模式進行預測,爰以「實編數占全國實編總數」比率作為分擔權重。 |
#計算公式為:「109年度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較108年度增加之總數」*「各地方政府之應分擔權重」+108年度各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核定數 | #計算公式為:「109年度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較108年度增加之總數」*「各地方政府之應分擔權重」+108年度各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核定數 | ||
==問題分析== | ==問題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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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2>二、地方政府分擔權重部分,地方政府反映,參酌以前年度實編數進行試算,恐造成編足應分攤數之地方政府持續增加應分攤數,似不盡公平;另以「應編分擔數」除以「應有班級數」,發現各地方政府對每班應投入之資源相差甚大,似不合理。</p> | <p class=p-2>二、地方政府分擔權重部分,地方政府反映,參酌以前年度實編數進行試算,恐造成編足應分攤數之地方政府持續增加應分攤數,似不盡公平;另以「應編分擔數」除以「應有班級數」,發現各地方政府對每班應投入之資源相差甚大,似不合理。</p> | ||
==計畫目的== | ==計畫目的== | ||
| − | + | 藉由蒐集並分析近年各級政府財政結構相關資料、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之估算指標,提出可能方案,並建議公式後,以110年為例進行試算(含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編列數分擔比率、地方政府分擔權重),另於教育經費相關會議中說明,以作為後續我國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數額分配之參考。 | |
==主要結論與建議== | ==主要結論與建議== | ||
===一、本法意旨之探討=== | ===一、本法意旨之探討=== | ||
於 2020年11月6日 (五) 12:21 的修訂
教育經費法定下限分擔數額
公式研擬及試算計畫
期末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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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辦理單位:中華民國振學學會 執行期程:108 年 10 月 1 日至 109 年 6 月 30 日 計畫主持人:丁志仁(振鐸學會理事長) |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目錄
壹、本案緣起…………………………………………………… 1
貳、問題剖析…………………………………………………… 2
參、主要結論與建議論………………………………………… 3
肆、「學前教育公共化」所需經費…………………………… 5
伍、政府教育經費跨年分析…………………………………… 7
陸、他山之石…………………………………………………… 8
柒、附錄
本案緣起
一、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自86年7月憲法增修條文公布,明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不受憲法第164條規定不得少於預算總額15%之限制後,政府參酌各界的反映,並基於維護教育健全發展及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之需要,爰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並於89年12月13日公布。其中第3條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係依據當時教育經費實際編列情形訂定,俾我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之編列仍能依法受保障。
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於103年實施及實施前之推動工作,需有充足之教育財源,以保障政策穩定執行,爰於100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本法,將教育經費法定下限由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提高至22.5%。又為培育優質創新人才,充實改善教育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並確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等相關政策能有效落實,於105年1月6日再修正公布本法,將教育經費法定下限續提高至23%。
二、教育經費法定下限之現行計算方式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9條規定,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包括(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本部另依據「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設置研究小組以兼辦本委員會之會務及相關作業。 經會議討論決議,107-109計算方式如下:
(一)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總額中各項應編列數額
與前一年度應編教育經費相較新增部分,援例由中央分擔46.74%,地方分擔53.26%。
(二)各地方政府應分攤數額
- 計算分擔權重之指標包括「班級數」、「財政能力」及「實編數」,因召開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會議前,僅能取得前2年度地方政府決算審定數,故均以前2年度數據進行試算。本部業於105年9月函請各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估算指標之建議,經綜整各地方政府函復與財政能力有關之估算指標計14項,提同年12月15日之工作圈會議討論,決議以「班級數」及「財政能力」(歲入減計畫型補助款,再扣除特別統籌款)2項指標,並參酌各地方政府「實編數」進行試算。
- 除臺北市、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以外之18個直轄市、縣(市),採應有班級數(60%)及財政能力(40%)等2項指標,並同時考量實編數,以計算分擔權重;臺北市、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因班級數、財政能力與實編數之規模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差異較大,無法併與其他18個直轄市、縣(市)同以多元迴歸方程模式進行預測,爰以「實編數占全國實編總數」比率作為分擔權重。
- 計算公式為:「109年度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較108年度增加之總數」*「各地方政府之應分擔權重」+108年度各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核定數
問題分析
一、近年全國公部門應編數逐年增加,106年調高至23%後,實編數達標逐漸出現困難。另有關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編列數分擔比率,中央政府部分,教育經費持續增加,恐影響其他部會基本需求額度,爰不易再提高中央政府分擔比率;而地方政府亦反映財政困難,並建議分析中央與地方政府歲入增加情形,合理調整分擔比率。
二、地方政府分擔權重部分,地方政府反映,參酌以前年度實編數進行試算,恐造成編足應分攤數之地方政府持續增加應分攤數,似不盡公平;另以「應編分擔數」除以「應有班級數」,發現各地方政府對每班應投入之資源相差甚大,似不合理。
計畫目的
藉由蒐集並分析近年各級政府財政結構相關資料、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之估算指標,提出可能方案,並建議公式後,以110年為例進行試算(含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編列數分擔比率、地方政府分擔權重),另於教育經費相關會議中說明,以作為後續我國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數額分配之參考。
主要結論與建議
一、本法意旨之探討
由於本計畫之主持人,即參與當年《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民間教育社運主要代表,曾協助起草法案版本,並探求當年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