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國教修法: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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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助於十二年國教法源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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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龍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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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丁志仁老師,關於今天中午的《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協商,有幾點建議供委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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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建議條文調整為「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br/>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br/>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br/>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此修正對高職的性向入學,不能放入藝才班招生,會導致藝才班變成明星高中挑選精英學生的缺口(目前藝才班人數極少,也不能放大);不能放入特色招生,會使特色招生有口實時間提前;只能放在免試入學,但仍有四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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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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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學科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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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術科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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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國中學科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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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卅六、五六條先保留,這些條文跟學費補助排富有關,民進黨智庫教育小組的十二年國教版本是要排富的,但在 1.13 遊行前,民進黨應該會對十二年國教維持不表態。下次民進黨智庫教育小組會議是 1.14 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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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全章保留,因為要從林淑芬的「十二年國教推動條例」抽出一些關鍵性條文,如專責機構入法,放入高級中等教育法中。此事明天早上 10:00 我會和林淑芬委員再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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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條第一項改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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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宗旨應加「提升全體國民素質」並置首項,以平衡「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知能之基礎」。此點對日後課程綱要制定,影響至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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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八條第二項刪除「民間編輯之」,使部編教科書與民編版一樣亦須送審,以維課程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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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六條刪除「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記三大過不能畢業,維持在成績考查辦法,暫時先不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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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一條,「為增進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為維護校園安全,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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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增列第二項「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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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前三點外,其他各點建議能達成很好,不能達成建議保留繼續協商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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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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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助於十二年國教法源協商==
 
==希望有助於十二年國教法源協商==
 
*強行表決的後遺症很壞,對日後的預算審查、配套法案、施政都會產生負面影響。
 
*強行表決的後遺症很壞,對日後的預算審查、配套法案、施政都會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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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部長是不是願意和忠泰、國清、丁丁討論一次。
 
*看部長是不是願意和忠泰、國清、丁丁討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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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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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政府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經濟弱勢學生,得視其就讀公私立學校之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予補助;其補助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第五十七條 政府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經濟弱勢學生,得視其就讀公私立學校之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予補助;其補助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之全部或部分班級得辦理實驗教育,其課程得不受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之全部或部分班級得辦理實驗教育,其課程得不受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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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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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一條,「為增進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為維護校園安全,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
 
#第五一條,「為增進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為維護校園安全,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
 
#第六十條,增列第二項「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
 
#第六十條,增列第二項「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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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五條,免試入學、特色招生、多元入學須再釐清界定與相互關係:
 
#第卅五條,免試入學、特色招生、多元入學須再釐清界定與相互關係:
 
#*免試入學、特色招生是不是交聯集關係?還是互斥?
 
#*免試入學、特色招生是不是交聯集關係?還是互斥?

2013年1月8日 (二) 10:51的修訂版本

2013.1.8

佳龍委員好:

我是丁志仁老師,關於今天中午的《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協商,有幾點建議供委員參考:

  1. 第三十七條建議條文調整為「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此修正對高職的性向入學,不能放入藝才班招生,會導致藝才班變成明星高中挑選精英學生的缺口(目前藝才班人數極少,也不能放大);不能放入特色招生,會使特色招生有口實時間提前;只能放在免試入學,但仍有四排:
    • 排除高中。
    • 排除學科考試。
    • 排除術科甄選。
    • 排除國中學科成績。
  2. 第二、卅六、五六條先保留,這些條文跟學費補助排富有關,民進黨智庫教育小組的十二年國教版本是要排富的,但在 1.13 遊行前,民進黨應該會對十二年國教維持不表態。下次民進黨智庫教育小組會議是 1.14 召開。
  3. 第九章全章保留,因為要從林淑芬的「十二年國教推動條例」抽出一些關鍵性條文,如專責機構入法,放入高級中等教育法中。此事明天早上 10:00 我會和林淑芬委員再商量。
  4. 四三條第一項改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5. 第一條,宗旨應加「提升全體國民素質」並置首項,以平衡「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知能之基礎」。此點對日後課程綱要制定,影響至鉅。
  6. 第四八條第二項刪除「民間編輯之」,使部編教科書與民編版一樣亦須送審,以維課程中立。
  7. 第四六條刪除「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記三大過不能畢業,維持在成績考查辦法,暫時先不入法。
  8. 第五一條,「為增進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為維護校園安全,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
  9. 第六十條,增列第二項「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

除了前三點外,其他各點建議能達成很好,不能達成建議保留繼續協商的空間。

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