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再公共化聯盟/簡則: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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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公共化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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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再公共化聯盟簡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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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教育再公共化聯盟]]
 
#本聯盟名稱為「教育再公共化聯盟」,不申請登記立案,旨在推動 2024.01 總統與國會大選各候選人之教育政策,能儘量趨向「教育公共化」,台灣社會能走向多元社會。
 
#本聯盟名稱為「教育再公共化聯盟」,不申請登記立案,旨在推動 2024.01 總統與國會大選各候選人之教育政策,能儘量趨向「教育公共化」,台灣社會能走向多元社會。
 
#本聯盟對教育之共識如下:
 
#本聯盟對教育之共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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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灣教育應走向公共化,減少社經金字塔、學校金字塔、學生金字塔、國土金字塔的程度。
 
#:(2)台灣教育應走向公共化,減少社經金字塔、學校金字塔、學生金字塔、國土金字塔的程度。
 
#:(3)學生應自小參與治理自己的學習,以培養自主學習之習慣。年齡越大,治理範圍應增大,治理程度應加深。
 
#:(3)學生應自小參與治理自己的學習,以培養自主學習之習慣。年齡越大,治理範圍應增大,治理程度應加深。
#:(4)各級教育機構應開門辦教育,將台灣當成為一所沒有屋頂的大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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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級教育機構應「開門辦教育」,將台灣當成為一所沒有屋頂的大學校。
 
#:(5)學生應自小習慣群學:熟悉相互討論、糾錯求真、分工協作、信任相挺、立約承責等共振,自然養成「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相處模式。
 
#:(5)學生應自小習慣群學:熟悉相互討論、糾錯求真、分工協作、信任相挺、立約承責等共振,自然養成「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相處模式。
 
#本聯盟成員分「治理團體」,「響應團體」,「領域達人」,要件如下::
 
#本聯盟成員分「治理團體」,「響應團體」,「領域達人」,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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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聲請退出本聯盟者。
 
#:(6)未聲請退出本聯盟者。
 
#共同發起本聯盟者,為治理團體成員。日後加入之治理團體,須經治理團體會議議決通過。
 
#共同發起本聯盟者,為治理團體成員。日後加入之治理團體,須經治理團體會議議決通過。
#本聯盟一般事宜議決,以治理團體會議相對多數通過。修改「簡則」或「處分財產」之議決,以治理團體半數以上(含半數)與會,與會者半數以上(含半數)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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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聯盟以治理團體半數以上(含半數)與會,為治理團體會議有效開會額數。一般事宜議決,以相對多數通過;修改「簡則」或「處分財產」之議決,以治理團體會議與會者半數以上(含半數)同意為通過。  
 
#本聯盟推舉召集人兩名,為無給職。
 
#本聯盟推舉召集人兩名,為無給職。
 
#本聯盟得設各政策議題小組,與各政策次議題小組。
 
#本聯盟得設各政策議題小組,與各政策次議題小組。
 
#本聯盟得設執行秘書處,處理各項推動工作。
 
#本聯盟得設執行秘書處,處理各項推動工作。
 
==附錄一:公共化五原則==
 
#平等取得原則
 
#公益規準原則
 
#國庫分擔原則
 
#權責相符原則
 
#公開透明原則
 
 
==附錄二:議題列表==
 
#以適當立法因應台灣教育未有之變局:新生兒縮減潮
 
#學前教育公共化
 
#自主學習公共化
 
#*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法
 
#終身學習公共化
 
#青年政綱
 
#*全民國防
 
 
==附錄二:工作列表==
 
#募款
 
#討論政綱,寫政綱
 
#評價候選人政見
 
#辦理座談或論壇
 
#辦理客廳會
 
#開記者會
 
#建立候選人聯絡網絡
 
#辦培力營隊
 
#管理志工與工讀生
 
#取得作業場所
 

2023年2月21日 (二) 16:00的最新修訂版本

  1. 本聯盟名稱為「教育再公共化聯盟」,不申請登記立案,旨在推動 2024.01 總統與國會大選各候選人之教育政策,能儘量趨向「教育公共化」,台灣社會能走向多元社會。
  2. 本聯盟對教育之共識如下:
    (1)台灣社會應走向多元社會,避免形成金字塔型社會。
    (2)台灣教育應走向公共化,減少社經金字塔、學校金字塔、學生金字塔、國土金字塔的程度。
    (3)學生應自小參與治理自己的學習,以培養自主學習之習慣。年齡越大,治理範圍應增大,治理程度應加深。
    (4)各級教育機構應「開門辦教育」,將台灣當成為一所沒有屋頂的大學校。
    (5)學生應自小習慣群學:熟悉相互討論、糾錯求真、分工協作、信任相挺、立約承責等共振,自然養成「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相處模式。
  3. 本聯盟成員分「治理團體」,「響應團體」,「領域達人」,要件如下::
    (1)治理團體年繳5000元,為發起團體或為發起團體同意之後續團體。團體無須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治理團體共同分擔募款責任與行政工作。治理團體之間書寫平等,投票權數平等。
    (2)響應團體為認同聯盟理念與政策主張之團體,無須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有提供通路、連署、提供資訊之權利與義務。
    (3)領域達人由響應團體或治理團體推荐,依治理團體通過之章則邀請。有提供通路、連署、提供資訊、撰文之權利與義務。
    (4)聯盟大會由聯盟成員參加,投票規則由治理團體制定。
    (5)未被本聯盟議決除名者。
    (6)未聲請退出本聯盟者。
  4. 共同發起本聯盟者,為治理團體成員。日後加入之治理團體,須經治理團體會議議決通過。
  5. 本聯盟以治理團體半數以上(含半數)與會,為治理團體會議有效開會額數。一般事宜議決,以相對多數通過;修改「簡則」或「處分財產」之議決,以治理團體會議與會者半數以上(含半數)同意為通過。
  6. 本聯盟推舉召集人兩名,為無給職。
  7. 本聯盟得設各政策議題小組,與各政策次議題小組。
  8. 本聯盟得設執行秘書處,處理各項推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