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財政部與主計總處的意圖) |
|||
第 9 行: | 第 9 行: | ||
*#行政院補助基本教育設施,納入補助基本設施。(院版財劃法第廿六條) | *#行政院補助基本教育設施,納入補助基本設施。(院版財劃法第廿六條) | ||
*#行政院補助國民教育之需求差短,改為縣市長之統籌分配稅款財源。(院版財劃法第十二條) | *#行政院補助國民教育之需求差短,改為縣市長之統籌分配稅款財源。(院版財劃法第十二條) | ||
+ | ==民進黨的意圖== | ||
+ | *行政院一切一般性補助全部取消,全部拿來當作縣市長的統籌分配稅款財源。既不保留教育差短補助,也不保留保助基本教育設施。 | ||
+ | *強調地方自治,應該給縣市長把錢用在什麼地方的決定權。 |
2013年8月1日 (四) 13:05的修訂版本
財政部與主計總處的意圖
- 基本思維:
- 在財政上不要有教育的獨立區塊,以免妨礙施政彈性。
- 中央與地方財政、權利、義務要切割清楚,這樣才有利於中央政府施政。
- 修法意圖
- 保留地方政府受「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約束的分擔義務。(院版財劃法第卅八條)
- 廢除中央政府受「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約束的補助地方國民教育之分擔義務。
- 行政院補助基本教育設施,納入補助基本設施。(院版財劃法第廿六條)
- 行政院補助國民教育之需求差短,改為縣市長之統籌分配稅款財源。(院版財劃法第十二條)
民進黨的意圖
- 行政院一切一般性補助全部取消,全部拿來當作縣市長的統籌分配稅款財源。既不保留教育差短補助,也不保留保助基本教育設施。
- 強調地方自治,應該給縣市長把錢用在什麼地方的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