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專章: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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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做不到的可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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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實驗教育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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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背景與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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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體制內5%的前導型老師,有近似實驗教育的辦學/教學空間,於是試圖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法中新增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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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的背景與願景請見「[[今日實驗教育,明日公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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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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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此專章是為了:讓想做些什麼的老師能做些什麼,而不是為了所有人都必須這樣做。<!--是為了看到現場困境並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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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與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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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擁有一個想像,我們才能往那個方向走,於是在此提出想像的畫面。<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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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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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老師帶著學生,成亂七八糟隊形,走去做校旁生態觀察紀錄,歷史課考究課本的真實性,數學課玩解碼的遊戲或是有桌遊課、攝影課、街舞課、日本麻將課甚至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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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當老師想做這些事情之時,課綱如同一把槍抵在老師的肩膀上,老師只好繼續壓下去,將這些知識的內容,向下再壓在學生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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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教學活化用不著實驗教育法,不是修此的重點,那重點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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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必須要跟著學校的行政,如果學校要統一考試,900個學生考統一份考卷,那老師就不得不做。<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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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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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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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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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此專章的推動,和非學校型態的自學團,借學校辦實驗教育有何不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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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主要還是學校內的老師不論是什麼樣的法源,都無法辦實驗教育,除非離職,推這法就是為了解放這些老師們。<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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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此法的精神是鼓勵公立學校內的老師,先去成立這個班級,再運用½的師資去籌組社區資源,如果此法不過,正式老師就是沒辦法(有足夠的彈性空間辦學)尤其是要依照課綱,要以全校為中心,而無法以學習者為中心,例如說全校一個年級900人考統一份考卷、無法個人課表等等。<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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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08課綱也鼓勵校際合作,也會跨校認證學分數,那和108課綱的差異在哪?<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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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確定:彈性差異?業師?課綱也開放?<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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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個別化課表是現今課綱不可能做到的,關鍵在於主導權不在老師們手上,希望高動能老師們擁有主導權。<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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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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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做不到的可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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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做不到的主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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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端'''<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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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與現行體制教育的行政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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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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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幫行政想辦法或是脫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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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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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SUP、費用及核銷、薪水、錢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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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班及轉校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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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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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是不是問題?空間配置問題是否存在,待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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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內'''<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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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管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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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方案
+
*#要找出學校與班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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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資源“分配”或引入資源(城堡或小島)。
+
*#*校服、校規、出入校、他班抗議、配課數、午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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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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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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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讓大家“跟著”法走,而非“開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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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孤軍(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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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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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種及可用資源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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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圈、老師SUP、社群(跨校)
+
*#*課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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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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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老師人數不足或動力不足,不是要所有老師都變這樣,而是想做些什麼的老師!一定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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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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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成事?(審議、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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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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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條文建議(幫大家想到需求,建議具體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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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者社群(需要資源sup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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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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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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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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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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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利益結構釋讀及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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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與階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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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學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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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幫想法子還是脫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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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什麼困難:要如何sup行政、錢怎麼算怎麼流、誰做?錢的分配結構完全不同要怎麼溝通或協商?如果合作錢要怎麼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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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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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脫離,會遇到什麼阻礙與配套怎麼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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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校與班的和平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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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班及轉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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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資源“分配”或引入資源(城堡或小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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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服、校規、出入校、他班/老師抗議、配課數、午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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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課數的問題(閱讀108課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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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教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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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種及可用資源之整理。
+
*老師圈、老師SUP、社群(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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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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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脫離學校行政,如何幫助老師形成行政模式
+
 
+
====肆、法的推動進程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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➀參與 line 群組,以克服地緣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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➁起草並討論專章修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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➂建立論述,並進行模擬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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➃建網站,立旗子,建立支持者社群,要跨全國多個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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➄跨黨選擇立委,並派代表加以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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➅策畫並實施「實力展示」活動
+
➆對教育部既聯合又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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➇與反對此案的力量進行攻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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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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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是,那些東西是現有制度做不到的?哪些東西是做的到的?
 
#第一個問題是,那些東西是現有制度做不到的?哪些東西是做的到的?
 
#*如果只是活化教學用不著實驗教育!
 
#*如果只是活化教學用不著實驗教育!
#*違反課綱是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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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課綱是做不到的(什麼原因要違反課綱?)
 
#*更多人參與教學是做不到的
 
#*更多人參與教學是做不到的
 
#此專章其中一個目標是為了廢除/修改高級中等教育法12條
 
#此專章其中一個目標是為了廢除/修改高級中等教育法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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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同意(要寫進專章裡)
 
#校務會議同意(要寫進專章裡)
 
#教學節數(區域合作教師)跨校幫忙的老師,應計入原校的跨校時數
 
#教學節數(區域合作教師)跨校幫忙的老師,應計入原校的跨校時數
#是否有而外津貼或收入
+
#是否有額外津貼或收入
 
#學校名稱有名稱的規定
 
#學校名稱有名稱的規定
 
#*學校名稱可以不寫,但班級所在地的學校校務會議要通過
 
#*學校名稱可以不寫,但班級所在地的學校校務會議要通過
#可不可以有而外的贊助?
+
#可不可以有額外的贊助?
 
#*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只能用在,僱請更多人員來從事教學活動,支付授課鐘點費,(!要注意錢的來源,如果超鐘點要怎麼處理,用自主時間,空堂,跨校選修系統繞過跟學生收費的問題。
 
#*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只能用在,僱請更多人員來從事教學活動,支付授課鐘點費,(!要注意錢的來源,如果超鐘點要怎麼處理,用自主時間,空堂,跨校選修系統繞過跟學生收費的問題。
 
#實驗計畫中若有含自主學習,所衍生之費用,得不計入實驗教育計畫之預算。
 
#實驗計畫中若有含自主學習,所衍生之費用,得不計入實驗教育計畫之預算。
第 144 行: 第 41 行:
  
 
===修正條目===
 
===修正條目===
#<!--新增「第五條」本條例所稱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之辦法,若未在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專章中指明,則以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執行。或是將-->「第五條 第七項 第八項『學校(含部分班級)』」「第六條 第一項 第三點、第四點 第九?點 第二項」「第七條 第二項 第三點」的學校改成'''學校或班群'''。注:所有學校作為受詞都要改。跨校糾團引用103年版《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區域合作的概念,有召集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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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七項 第八項『學校(含部分班級)』」「第六條 第一項 第三點、第四點」「第六條 第二項」「第七條 第二項 第三點」的學校改成'''學校或班群'''。註:所有學校作為受詞都要改。
 
#「第三條 第一項」「二十三條 第一項」...以學校為範圍,修改為:'''以學校或部分班級為範圍;'''。
 
#「第三條 第一項」「二十三條 第一項」...以學校為範圍,修改為:'''以學校或部分班級為範圍;'''。
 
#「第三條 第二項」新增:前項所指之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不含依據藝術教育法、國民體育法、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特定班級,其 實驗項目亦不含學校制度、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及學生入學方式<!--(沒有校長,計畫主持人亦不以學校校長為原則-->。
 
#「第三條 第二項」新增:前項所指之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不含依據藝術教育法、國民體育法、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特定班級,其 實驗項目亦不含學校制度、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及學生入學方式<!--(沒有校長,計畫主持人亦不以學校校長為原則-->。
 
<!--#「第五條 第一項」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監督...,修改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及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之審議、監督...-->
 
<!--#「第五條 第一項」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監督...,修改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及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之審議、監督...-->
#「第七條 第二項」應載明下列事項...後新增:若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則(不含前述第一、六和十一之學生入學方式/前述之第一點得忽略,第六點學校制度及第十一點之學生入學方式,不得更改。於專章內另外載明。)<!--(轉班、入學、抽籤、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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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二項」應載明下列事項...後新增:若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則不含前述第一、六和十一之學生入學方式/前述之第一點得忽略,第六點學校制度及第十一點之學生入學方式,不得更改。於專章內另外載明。<!--(轉班、入學、抽籤、名稱)-->
 
#「第十三條」新增: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之原學校學校校長,不在此述。
 
#「第十三條」新增: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之原學校學校校長,不在此述。
 
<!--若以部分班級辦理則-->
 
<!--若以部分班級辦理則-->
第 155 行: 第 52 行:
 
#申請部分班級實驗教育團隊得跨校組成,其中持有教師證成員須達二分之一以上。
 
#申請部分班級實驗教育團隊得跨校組成,其中持有教師證成員須達二分之一以上。
 
#辦學團隊教學人員若為跨校組成者,其教學時數須合併計入該教師基本授課節數。
 
#辦學團隊教學人員若為跨校組成者,其教學時數須合併計入該教師基本授課節數。
 
 
  
  
 
符號說明:
 
符號說明:
 
:?指需要再確認
 
:?指需要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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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修訂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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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quality-learning.net/2019/uploads/agenda/30/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訂對照表190326.docx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訂對照表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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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與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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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一項 第九點」跨校糾團引用103年版《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區域合作的概念,有召集學校
  
 
===相關法源===
 
===相關法源===
 
 
 
*高級中等教育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教育 第十二條
*實驗教育三法:學校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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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三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條例
 
條例
  
 
*實驗教育學生權益保障辦法
 
*實驗教育學生權益保障辦法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需要幫忙突破之事==
 
 
==聚會==
 
===2019.3.23===
 
'''出席 :'''丁丁、鳥巢、嫺霓、戴戴
 
 
'''處理:'''
 
*各方勢力澄清,戴戴提供 word ,鳥巢 wiki 化。
 
*草案起草嫺霓
 
*4.20,21,22均優的提案保留(排除週日)
 
*#鳥巢、嫺霓、戴戴上台
 
*#椅子要可以排圓形
 
*#手冊由嫺霓提供法條草案,戴戴提供 word ,鳥巢 wiki 化。
 
'''待辦'''
 
#嫺霓要去跟鄭同僚、詹志禹打招呼。
 
#了解@張怡矜的情形。(鳥巢)
 
#法條草案(嫺霓)
 
#手冊維基化(鳥巢)
 

2019年12月13日 (五) 10:02的最新修訂版本

起草

討論

  1. 第一個問題是,那些東西是現有制度做不到的?哪些東西是做的到的?
    • 如果只是活化教學用不著實驗教育!
    • 違反課綱是做不到的(什麼原因要違反課綱?)
    • 更多人參與教學是做不到的
  2. 此專章其中一個目標是為了廢除/修改高級中等教育法12條
  3. 一校三治問題
    • 美術班、體育班、支援班,現在就是一校三治,不過就是變成四治罷了
  4. 部分班級就是學校型態也是要送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的,並不是隨便來。
  5. 師生比(實驗教育法規定)1:10(沒有看到,是哪一條?)
  6. 入學問題自願,抽籤
  7. 核心團隊允許跨校組成,能夠聚起一個老師心有餘而力不足的問題。
  8. 申請團隊組成現職的體制學校資格老師是否要過半(要,...)
  9. 台南幾所學校高動能的老師心力交瘁的問題從何而來?
  10. 老師的權利義務關係會是此章最難之處。
  11. 宣示性的條文:
    • 不應以強化升學或者以應試教育為主要的學習內容
    • 學生適性學習及促進多元教育發展為目標。
  12. 審議
  13. 校務會議同意(要寫進專章裡)
  14. 教學節數(區域合作教師)跨校幫忙的老師,應計入原校的跨校時數
  15. 是否有額外津貼或收入
  16. 學校名稱有名稱的規定
    • 學校名稱可以不寫,但班級所在地的學校校務會議要通過
  17. 可不可以有額外的贊助?
    • 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只能用在,僱請更多人員來從事教學活動,支付授課鐘點費,(!要注意錢的來源,如果超鐘點要怎麼處理,用自主時間,空堂,跨校選修系統繞過跟學生收費的問題。
  18. 實驗計畫中若有含自主學習,所衍生之費用,得不計入實驗教育計畫之預算。
  19. 上述不計入實驗教育計畫預算之自主學習時數,不得超過總學習時數五分之一。遏止亂來和非適性學習。
  20. 因為現在法的原因,一定要成立法人!怎麼做?
  21. 私立或大專院校以上也符合班群嗎?
  22. 不適用十五條嗎?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班群不能夠轉私。

專章內容

新增「第三章」學校型態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修正條目

  1. 「第五條 第七項 第八項『學校(含部分班級)』」「第六條 第一項 第三點、第四點」「第六條 第二項」「第七條 第二項 第三點」的學校改成學校或班群。註:所有學校作為受詞都要改。
  2. 「第三條 第一項」「二十三條 第一項」...以學校為範圍,修改為:以學校或部分班級為範圍;
  3. 「第三條 第二項」新增:前項所指之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不含依據藝術教育法、國民體育法、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特定班級,其 實驗項目亦不含學校制度、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及學生入學方式。
  4. 「第七條 第二項」應載明下列事項...後新增:若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則不含前述第一、六和十一之學生入學方式/前述之第一點得忽略,第六點學校制度及第十一點之學生入學方式,不得更改。於專章內另外載明。
  5. 「第十三條」新增: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之原學校學校校長,不在此述。
  6. 「第二十三條 第三項」修改成人數,全校辦理者地方百分之十五,全國百分之十;辦理部分班級者地方不能逾百分五十,全國不能逾百分之四十。
  7. 「第二十三條 第五項」修改
  8. 申請部分班級實驗教育團隊得跨校組成,其中持有教師證成員須達二分之一以上。
  9. 辦學團隊教學人員若為跨校組成者,其教學時數須合併計入該教師基本授課節數。


符號說明:

?指需要再確認

條例修訂對照表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訂對照表190326

說明與註解

  1. 「第六條 第一項 第九點」跨校糾團引用103年版《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區域合作的概念,有召集學校

相關法源

  • 高級中等教育 第十二條
  • 實驗教育三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條例

  • 實驗教育學生權益保障辦法
  •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