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品質指標研究

出自福留子孫
在2024年11月6日 (三) 14:08由林芸伍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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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背景

(一)憲法

  1. 第 21 條
    •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2. 第 158 條
    •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3. 第 159 條
    •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4. 第 160 條
    •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5. 第 163 條
    •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二)國民教育法

  1. 第 6 條
    •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
    • 為協助前項實驗教育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補助規定。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第一項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三)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1. 第 3 條
    •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2. 第 8 條
    •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
      • 一、一般教育補助,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之教育經費,不限定其支用方式及項目,並應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之目的。
      • 二、特定教育補助,依補助目的限定用途。
  3. 第 9 條
    •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組成略。
  4. 第 10 條
    •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前項核定之基本需求及分擔數額,編列年度預算。各級政府編列之教育預算數額不得低於前項核定之基本需求。
    • 中央政府應就第一項計算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經費基本需求,扣除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擔數額後之差額,編列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一般教育補助預算。
      • PS. 一般教育補助分:基本需求差短補助+補助基本教育設施
  5. 第 11 條
    •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除維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運作所需者外,對於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教育補助,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

  •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各級政府發展實驗教育,並協助辦理下列實驗教育之學校或機構,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項目 補助對象 大致基準 備註



1.組課共學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1. 學校在現有的補助基準下外加 10%
2. 其他對象以每生每學期 1.2 萬為上限
3. 支應項目:出席費、諮詢費、鐘點費、
講座鐘點費、勞工保險費、勞工自行提撥
之退休金及代理教師或非公教人員平安保
險之保險費、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
膳費、場地費、教材教具費、資料集費、
學生平安保險之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险補
充保險費及雜支,或其他相關必要費用。
4. 講師費提高到每節 2000 元

2.共組同好社團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3.開設適性選修課程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4.專家、達/職人教學支援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5.場域實習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1.聘用專業輔導人士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2.輔導師資養成/增能研習(輔導人才增能研習) 實驗教育學校 / 機構 / 團體
3.特殊療育(如藝術治療)課程、活動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但是此事仍面臨以下變數:

  1. 推動自主學習的政策方向會不會再轉變?
  2. 整個方案能否得到部內預算支持?
  3. 地方政府是否有誘因編列相應的配合款?
  4. 將補助對象細化到個人,在請款、核結是否有足夠的專業人力支持作業?

二、先實驗教育後體制學校的連貫性

  • 去年委員會決議:審慎評估「自主學習支援人力納入教育經費基本需求」。而國教署國中小組偏遠及創新科已將委員提案中較易實施者,支持學生:
  1. 組課共學
  2. 共組同好社團
  3. 開設適性選修課程
  4. 專家、達/職人教學支援
  5. 場域實習
  • 納入新版的補助要點,先行在「實驗教育領域」中施行;國教署國中小組課程科則透過「自主學習帶領者培力計畫」與基層教師共同討論,現場可行的支援模式。建議期程如下
  • 2024 年找「自主學習帶領者培力計畫中」的教師團隊實施。
  • 2025 年讓全體實驗教育部門申請實施。
  • 2026 年以妥善比例納入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中提供縣市經費,在體制學校中實施。

三、過去學生單位成本翻倍的適應

  • 2000年台灣實施《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後,政府教育經費和政府收入掛勾,和教育量體脫勾。
  • 國中每生單位成本高於國小每生單位成本,但差距在逐年縮小。
  • 2012年後,教育部開始合計國中小每生單位成本。
  • 過去十年國中小學生單位成本每年顯著成長,原因是教育經費增加、學生量體減少。
  • 2018年全台國中小學生的單位成本首度升破 18萬/年,2019年全台國中小學生的單位成本是 18.9萬/年,2020年一定會破 19萬/年。
  • 教育部過去的適應是減少班級數,增加教師人數,但這樣只是讓老師們批改的作業減少,對於教育品質並無太大幫助。
  • 建議發展教育品質指標,讓教師可以更專注在學生質的提升上。

兩種典範所提供的教育品質差很大,而家境貧富差異造成自主學習參與機會不同,底層的原因不是經濟性的。

四、今年行政院基準委員會的專案報告 <= 去年的提案與決議

2024年「自主學習支援人力納入教育經費基本需求報告案」

報告案主題:自主學習支援人力納入教育經費基本需求。

說明:

一、依委員會112年度委員會議決議,有關丁委員志仁及謝委員國清所提:「自主學習支援人力納入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一案,為審慎評估,請國教署就本議題辦理委託研究案,研究成果提委員會113年度研究小組及委員會議討論。

二、國教署業於113年2月27日核定補助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辦理「自主學習帶領者培力計畫」,計畫期程自113年2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止。

三、有關本案初步研究成果,提本會議報告。

決定:

一、教育政策之推行,宜有長期且豐富的研究成果,供政策決策之參考,本案因涉國教署,爰請國教署本議題長期性研究案辦理,研究成果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114年度研究小組及委員會議討論。

二、餘洽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