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自主學習公共化推動連線/簡則: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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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與執行秘書於連線例會中推舉,改選時亦同;其推動工作應遵守例會決<br/>議。 | 召集人與執行秘書於連線例會中推舉,改選時亦同;其推動工作應遵守例會決<br/>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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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召集人最好一位代表老兵世代,一<br/> 位代表青年世代。 | ||
+ | 2.召集人與執秘都不是自走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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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9日 (一) 07:44的修訂版本
閉恩濡起草 | 召集人與執秘二修 | 說明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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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名 稱 宗 旨 |
推動自主學習的公共化發展,不將自主學習視 |
本連線名稱為「自主學習公共化推動連線」(本簡則中簡稱連線),不申請登記 |
1.為求簡政輕負,連線不申請立案。 |
二 成 員 |
成員權利與義務 |
本連線成員分「參加團體」與「志工個人」,成員權利與義務如下: |
1.發起團體為初始的參加團體。 |
三 志 工 團 |
志工團由參加連線之「志工個人」組成,成員 |
志工團由參加連線之「志工個人」組成,志工團本於民主原則自治。 |
一、連線採分封建藩式鬆散組織 |
四 連 線 幹 部 |
連線設召集人兩名,負責確保連線運作,並設 |
本連線設召集人兩名,為無給職。對外代表本連線,對內召集連線例會;設執 |
1.召集人最好一位代表老兵世代,一 |
五 例 會 |
每月召開一次連線聚會,由各成員指定的固定 |
連線例會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實體開會,決議連線各項事 | |
六 合 理 計 價 |
連線將舉辦高品質之公開討論,提出自主學習各項服務之合理收費價格。但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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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議 事 規 則 |
簡則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生效,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