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公式研擬及試算計畫期末報告: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一、中央與地方政府教育之支付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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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取用中央與地方政府 108 ~ 111 四年的決算資料(因《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只管制預算編列,未管制實際支出情形),發現: | 本研究取用中央與地方政府 108 ~ 111 四年的決算資料(因《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只管制預算編列,未管制實際支出情形),發現: | ||
#教育支出約佔中央政府總支出的 13.7% ,約佔中央自有財源的 12% 左右。 | #教育支出約佔中央政府總支出的 13.7% ,約佔中央自有財源的 12% 左右。 | ||
− | # | + | #教育支出約佔地方政府總支出約 34% ,佔地方自有財源約 50% 。供縣市間落差極大,前者落在 14%~44% 之間,後者落在 11%~83% 之間。 |
+ | #欲使地方政府教育支出能有穩健支撐,可以有兩條路徑可以推行: | ||
+ | #*將更多財源由中央畫規地方,然而如此做,富縣得益,窮縣更難。 | ||
+ | #*擴大中央對地方政府的基本需求差短補助,而且採窮縣多分,富縣少分的公式。 | ||
+ | #由於地方政府彼此之間,教育經費佔財政能力的落差太大,所以本研究建議:114 年「一般教育補助」規模擴大,由每年 587 億增加到每年 680 億。增加部分亦建議優先用於「基本需求差短補助」。 |
2024年4月17日 (三) 14:10的修訂版本
「114年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公式
研擬及試算」計畫期末報告
委辦機關:教育部綜合規畫司 辦理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 執行期程:112 年 10 月 1 日至 113 年 4 月 17 日 計畫主持人:丁志仁 |
目錄
壹、計畫緣起…………………………………………………… 1
貳、主要建議摘要……………………………………………… 1
參、文獻探討…………………………………………………… 2
肆、研究進行與試算…………………………………………… 3
伍、結論與建議………………………………………………… 3
目錄
計畫緣起
主要建議摘要
一、關於中央與地方教育經費分擔
- 由於台灣 22 行政區彼此財政能力相去太遠,中央應有足夠財源去平衡地方政府之間財政能力上的差異。
- 一般教育補助的成長速度較於教育經費整體成長速度為小,且渉及窮縣教育經費之補注,建議:114 年應予擴大,規模由每年 587 億增加到每年 680 億。增加部分亦建議優先用於「基本需求差短補助」。
- 上述方向相較於「轉移各多財源於縣市」之主張,更有利於窮縣與不同地區學生之間的教育公平。
二、地方政府之間教育經費分擔
- 若能達成上述「一般教育補助」數額的調整,則再建議縣市之間分配新增教育預算數額之權重,教育規模權重由 50% 增加到 60% ,財政能力權重由 50% 調整到 40% 。
- 若未能達成「一般教育補助」適度成長,則建議縣市之間分配新增教育預算數額之權重,仍維持教育規模權重 50% ,財政能力權重 50% 。
- 上述調整的意義在:將一部分原來由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分擔的新增教育經費,轉移到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來承擔。
三、關於國小員額系統調整
建議國小應有員額公式為:
- -0.003C2+1.95C+3 C為班級數,教學人力係數為 1.6
四、關於國中員額系統調整
建議國中應有員額公式為:
- -0.008C2+2.752C+3 C為班級數,教學人力係數為 2.052
五、關於高中員額系統調整
建議高中中應有員額公式暫不調整。
六、關於自主學習支援人力
建議目標就國小國中班級數的十分之一班級(約 7400 班),依縣市給予每班 0.1 人的人事費,支援以下活動:
補助項目 | 補助對象 | 補助基準與額度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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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習 資 源 |
1.組課共學 | 1.共學團體 2.自學生 |
1.每小時○元 2.最高每年補助○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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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組同好社團 | 1.實驗教育學校、機構 2.共學團體/自學生 |
1.社團指導老師鐘點費每堂○元 2.最高每年補助○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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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開設適性選修課程 | 1.實驗教育學校/機構 2.共學團體/自學生 |
1.師資、教材等費用每年○元 2.最高每年補助○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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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專家、達/職人教學支援 | 1.實驗教育學校/機構 2.共學團體/自學生 |
1.專家、達/職人鐘點費每堂○元 2.最高每年補助○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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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場域實習 | 1.共學團體 2.自學生 |
1.保險費、交通費等每年○元 2.最高每年補助○元 |
分三階段實施:
- 2024 年找「自主學習帶領者培力計畫中」的教師團隊實施。
- 2025 年讓全體實驗教育部門申請實施。
- 2026 年以妥善比例納入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中提供縣市經費,在體制學校中實施。
結論與建議
一、中央與地方政府教育之支付能力
本研究取用中央與地方政府 108 ~ 111 四年的決算資料(因《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只管制預算編列,未管制實際支出情形),發現:
- 教育支出約佔中央政府總支出的 13.7% ,約佔中央自有財源的 12% 左右。
- 教育支出約佔地方政府總支出約 34% ,佔地方自有財源約 50% 。供縣市間落差極大,前者落在 14%~44% 之間,後者落在 11%~83% 之間。
- 欲使地方政府教育支出能有穩健支撐,可以有兩條路徑可以推行:
- 將更多財源由中央畫規地方,然而如此做,富縣得益,窮縣更難。
- 擴大中央對地方政府的基本需求差短補助,而且採窮縣多分,富縣少分的公式。
- 由於地方政府彼此之間,教育經費佔財政能力的落差太大,所以本研究建議:114 年「一般教育補助」規模擴大,由每年 587 億增加到每年 680 億。增加部分亦建議優先用於「基本需求差短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