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專章: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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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個問題是,那些東西是現有制度做不到的?哪些東西是做的到的? | + | #第一個問題是,那些東西是現有制度做不到的?哪些東西是做的到的? |
− | 如果只是活化教學用不著實驗教育! | + | #*如果只是活化教學用不著實驗教育! |
− | + | #*違反課綱是做不到的(什麼原因要違反課綱?) | |
− | + | #*更多人參與教學是做不到的 | |
− | 更多人參與教學是做不到的 | + | #此專章其中一個目標是為了廢除/修改高級中等教育法12條 |
− | + | #一校三治問題 | |
− | + | #*美術班、體育班、支援班,現在就是一校三治,不過就是變成四治罷了 | |
− | + | #部分班級就是學校型態也是要送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的,並不是隨便來。 | |
− | + | #師生比(實驗教育法規定)1:10(沒有看到,是哪一條?) | |
− | + | #入學問題自願,抽籤 | |
− | + | #核心團隊允許跨校組成,能夠聚起一個老師心有餘而力不足的問題。 | |
− | + | #申請團隊組成現職的體制學校資格老師是否要過半(要,...<!--減低阻力-->) | |
− | + | #台南幾所學校高動能的老師心力交瘁的問題從何而來? | |
− | + | #老師的權利義務關係會是此章最難之處。 | |
− | + | #宣示性的條文: | |
− | + | #*不應以強化升學或者以應試教育為主要的學習內容 | |
− | + | #*學生適性學習及促進多元教育發展為目標。 | |
− | + | #審議 | |
− | 核心團隊允許跨校組成,能夠聚起一個老師心有餘而力不足的問題。 | + | #校務會議同意(要寫進專章裡) |
− | + | #教學節數(區域合作教師)跨校幫忙的老師,應計入原校的跨校時數 | |
− | + | #是否有額外津貼或收入 | |
− | + | #學校名稱有名稱的規定 | |
− | + | #*學校名稱可以不寫,但班級所在地的學校校務會議要通過 | |
− | + | #可不可以有額外的贊助? | |
− | + | #*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只能用在,僱請更多人員來從事教學活動,支付授課鐘點費,(!要注意錢的來源,如果超鐘點要怎麼處理,用自主時間,空堂,跨校選修系統繞過跟學生收費的問題。 | |
− | + | #實驗計畫中若有含自主學習,所衍生之費用,得不計入實驗教育計畫之預算。 | |
− | + | #上述不計入實驗教育計畫預算之自主學習時數,不得超過總學習時數五分之一。遏止亂來和非適性學習。 | |
− | + | #因為現在法的原因,一定要成立法人!怎麼做? | |
+ | #私立或大專院校以上也符合班群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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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增「第三章」學校型態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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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條 第七項 第八項『學校(含部分班級)』」「第六條 第一項 第三點、第四點」「第六條 第二項」「第七條 第二項 第三點」的學校改成'''學校或班群'''。註:所有學校作為受詞都要改。 | |
+ | #「第三條 第一項」「二十三條 第一項」...以學校為範圍,修改為:'''以學校或部分班級為範圍;'''。 | ||
+ | #「第三條 第二項」新增:前項所指之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不含依據藝術教育法、國民體育法、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特定班級,其 實驗項目亦不含學校制度、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及學生入學方式<!--(沒有校長,計畫主持人亦不以學校校長為原則-->。 | ||
+ | <!--#「第五條 第一項」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監督...,修改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及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之審議、監督...--> | ||
+ | #「第七條 第二項」應載明下列事項...後新增:若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則不含前述第一、六和十一之學生入學方式/前述之第一點得忽略,第六點學校制度及第十一點之學生入學方式,不得更改。於專章內另外載明。<!--(轉班、入學、抽籤、名稱)--> | ||
+ | #「第十三條」新增: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之原學校學校校長,不在此述。 | ||
+ | <!--若以部分班級辦理則--> | ||
+ | #「第二十三條 第三項」修改成人數,全校辦理者地方百分之十五,全國百分之十;辦理部分班級者地方不能逾百分五十,全國不能逾百分之四十。 | ||
+ | #「第二十三條 第五項」修改 | ||
+ | #申請部分班級實驗教育團隊得跨校組成,其中持有教師證成員須達二分之一以上。 | ||
+ | #辦學團隊教學人員若為跨校組成者,其教學時數須合併計入該教師基本授課節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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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符號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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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條例修訂對照表=== | ||
+ | [http://quality-learning.net/2019/uploads/agenda/30/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訂對照表190326.docx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訂對照表190326] | ||
− | + | ===說明與註解=== | |
− | + | #「第六條 第一項 第九點」跨校糾團引用103年版《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區域合作的概念,有召集學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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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法源=== | ||
+ | 法 | ||
+ | *高級中等教育 第十二條 | ||
+ | *實驗教育三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
+ | 條例 | ||
− | + | *實驗教育學生權益保障辦法 | |
+ |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
2019年12月13日 (五) 10:02的最新修訂版本
起草
討論
- 第一個問題是,那些東西是現有制度做不到的?哪些東西是做的到的?
- 如果只是活化教學用不著實驗教育!
- 違反課綱是做不到的(什麼原因要違反課綱?)
- 更多人參與教學是做不到的
- 此專章其中一個目標是為了廢除/修改高級中等教育法12條
- 一校三治問題
- 美術班、體育班、支援班,現在就是一校三治,不過就是變成四治罷了
- 部分班級就是學校型態也是要送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的,並不是隨便來。
- 師生比(實驗教育法規定)1:10(沒有看到,是哪一條?)
- 入學問題自願,抽籤
- 核心團隊允許跨校組成,能夠聚起一個老師心有餘而力不足的問題。
- 申請團隊組成現職的體制學校資格老師是否要過半(要,...)
- 台南幾所學校高動能的老師心力交瘁的問題從何而來?
- 老師的權利義務關係會是此章最難之處。
- 宣示性的條文:
- 不應以強化升學或者以應試教育為主要的學習內容
- 學生適性學習及促進多元教育發展為目標。
- 審議
- 校務會議同意(要寫進專章裡)
- 教學節數(區域合作教師)跨校幫忙的老師,應計入原校的跨校時數
- 是否有額外津貼或收入
- 學校名稱有名稱的規定
- 學校名稱可以不寫,但班級所在地的學校校務會議要通過
- 可不可以有額外的贊助?
- 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只能用在,僱請更多人員來從事教學活動,支付授課鐘點費,(!要注意錢的來源,如果超鐘點要怎麼處理,用自主時間,空堂,跨校選修系統繞過跟學生收費的問題。
- 實驗計畫中若有含自主學習,所衍生之費用,得不計入實驗教育計畫之預算。
- 上述不計入實驗教育計畫預算之自主學習時數,不得超過總學習時數五分之一。遏止亂來和非適性學習。
- 因為現在法的原因,一定要成立法人!怎麼做?
- 私立或大專院校以上也符合班群嗎?
- 不適用十五條嗎?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班群不能夠轉私。
專章內容
新增「第三章」學校型態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修正條目
- 「第五條 第七項 第八項『學校(含部分班級)』」「第六條 第一項 第三點、第四點」「第六條 第二項」「第七條 第二項 第三點」的學校改成學校或班群。註:所有學校作為受詞都要改。
- 「第三條 第一項」「二十三條 第一項」...以學校為範圍,修改為:以學校或部分班級為範圍;。
- 「第三條 第二項」新增:前項所指之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不含依據藝術教育法、國民體育法、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特定班級,其 實驗項目亦不含學校制度、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及學生入學方式。
- 「第七條 第二項」應載明下列事項...後新增:若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則不含前述第一、六和十一之學生入學方式/前述之第一點得忽略,第六點學校制度及第十一點之學生入學方式,不得更改。於專章內另外載明。
- 「第十三條」新增: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之原學校學校校長,不在此述。
- 「第二十三條 第三項」修改成人數,全校辦理者地方百分之十五,全國百分之十;辦理部分班級者地方不能逾百分五十,全國不能逾百分之四十。
- 「第二十三條 第五項」修改
- 申請部分班級實驗教育團隊得跨校組成,其中持有教師證成員須達二分之一以上。
- 辦學團隊教學人員若為跨校組成者,其教學時數須合併計入該教師基本授課節數。
符號說明:
- ?指需要再確認
條例修訂對照表
說明與註解
- 「第六條 第一項 第九點」跨校糾團引用103年版《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區域合作的概念,有召集學校
相關法源
法
- 高級中等教育 第十二條
- 實驗教育三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條例
- 實驗教育學生權益保障辦法
-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