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國教修法

出自福留子孫
在2012年12月25日 (二) 08:13由丁志仁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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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依教育文化委員會審畢之條次:

肯定

  1. 第五十七條 政府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經濟弱勢學生,得視其就讀公私立學校之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予補助;其補助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2.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之全部或部分班級得辦理實驗教育,其課程得不受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
  3.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

高級中等教育法

  1. 第一條,宗旨應加「國民普及入學」並置首項,以平衡「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知能之基礎」。
  2. 第二條,依民進黨排富主張修改。並定性為「平等、優質、適性」。
  3. 第卅五條,免試入學、特色招生、多元入學須再釐清界定與相互關係:
    • 免試入學、特色招生是不是交聯集關係?還是互斥?
    • 用多元入學帶入考試入學的合法性,那限制呢?
  4. 第卅六條,排未依規定入學者的學費補助,未排富。
  5. 第卅七條,入學方式保留。
  6. 第卅八條,沒有免試入學的特色招生,只能考試分發或術科甄選。另依「歷年招生情形」訂特色招生名額是保障傳統名校。
  7. 第四三條,課程審議會入法,國家教育研究院出法,這點要盯緊維持。
  8. 爭取四三條第一項改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提供適當選修與學生自主學習之空間,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9. 第四六條新增三大過不能畢業,要不要支持請討論。
  10. 第四八條部編教科書不必審定,是課程中立的一大漏洞。
  11. 第五一條,新增學生獎懲規定由校務會議通過。但「增進學生學習效果」可為學生獎懲之目的可能有違校園人權。
  12. 第五六條,被保留,免學費未排富。
  13. 第六十條,被保留。 BO 現行法條已有規定,到底是活化校園空間運用還是會衍生後遺症請討論。

十二年國教推動條例

  1. 第三條專責機構改在教育部之下。
  2. 由專責機構帶出「分階段實現高級中等教育免試入學」將部分入學制度爭議往後延,而不是今天就要「均優派」和「選秀派」全輸或全贏。
  3. 五專前三年學費補助,也可列專科學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