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專章: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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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3日 (六) 10:32的修訂版本
目錄
背景與願景
為了讓體制內5%的前導型老師,有近似實驗教育的辦學/教學空間,於是試圖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法中新增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專章。 更大的背景與願景請見今日實驗教育,明日公共教育
說明
想像(幻想)
需要擁有一個想像,我們才能往那個方向走,於是在此提出想像的畫面。 自然老師帶著學生,成亂七八糟隊形,走去做校旁生態觀察紀錄,歷史課考究課本的真實性,數學課玩解碼的遊戲或是有桌遊課、攝影課、街舞課、日本麻將課甚至空堂。⋯⋯
這件事做不到的可能原因
這件事做不到的主因是什麼?
- 不是老師!沒有要全部老師都變這樣,想的老師即可,一定有5%。
- 行政端:實驗教育與現行體制教育的行政是完全不同的。
- 要幫行政想辦法或是脫離。
- 行政SUP、費用及核銷、薪水、錢的結構。
- 轉班及轉校問題。
- ⋯⋯
- 要幫行政想辦法或是脫離。
- 空間是不是問題?(空間配置)
- 校內“管理”問題
- 要找出學校與班之間的平衡。
- 校內資源“分配”或引入資源(城堡或小島)。
- 校服、校規、出入校、他班抗議、配課數、午餐等等。
- ⋯⋯
- 要找出學校與班之間的平衡。
- 法源
- 立法:讓大家“跟著”法走,而非“開創”。
- 老師孤軍(共備)
- 老師SUP
- 課種及可用資源之整理。
- 老師圈、老師SUP、社群(跨校)
- 課發會
- ⋯⋯
- 老師SUP
如何成事
- 怎麼成事?(審議、法案)
- 想像
- 好條文(幫大家想到需求)
- 支持者社群(需要資源sup等等)
- 立委
- 展示
- 社運
- 教育部
- 既得利益結構釋讀及破解
工作項目與階段目標
壹、學校行政
要幫想法子還是脫離
- 遇到什麼困難:要如何sup行政、錢怎麼算怎麼流、誰做?錢的分配結構完全不同要怎麼溝通或協商?如果合作錢要怎麼核銷
- 如何解決:⋯⋯
- 如果要脫離,會遇到什麼阻礙與配套怎麼做
- ⋯⋯
貳、校與班的和平相處
- 轉班及轉校問題。
- 校內資源“分配”或引入資源(城堡或小島)。
- 校服、校規、出入校、他班/老師抗議、配課數、午餐等等。
- 配課數的問題(閱讀108課綱)
參、教師支持
- 課種及可用資源之整理。
- 老師圈、老師SUP、社群(跨校)
- 課發會
- 若脫離學校行政,如何幫助老師形成行政模式
肆、法的推動進程與工作
➀參與 line 群組,以克服地緣上的問題 ➁起草並討論專章修法條文 ➂建立論述,並進行模擬攻防 ➃建網站,立旗子,建立支持者社群,要跨全國多個縣市 ➄跨黨選擇立委,並派代表加以遊說 ➅策畫並實施「實力展示」活動 ➆對教育部既聯合又攻防 ➇與反對此案的力量進行攻防
起草
討論
- 第一個問題是,那些東西是現有制度做不到的?哪些東西是做的到的?
- 如果只是活化教學用不著實驗教育!
- 違反課綱是做不到的
- 更多人參與教學是做不到的
- 此專章其中一個目標是為了廢除/修改高級中等教育法12條
- 一校三治問題
- 美術班、體育班、支援班,現在就是一校三治,不過就是變成四治罷了
- 部分班級就是學校型態也是要送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的,並不是隨便來。
- 師生比(實驗教育法規定)1:10(沒有看到,是哪一條?)
- 入學問題自願,抽籤
- 核心團隊允許跨校組成,能夠聚起一個老師心有餘而力不足的問題。
- 申請團隊組成現職的體制學校資格老師是否要過半(要,...)
- 台南幾所學校高動能的老師心力交瘁的問題從何而來?
- 老師的權利義務關係會是此章最難之處。
- 宣示性的條文:
- 不應以強化升學或者以應試教育為主要的學習內容
- 學生適性學習及促進多元教育發展為目標。
- 審議
- 校務會議同意(要寫進專章裡)
- 教學節數(區域合作教師)跨校幫忙的老師,應計入原校的跨校時數
- 是否有而外津貼或收入
- 學校名稱有名稱的規定
- 學校名稱可以不寫,但班級所在地的學校校務會議要通過
- 可不可以有而外的贊助?
- 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只能用在,僱請更多人員來從事教學活動,支付授課鐘點費,(!要注意錢的來源,如果超鐘點要怎麼處理,用自主時間,空堂,跨校選修系統繞過跟學生收費的問題。
- 實驗計畫中若有含自主學習,所衍生之費用,得不計入實驗教育計畫之預算。
- 上述不計入實驗教育計畫預算之自主學習時數,不得超過總學習時數五分之一。遏止亂來和非適性學習。
- 因為現在法的原因,一定要成立法人!怎麼做?
- 私立或大專院校以上也符合班群嗎?
- 不適用十五條嗎?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班群不能夠轉私。
專章內容
新增「第三章」學校型態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修正條目
- 「第五條 第七項 第八?項」「第六條 第一項 第三點、第四點 第九?點 第二項」「第七條 第二項 第三點」的學校改成學校或班群。注:所有學校作為受詞都要改
- 「第三條 第一項」「二十三條 第一項」...以學校為範圍,修改為:以學校或部分班級為範圍,
- 「第三條 第二項」新增:前項所指之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不含依據藝術教育法、國民體育法、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特定班級,其 實驗項目亦不含學校制度、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及學生入學方式。
- 「第七條 第二項」應載明下列事項...後新增:若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則(不含前述第一、六和十一之學生入學方式/前述之第一點得忽略,第六點學校制度及第十一點之學生入學方式,不得更改。於專章內另外載明。)
- 「第十三條」新增: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之原學校學校校長,不在此述。
- 「第二十三條 第三項」修改成人數?
- 「第二十三條 第五項」修改
符號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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