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短約工作協助平台/說明信

出自福留子孫
在2023年11月2日 (四) 15:54由丁志仁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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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方之間的分工

乙方:

  1. 了解派工單上的工作內容與工作性質
  2. 找到接單者:「主動式」或「被動式」
  3. 解釋工作內容讓接單者了解
  4. 催化接單者「自發負責」地完成工作

甲方:

  1. 寫出具體的工單
  2. 帶領接單者完成工作

進一步說明:

  1. 如果乙方須要常態性的「工作解說者」去向「接單者」說明工作,這些「工作解說者」的工錢仍由甲方支付,但「工作解說者」是由乙方來找,乙方來指揮。
  2. 如果乙方須要常態性的「工作關切者」去協助「接單者」,並讓「接單者」更「自發負責」地完成工作,這些「工作關切者」的工錢仍由甲方支付,但「工作關切者」是由乙方來找,由乙方來維持他們的士氣。


綜上,乙方須要是甲方「有誠意」的伙伴,不然很容易引發爭端。甲乙方其實都沒有力氣放在爭端上。

價格的探討

  1. 工作人員的工錢概由甲方支付,每人日薪約在 2000 左右。折成時薪約 333 元/時,約當月薪四萬左右的工作人員。算還好。在此價格下,甲方是能找到人的。
  2. 如採 B 式收取服務費用:工作人員每一小時工作,甲方給予乙方 50 元服務費用;50 / 333=15% ,如果 50 / (333+50)=13% ,服務費用的比例不算低。
  3. 如採比 B 式更優厚的 A 式,總包:甲方給乙方 5 萬+1 萬(丁丁捐款),和 B 式比, 6 萬約當調度 1200 人時,約當十個全職人月的工作量。合作社方在此案中,斷無調動如此規模人力之能量。為什麼甲方會鼓勵採取對乙方更優惠的 A 案計價?因為 A 案不用去計較總工時,也不會發生「名目」工時越多,乙方能收越多服務費用的道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