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國教修法: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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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部長擴大社會參與察納雅言,組織「十二年國教諮詢會」,讓我們和立昇兄、心儀等人常有機會討論和交換意見,幫助真的很大。就算對入學制度的立場不一定一樣,但是還是可以在改善課程教學、學費排富上面有很多的共識。 | #肯定部長擴大社會參與察納雅言,組織「十二年國教諮詢會」,讓我們和立昇兄、心儀等人常有機會討論和交換意見,幫助真的很大。就算對入學制度的立場不一定一樣,但是還是可以在改善課程教學、學費排富上面有很多的共識。 | ||
− | # | + | #也肯定部長改組十二年國教專案辦公室,能量加大之外,也更朝向委員立法提案和社運團體的建議方向邁進。 |
− | # | + | #肯定行政院版《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十二條「高級中等學校之全部或部分班級得辦理實驗教育,其課程得不受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 |
− | # | + | #肯定行政院版《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四十三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1.8協商時再納入「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這是陳學聖委員《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第八條。同時也緩和了鄭麗君委員提案《國家課程會組織法》的迫切性。 |
==已爭取到== | ==已爭取到== |
2013年1月18日 (五) 09:32的修訂版本
2013.1.18
肯定與感謝
- 肯定部長擴大社會參與察納雅言,組織「十二年國教諮詢會」,讓我們和立昇兄、心儀等人常有機會討論和交換意見,幫助真的很大。就算對入學制度的立場不一定一樣,但是還是可以在改善課程教學、學費排富上面有很多的共識。
- 也肯定部長改組十二年國教專案辦公室,能量加大之外,也更朝向委員立法提案和社運團體的建議方向邁進。
- 肯定行政院版《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十二條「高級中等學校之全部或部分班級得辦理實驗教育,其課程得不受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
- 肯定行政院版《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四十三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1.8協商時再納入「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這是陳學聖委員《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第八條。同時也緩和了鄭麗君委員提案《國家課程會組織法》的迫切性。
已爭取到
- 高職可以性向免試入學,不必比會考成績。「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其次項規定不能比國中學科成績。
- 「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繼續爭取
- 《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三十八條加入「特色招生應於第一階段免試入學後辦理。學校未招滿之第一階段免試入學名額,不得流用於特色招生。」
- 改第二、卅六、五六條,讓完全免學費由專責機構未來有錢時再處理。實現民進黨學費補助排富主張。反對五六條置入「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的立場與條文。
- 在《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九章中,併入林淑芬、陳學聖《十二年國教推動條例》專責機構條文。
- 在《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四三條加入課綱實施週期並強化課程審議會設計。
- 第一條,宗旨應加「提升全體國民素質」並置首項,以平衡「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知能之基礎」。此點對日後課程綱要制定,影響至鉅。
- 第四八條第二項刪除「民間編輯之」,使部編教科書與民編版一樣亦須送審,以維課程中立。
- 第四六條刪除「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記三大過不能畢業,維持在成績考查辦法,暫時先不入法。
- 第五一條,「為增進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為維護校園安全,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
- 第六十條,增列第二項「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