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語文能力認證作業要點: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新頁面: 分類:新住民課綱 從《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改起。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客語之使用能力、鼓勵全民學習,提高...) |
|||
(未顯示同用戶所作出之1次版本) | |||
第 1 行: | 第 1 行: | ||
[[分類:新住民課綱]] | [[分類:新住民課綱]] | ||
− | + | (本文為建議案) | |
− | +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尊重多元文化與族群差異,追求社會正義,加強新住民之語文使用能力,提高新住民語文之學習品質,特訂定本部新住民語文能力認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 | + | 二、本要點所稱新住民語文能力,指新住民語文之聽、說、讀、寫能力。 | |
− | + | 三、新住民語文能力之認證,由本部規劃執行之。其中有關認證範圍、認證工具、認證試務及認證行政事務,本部得委託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機構或團體辦理。 | |
− | + | 四、本部及受委託辦理之機構或團體,對應考人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 |
− | 五、本認證不限國籍、族別,均可參加。 | + | 五、本認證不限國籍、族別,均可參加。 |
− | + | 六、新住民語文能力之認證分類實施,並分為初級、中級、中高級與高級,採筆試與口試評量,各等級之認證方式與標準,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研訂,並經本部核定後實施。 | |
七、各等級認證之合格成績,分列如下: | 七、各等級認證之合格成績,分列如下: | ||
− | + | (一)初級認證:總分一百分,分數達七十分以上,且任一測驗類型無缺考或零分者為合格。 | |
− | + | (二)中級、中高級認證:總分三百分,筆試占一百分,口試占二百分,以上兩項合計達一百五十分以上未滿二百一十五分者,為中級認證合格;達二百一十五分以上者,為中高級認證合格。 | |
− | + | (三)高級認證:總分三百分,筆試占一百五十分,口試占一百五十分,以上兩項合計達二百四十分以上者為合格。 | |
− | 八、本認證得分區同時辦理,每年辦理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辦之。 | + | 八、本認證得分區同時辦理,每年辦理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辦之。 |
− | + | 九、依本要點通過認證者,由本部發給新住民語文能力證明。 | |
− | + | 十、本新住民語文認證僅證明新住民語文能力,本部無協助任何就業分發之義務。 | |
− | + | 十一、取得新住民語文能力認證中高級(含)以上資格,並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得免參加新住民語文筆試、口試)合格者,將可取得國民中小學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合格證書;惟欲擔任上述工作者,須依教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2014年2月17日 (一) 23:10的最新修訂版本
(本文為建議案)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尊重多元文化與族群差異,追求社會正義,加強新住民之語文使用能力,提高新住民語文之學習品質,特訂定本部新住民語文能力認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新住民語文能力,指新住民語文之聽、說、讀、寫能力。
三、新住民語文能力之認證,由本部規劃執行之。其中有關認證範圍、認證工具、認證試務及認證行政事務,本部得委託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機構或團體辦理。
四、本部及受委託辦理之機構或團體,對應考人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五、本認證不限國籍、族別,均可參加。
六、新住民語文能力之認證分類實施,並分為初級、中級、中高級與高級,採筆試與口試評量,各等級之認證方式與標準,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研訂,並經本部核定後實施。
七、各等級認證之合格成績,分列如下:
(一)初級認證:總分一百分,分數達七十分以上,且任一測驗類型無缺考或零分者為合格。
(二)中級、中高級認證:總分三百分,筆試占一百分,口試占二百分,以上兩項合計達一百五十分以上未滿二百一十五分者,為中級認證合格;達二百一十五分以上者,為中高級認證合格。
(三)高級認證:總分三百分,筆試占一百五十分,口試占一百五十分,以上兩項合計達二百四十分以上者為合格。
八、本認證得分區同時辦理,每年辦理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辦之。
九、依本要點通過認證者,由本部發給新住民語文能力證明。
十、本新住民語文認證僅證明新住民語文能力,本部無協助任何就業分發之義務。
十一、取得新住民語文能力認證中高級(含)以上資格,並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得免參加新住民語文筆試、口試)合格者,將可取得國民中小學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合格證書;惟欲擔任上述工作者,須依教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