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於學前教育公共化之角色與定位: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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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幼的操作依據
公幼在學前教育公共化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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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是國家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的重要措施,因此很多的業務推展都是依照政府單位,所以換句話說,公立幼兒園的運作會直接與執政者的意識形態有所關連,倘若國民未能做好民主的監督,公立學校則可能成為國家宰制國民的另一種方法。
 
:公立學校是國家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的重要措施,因此很多的業務推展都是依照政府單位,所以換句話說,公立幼兒園的運作會直接與執政者的意識形態有所關連,倘若國民未能做好民主的監督,公立學校則可能成為國家宰制國民的另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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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幼幼兒園成本比較分析試算(年度)<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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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組規模(兼任主任吳套幼班)-4普通班120位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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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8日 (三) 09:44的修訂版本

全教總幼委會主委 楊逸飛

公幼的人力來源、法遵屬性

1.公立幼兒園「教師」主要依照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制度而來,但整體人力仍須看各縣市的財力狀況與未來規劃,決定當年度的正式與代理的比例。

公立幼兒園教師師資來源均依照國家教師甄選制度而來,教師的培育乃透過教育部師藝司的師培科系與教育學程培育,經國家教師檢定與教育實習合格後,方能取得教師證。取得教師證之教師,仍需經過各縣市招聘,通過招聘之後方能進入公立學校任教。

然托整合之後,僅限定大班必須有一教師,因此各縣市開設教師之缺額並不一致,許多縣市會依照財政考量,辦理代理教師,又或者只用最低限度的教師員額,多數採用依勞基法進用之教保員。

2.公立學校教保員每年進行公開招聘,通常每學期辦理一次。

教保員之來源主要為各大學之幼保相關科系,與師資培育的法源不同,不須經過實習與教師檢定,大學畢業之後就可任教。因法源不同教師,所以教保員的甄選通常每學期會辦理一次,通過甄選之教保員方能在公立學校任教。

3.教師相關權益依照教師法;教保員則依照勞動基準法。

因主體性不相同,教師的各種權益依照教師法,教保員則依照勞動基準法。但在課程設計、教保專業倫理準則、幼兒安全照護方面,則依照幼兒教育照顧法及相關子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與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等。

4.公立幼兒園於教保服務時間之外,另提供課後留園照顧。

因應社會型態變化,當前公立幼兒園均會開設課後留園照顧班,提供雙薪家庭托育服務,課後留園設置另有相關規定辦法遵循,費用計算公式也是全國一致,但會依照參加如數多寡而變動。但各地區家庭與經濟工作結構不同,因此實際上能否成班,則因地制宜。  

公幼的操作依據

1.台灣幼稚園的設置最早由國家發起

回溯台灣幼稚教育的歷史,在臺北市立女子師範專科學校(現今「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前身) 出版的《幼稚教育資料彙編》描述「我國幼稚教育發展簡史」:

「光緒二十八年,張百熙奏定學堂章程,復經二十九年張之洞、榮慶、張百熙等改定,始有蒙養院保育,教導三歲以上至七歲 兒童之規訂。……辛亥革命,民國成立,男女教育機會均等。幼教的機構因民國元年教育法令及民國五年國民學校令而數量 日增……(黃寶珠編,1976:1-2。引用張雪門執筆的『我國幼稚教育發展史』)」
該書第一章第二節另引用王靜珠的 《幼稚教育》內文,並談到:
民國十一年教育部頒布新學制,規定初等教育階段除設高、初二級小學校外,應設幼稚園,收受六歲以下的幼兒。由此可知幼稚園自民國十一年起納入學校系統,正式定為我們學前教育的主要施教機關。(黃寶珠編,1976:6)

日人入臺第三年,1897 年,日人入台第三年出現了「幼稚園」,但是臺灣人幼兒能受幼稚園教育者是極為稀少,因為當時的「幼稚園」是以日人(統治者階級)子女為對象教育制度,是一種權貴的象徵。

2.托兒所的設置也是政府為照顧經濟與農漁民而設

自 1920 年代後期起受西方福祿貝爾思想的影響,同時也受日本國內因應農忙期間協助照顧國民托育幼兒的文化影響,臺灣幼兒教育開始有所變革,農、漁村開始出現「托兒所」。

1945 年 8 月,日人敗戰退出臺灣,國民政府接收治理,光復後三十年臺灣各縣市幼兒從教育的迅速發展。1975 年,臺灣省政府新聞處出版《臺灣光復三十年》統計,將當時的幼兒教育機構分為:政府機關設立、機 關團體附設、私人興辦三大類:(如下表)

1970 年代臺灣幼教機構設置類型表
設置主體 機構型態
政府機關設立 國民小學附設幼稚班 師範學校附設幼稚園 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 農村托兒所
機關團體附設 機關附設(如中央黨部附設育樂托兒所,臺灣銀行辦臺銀幼稚園,各地糖廠、電廠、煉油廠等工廠附設幼稚園)教會附設幼稚園、軍眷區幼稚園
私人興辦
資料來源:熊芷、趙國瑞(1975)。三十年來的學前教育。載於臺灣省政府新聞處(編),臺灣光復三十年(頁伍 - 一 - 六~伍 - 一 - 八)。臺中市:臺灣省政府。

3.學齡前教育如由私人設置,不合民主意義

光復十年,張雪門對於當時臺灣的幼教狀況提出批評:
科舉廢,學校興。學校的制度本來含有經濟的限制。到了現在,民主政體固注重義務教育;可是學齡前的教育,不在義務教育期內。然而卻是人生最重要基本的階段。幼稚園私人設立的收費太高,不是一般家庭所能擔負。在經濟上既無補於民生,而對政治上卻不是民主。(張雪門,1956a)

由此歷史可知,台灣最早的幼稚教育主要由官方興學,多數為政府與機關附設的型態,在興辦的思想上面本於民主,學前教育該具備有平價的特性,倘由私人興辦,則不符民主思想。

4.幼托整合確定公立幼兒園的操作依據

幼稚園的起源雖以貴族教育為主,但隨著光復期間的經濟教育需求,已逐漸轉為平民化,托兒所則更本於照顧國民的基礎而興辦。

最後,回顧幼托整合當時整體的研議方向與目的,主要考量因○至六歲幼兒對教育及保育之需求是無法切割,應統一權責,且希望促成其一的幼托教育品質,健全幼托機構。

綜合以上,幼托整合之後的公立學校型態,乃是順應於歷史與民族的發展脈絡而來。

公幼在學前教育公共化中的優點

1.營運成本風險低,長期來看,建物設備具有回收效益。

公幼的成本由社會均分,其營運風險與效益均由全體國民承擔,為公共化最重要的特質之一。同樣是建設硬體空間,但因營運風險較低,能長期穩定提供幼兒教育,相較私人興辦,建物成本的回收效益其實較高。

2.設施設備與人事相關法規均依照國家標準,違法性極低

如同國民教育階段,公立幼兒園在設備與人事法規方面,因為沒有利益成本的考量,所以就能嚴格遵守國家訂定的相關標準,違法性極低。私人辦學的幼兒教育,容易因為要爭取最大的獲利空間,而壓縮教育成本,也容易因此遊走在法律邊緣,降地教育品質。

3.財務狀況透明單純,不易產生弊案

學校教育是國家基本政策的重要環節,公立學校的財務狀況每年均有國家會計系統監督管理,亦有結構嚴謹的人事結構,能避免在財務上能做到透明公開,並經社會檢驗。

4.不受市場波動影響,能穩定所有公民的教育經濟成本

公立學校基於國家體系的責任,需要提供所有公民一定程度的教育經濟成本。倘若以私人興學,各項成本物資均與市場波動有高度相關,且易漲難降。但公立學校的營運狀況基於國家責任,不會因經濟狀況而大幅變動,所以能有效穩定公民教育的經濟成本,讓所有人都能負擔得起教育。

5.公立幼兒園的優先性,能滿足國家照顧一般與弱勢族群的目的。

回顧幼兒教育的整體發展與台灣過去的幼兒教育歷史,國家本於照顧弱勢的責任,理當優先提供給弱勢族群相關服務,而公立幼兒園的起源也與此精神相符,當前的國家政策,亦規定對於各類的弱勢族群應優先招收且零拒絕,因此公立幼兒園自然是國家落實教育平權的重要媒介。

6.公立幼兒園基於國家經營,對於政策法令有充分的履行義務,有利國家推展重要教育方針。

國家在推行各種政策法令的時候,公立學校因受雇於國家,因此自然以優先執行國家政策做為首要任務,在各項課程與法規的推展上均能跟隨國家的教育方針。

7.公幼的教保服務人員職場與勞動條件保障高,有助於整體園所文化的經營。

公立幼兒園因職場環境與勞動條件保障較高,所以教保服務人員的流失率及替換率遠比私立機構低很多,低變動的教保服務人員,對於幼兒照顧與發展是有極高的正面幫助,同時也有利於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之經營與發展。

8.國家有緊急狀況需要調度配合時,公幼的支援與調度性高。

108學年度因應新型冠狀病毒影響,許多公立幼兒園均依照政府的指示,進行各項防疫的措施與控管,確保幼兒在校的安全。由此可知,除了對教育的穩定性之外,公立幼兒園亦能在國家緊急時刻,扮演調度與支援性的角色,始對教育影響降至最低,並促進國家公共安全。

公幼在學前教育公共化中的限制

1.空間場地多設置在公家單位,場地盤整須與其他公立單位協調。

公立學校因為主要設置在公家單位,在增設場地時,難免需要通盤考量其他部門的各項需求,因為除了幼兒教育,還有其他階段與各項社會福利的推展要進行。國家在增設公立幼兒園時,時常需要進行跨部門的協商,要與其他相關單位取得平衡。

2.公立幼兒園領導者的雙重身份,直接影響辦學理念

公幼多附設在國小/國中底下,國小/國中校長不見得能勝任負責人職務,且一校兩制,當小學/中學與幼兒園之利益相互衝突時,校長角色影響重大。回顧台灣過去的幼兒教育發展時,早期日據時代幼稚教育的師資均由國小教師擔任,但後來就曾因為缺乏相關管理與學前階段專業人才,導致幼稚教育階段中斷,讓私人興辦。

3.公立學校推展與易受執政者意識形態影響

公立學校是國家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的重要措施,因此很多的業務推展都是依照政府單位,所以換句話說,公立幼兒園的運作會直接與執政者的意識形態有所關連,倘若國民未能做好民主的監督,公立學校則可能成為國家宰制國民的另一種方法。

附件:公幼兒本估算

公幼幼兒園成本比較分析試算(年度)
A組規模(兼任主任吳套幼班)-4普通班120位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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