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動員教育活動實施要點(2026)」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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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7修改== | ==20260917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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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span style='position:relative;top:0.6em;border-top:3px double #000;'><span style='position:relative;top:-0.6em;'>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民間團體另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經核准立案、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span></span><font color='brown'>受理申請期間如下:</font> | **(二)<span style='position:relative;top:0.6em;border-top:3px double #000;'><span style='position:relative;top:-0.6em;'>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民間團體另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經核准立案、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span></span><font color='brown'>受理申請期間如下:</font> | ||
*** <font color='brown'>1、活動(或課程等)辦理日訂於每年一月至六月者 ,受理申請期間為前一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屆期送件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均以駁回方式檢還全案辦理。</font> | *** <font color='brown'>1、活動(或課程等)辦理日訂於每年一月至六月者 ,受理申請期間為前一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屆期送件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均以駁回方式檢還全案辦理。</font> | ||
於 2026年9月23日 (三) 14:39 的修訂
20260616之第四點條文
- 四、申請及審查基準:
- (一)活動內容應與本部年度全民國防精神教育配合計畫之「落實全民國防教育,推動全民精神動員」事項內所定活動為限。
- (二)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民間團體另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經核准立案、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 (三)採每季(一月、四月、七月、十月)首月十五日前辦理申請案審查。
- (四)由業務單位初審,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助額度,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書面或會議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經審查符合補助條件者,依補助對象採下列基準,且年度經費核撥完後不再受理申請:
- 1、直轄市、縣(市)政府:採部分補助方式,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最高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其中第一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 2、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協助各分區學校推動全民國防精神教育相關工作,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 3、經費代管學校:申請補助以推動本部年度精神動員方案及分類計畫所律定之執行工作,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 4、各級學校: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並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但經本部協調辦理之研習及活動,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不受核定補助金額之限制。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並依第一目規定辦理。
- 5、民間團體: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每申請團體每年度合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且每案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20260917修改
- 四、申請及審查基準:
- (二)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民間團體另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經核准立案、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間如下:
- 1、活動(或課程等)辦理日訂於每年一月至六月者 ,受理申請期間為前一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屆期送件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均以駁回方式檢還全案辦理。
- 2、活動(或課程等)辦理日訂於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者 ,受理申請期間為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屆期送件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均以駁回方式檢還全案辦理。
- (三)採每季(一月、四月、七月、十月)首月十五日前辦理申請案審查。申請時,應函送本部經費申請表、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等文件,並恪遵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範;其為民間團體者,應另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經核准立案、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 (四)
- 4、各級學校: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三十萬元為上限,並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但經本部協調辦理之研習及活動,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不受核定補助金額之限制。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並依第一目規定辦理。
- 5、民間團體: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每申請團體每年度合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且每案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 6、為配合本部政策推動、具重大公益目的或特殊實務需要之補助申請案,請本部核准者,不受前開數目限制。
- (二)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民間團體另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經核准立案、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