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法定下限分擔數額公式研擬及試算計畫/期末報告」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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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即如果只考慮新增自有財源與教育支出佔總支出比重,新增教育法定下限應依 109.4:60.1 的比例分配,即 64.54%:35.46% 。
 
意即如果只考慮新增自有財源與教育支出佔總支出比重,新增教育法定下限應依 109.4:60.1 的比例分配,即 64.54%: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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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新增自有財源與教育支出比重分配中央與地方新增教育經費的長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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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0年11月6日 (五) 16:41 的修訂

教育經費法定下限分擔數額
公式研擬及試算計畫
期末報告





















補助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辦理單位:中華民國振學學會

執行期程:108 年 10 月 1 日至 109 年 6 月 30 日

計畫主持人:丁志仁(振鐸學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目錄

壹、本案緣起…………………………………………………… 1

貳、問題剖析…………………………………………………… 2

參、主要結論與建議論………………………………………… 3

肆、「學前教育公共化」所需經費…………………………… 5

伍、政府教育經費跨年分析…………………………………… 7

陸、他山之石…………………………………………………… 8

柒、附錄


本案緣起

一、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自86年7月憲法增修條文公布,明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不受憲法第164條規定不得少於預算總額15%之限制後,政府參酌各界的反映,並基於維護教育健全發展及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之需要,爰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並於89年12月13日公布。其中第3條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係依據當時教育經費實際編列情形訂定,俾我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之編列仍能依法受保障。

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於103年實施及實施前之推動工作,需有充足之教育財源,以保障政策穩定執行,爰於100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本法,將教育經費法定下限由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提高至22.5%。又為培育優質創新人才,充實改善教育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並確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等相關政策能有效落實,於105年1月6日再修正公布本法,將教育經費法定下限續提高至23%。

二、教育經費法定下限之現行計算方式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9條規定,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包括(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本部另依據「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設置研究小組以兼辦本委員會之會務及相關作業。 經會議討論決議,107-109計算方式如下:

(一)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總額中各項應編列數額

與前一年度應編教育經費相較新增部分,援例由中央分擔46.74%,地方分擔53.26%。

(二)各地方政府應分攤數額

  1. 計算分擔權重之指標包括「班級數」、「財政能力」及「實編數」,因召開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會議前,僅能取得前2年度地方政府決算審定數,故均以前2年度數據進行試算。本部業於105年9月函請各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估算指標之建議,經綜整各地方政府函復與財政能力有關之估算指標計14項,提同年12月15日之工作圈會議討論,決議以「班級數」及「財政能力」(歲入減計畫型補助款,再扣除特別統籌款)2項指標,並參酌各地方政府「實編數」進行試算。
  2. 除臺北市、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以外之18個直轄市、縣(市),採應有班級數(60%)及財政能力(40%)等2項指標,並同時考量實編數,以計算分擔權重;臺北市、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因班級數、財政能力與實編數之規模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差異較大,無法併與其他18個直轄市、縣(市)同以多元迴歸方程模式進行預測,爰以「實編數占全國實編總數」比率作為分擔權重。
  3. 計算公式為:「109年度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較108年度增加之總數」*「各地方政府之應分擔權重」+108年度各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核定數

問題分析

一、近年全國公部門應編數逐年增加,106年調高至23%後,實編數達標逐漸出現困難。另有關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編列數分擔比率,中央政府部分,教育經費持續增加,恐影響其他部會基本需求額度,爰不易再提高中央政府分擔比率;而地方政府亦反映財政困難,並建議分析中央與地方政府歲入增加情形,合理調整分擔比率。

二、地方政府分擔權重部分,地方政府反映,參酌以前年度實編數進行試算,恐造成編足應分攤數之地方政府持續增加應分攤數,似不盡公平;另以「應編分擔數」除以「應有班級數」,發現各地方政府對每班應投入之資源相差甚大,似不合理。

計畫目的

藉由蒐集並分析近年各級政府財政結構相關資料、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之估算指標,提出可能方案,並建議公式後,以110年為例進行試算(含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編列數分擔比率、地方政府分擔權重),另於教育經費相關會議中說明,以作為後續我國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數額分配之參考。

主要結論與建議

一、教育經費法定下限分擔數額分配之大方向規畫

上圖為我國教育經費十五年之間的變化。由於教育經費法定下限佔政府收入之比例已經固定,而政府收入佔全國 GDP 之比重亦極穩定,隨著經濟成長,我國 GDP 增加,政府收入必然成一定比例增加,而水漲船高,教育經費法定下限必年年跟著成長。除金融海嘯外政府收入會自然成長,如民國 92 年是 1.85 兆, 108 年增為 2.93 兆十六年間增加 10800 億。長期平均而言,教育經費須年增 146 億,每七年要增加約 1000 億,才能追上法定下限的成長。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0 條: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

在此形勢下,本案對「教育經費法定下限分擔數額公式」採取兩個基本方向規畫:

  1. 尊重歷史:不尋求從零開始去制定各級政府的應分擔數額公式。而是將公式聚焦於「合理分配」每年約新增 146 億教育經費法定下限之處理。
  2. 量體與量能原則:同時考慮各級政府自有財源增加能力與各級政府所須負擔之教育規模大小,做為公式計算的基礎。

二、地方政府教育量體規模之表達

在各地方政府之中,任何規模表達公式,均無法涵蓋台北市,原因有四:

  1. 地方政府之中,只有台北市須供養一所大學。
  2. 同樣是高國中小,台北市的編配情形也高於其他縣市。
  3. 目前的統籌分配稅款公式,台北市分得的比重遠高於其他縣市。
  4. 不計統籌分配稅款,台北市的政府收入也遠高於其他縣市。

但一旦將台北市單獨考慮,其他 21 縣市的教育規模即有簡單的公式可以表達:

  1. 可以用金額表達教育規模。
  2. 教育規模與學生數、學校數關係皆較小,與班級數關係最大。且因為有明確的編班規則,班級數其實已把學生數涵蓋在內。
  3. 高中的一班與國中的一班與國小的一班在教育規模上並不等價,統計表明:應以高中班數×2.5+國中班數×2+國小班數×1.6,所得的班級權數,來表達一個縣市的地育規模。
  4. 不含台北市,以上項班級權數為橫軸,各縣市 107 年教育決算為縱軸,如右圖。
    教育決算(單位元)=4×108+106×班級權數+30.471×班級權數2, 21 縣市決算與推估曲線的相符程度為 R2=0.9949

三、剖析造成教育經費成長之歸因

(一)106年~107年政府自有財源增量比較

中央政府:

106年 19298 億
107年 20203 億
增加 905.2 億

全部地方政府合計

106年 7469 億
107年 7654.7 億
增加 185.4 億

中央政府自有財源增量是地方政府有財源增量的 4.88 倍,即 4.88:1

(二)107年教育支出佔總支出的比重

  1. 中央 12.09%,即新增自有財源 905.2 億應有 905.2×12.09% 用於新增教育支出(109.4億), 795.8 億用於其他新增支出。
  2. 地方 32.42%,即新增自有財源 185.4 億應有 185.4×32.42% 用於新增教育支出(60.1億), 125.3 億用於其他新增支出。

意即如果只考慮新增自有財源與教育支出佔總支出比重,新增教育法定下限應依 109.4:60.1 的比例分配,即 64.54%:35.46% 。

(三)依新增自有財源與教育支出比重分配中央與地方新增教育經費的長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