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國會罪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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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翰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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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法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
版本條文
1130528
1121208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增訂)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分類
:
國會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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