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自造者培力社群協力單位合作備忘錄: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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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自造者培力社群 簡稱 海星培力社群 或 海星培力<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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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段「自我培力」,不是別人培力你,而是你培力自己。透過落實「教育的自造精神」,讓每個教育者與學習者回歸自主學習的單純本質,每個「普通人」都經歷合作、打造符合自己需求的學習經驗,藉此驗證你的學生也可以做得到:「每個人天生都有能力去調動身邊可用的資源,以解決他所面臨的任何問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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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學員是「自組織」,而不是被領導組織;自己要主動實踐,少外銷大道理給別人實踐;社群希望教育者自己有組課的經驗,日後才會認同同學組課,也才會知道怎麼陪伴同學組課。社群認為教師是資深學習者,同學是資淺學習者,雙方是合作共學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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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力社群是一個群學團體,是一個個小的「學習公社」,在學習、經濟、生活三方面協作。<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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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協作:找到學習需求相近的夥伴,一起群學。<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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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協作:對於學習的支出,夥伴之間「自給自足,公平分擔」。<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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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協作:夥伴之間彼此將「組課共學」排到自己生活中。<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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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0日 (五) 09:43的修訂版本


教育自造者培力社群簡介

給協力單位的說明

教育自造者培力社群 簡稱 海星培力社群 或 海星培力
這是一段「自我培力」,不是別人培力你,而是你培力自己。透過落實「教育的自造精神」,讓每個教育者與學習者回歸自主學習的單純本質,每個「普通人」都經歷合作、打造符合自己需求的學習經驗,藉此驗證你的學生也可以做得到:「每個人天生都有能力去調動身邊可用的資源,以解決他所面臨的任何問題」。
社群學員是「自組織」,而不是被領導組織;自己要主動實踐,少外銷大道理給別人實踐;社群希望教育者自己有組課的經驗,日後才會認同同學組課,也才會知道怎麼陪伴同學組課。社群認為教師是資深學習者,同學是資淺學習者,雙方是合作共學的。

培力社群是一個群學團體,是一個個小的「學習公社」,在學習、經濟、生活三方面協作。
學習協作:找到學習需求相近的夥伴,一起群學。
經濟協作:對於學習的支出,夥伴之間「自給自足,公平分擔」。
生活協作:夥伴之間彼此將「組課共學」排到自己生活中。

Q&A

教育自造者培力社群協力單位合作備忘錄

立備忘錄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教育自造者培力社群(簡稱海星培力社群) 

協力單位全名: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中華民國振鐸學會教育自造者培力社群(以下簡稱甲方), 由教育自造者(簡稱自造者)組成,基於共同傳統,遵循社群決議,欲會同(乙方)合作發展教育自造者培力(以下簡稱本合作),雙方同意簽訂本合作備忘錄(以下稱本備忘錄),並同意下列條款。

第二條 合作期間

自 □中華民國         日 □ 簽約日
至 □中華民國         日 □ 終止日

第三條 合作項目 基於本合作雙方提供以下資源

甲方項目:
□ 優先為乙方推薦之自造者組建培力梯次。
□ 建構溝通平台與乙方保持暢通聯繫。
協助乙方贊助之自造者完成「如何改善各贊助團體現況的實踐計畫」。其他:   (內容須提到成員例會討論並通過)
乙方項目:
□ 提供折扣或免費的場地、設備、勞務: 
□ 接受參訪
□ 協助組課    
□ 提供自造者「場域修練」的機會。
□ 參與組課典藏。
□ 提供廣宣通路,幫助海星培力吸引新人參與海星增殖。
□ 直接贊助甲方經費,或贊助自造者公積金、組課開銷。

第四條 培訓成果歸屬 甲乙雙方因合作培訓所產出成果及獲致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以甲方 30 %,乙方 30 %,教育自造者40 %之比例共有之。

第四條 保密義務 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其因本合作而知悉或持有之機密資料,且非經他方事前書面之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該等保密義務於本備忘錄失效或終止後亦同。本條義務於本備忘錄屆期或終止後仍然有效,且接受方應依揭露方之要求銷毀或返還機密文件、物品、設備,不留存任何備份。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 一、雙方除另有書面同意外,不因本合作關係而當然授權或讓予任何專利權、著作權、商標、 營業秘密、技術秘竅(KNOW-HOW)、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予他方。二、雙方保證其所提供之文件資訊絕無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任一方因使用前述之文件資訊而導致被訴或被請求時,由可歸責之一方負責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經判決確定之訴訟費與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失)。

第六條 修改與終止 本備忘錄未盡事宜,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商之;如需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方式為之,不生效力。任一方擬終止本備忘錄,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惟本備忘錄終止後,並不影響保密義務與智慧財產權之效力。

第七條 費用與責任分擔方式 在本備忘錄有效期間內,任一方對於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發生的經費與責任,均應自行負擔。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備忘錄未定事宜,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及商業習慣共同協議解決,若仍有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如因本備忘錄爭議涉訟時,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附則 本備忘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正本一份。


立備忘錄人 中華民國振鐸學會推動教育自造者培力社群計劃

甲方

法人代表:中華民國振鐸學會

社群代表:周樂生(外事組招集人)

計畫主持人:       (簽名或蓋章)

聯絡人:       聯絡電話:      

Email:

地址:


乙方      (蓋章)

代 表 人:       (簽名或蓋章)

聯絡人: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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