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6之第四點條文
- 四、申請及審查基準:
- (一)活動內容應與本部年度全民國防精神教育配合計畫之「落實全民國
防教育,推動全民精神動員」事項內所定活動為限。
- (二)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民間
團體另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經核准立案、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向本部提出申請。
- (三)採每季(一月、四月、七月、十月)首月十五日前辦理申請案審查。
- (四)由業務單位初審,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助額度,並得視需要邀
請專家學者書面或會議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
內容。經審查符合補助條件者,依補助對象採下列基準,且年度經
費核撥完後不再受理申請:
- 1、直轄市、縣(市)政府:採部分補助方式,依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最高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
百分之九十;其中第一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
五十;第二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第三
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者,補助
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
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
限。
- 2、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訂定年度工
作計畫協助各分區學校推動全民國防精神教育相關工作,經審核
同意得全額補助。
- 3、經費代管學校:申請補助以推動本部年度精神動員方案及分類計
畫所律定之執行工作,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 4、各級學校: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
為上限,並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但經本部協
調辦理之研習及活動,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不受核定補助金
額之限制。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並依第一
目規定辦理。
- 5、民間團體: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每申請團體每年度合計補
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且每案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
百分之五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