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社運: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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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改革=== | ===師資改革=== | ||
*1992年11月13日,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出來:「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理由書中闡明:「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 | *1992年11月13日,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出來:「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理由書中闡明:「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 | ||
+ | *1994年1月18日《師資培育法》1995年8月9日《教師法》相繼通過並公布,有五項重要的改變: | ||
+ | *#公教分途。 | ||
+ | *#特定院校培育走向普通大學參與培育,公費改自費,分發改選聘。 | ||
+ | *#教師成立教師會。 | ||
+ | *#聘任改革。 | ||
+ | *#給付由恩給制改為儲金制。 | ||
==走出公共== | ==走出公共== |
2013年6月4日 (二) 23:00的修訂版本
走出戒嚴
教育社運是臺灣社運的一部分,臺灣社運是臺灣走向政治民主化、社會多元化的一環,三者方向大致保持一致。
1980年代,帶領自己的社會走出戒嚴,改良自己的國家與社會,是許多年輕人共同的盼望,沒什麼特別的。大家覺得教育不正常,必須改變。而振鐸剛成立時,很多人還只是師大的學生。
1984年,人本教育基金會、教師人權促進會、振鐸學會同年成立,兩年後主婦聯盟成立。皆未立案。
師資改革
- 1992年11月13日,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出來:「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理由書中闡明:「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
- 1994年1月18日《師資培育法》1995年8月9日《教師法》相繼通過並公布,有五項重要的改變:
- 公教分途。
- 特定院校培育走向普通大學參與培育,公費改自費,分發改選聘。
- 教師成立教師會。
- 聘任改革。
- 給付由恩給制改為儲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