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署員額編制準則之規定與教育基本需求教學行政人力關係案/期末報告/附件: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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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font-size:18pt'>附件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部分條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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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條>第九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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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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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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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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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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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p>

2013年12月17日 (二) 06:26的修訂版本

附件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部分條文

第九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