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實驗教育
出自福留子孫
法源安排
-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系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 2009年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聲明,在中華民國轄內,司法判決可以立即引用國際人權法案。
- 我國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 2012年4月28日,均優學習論壇提出「立法保障實驗教育」開始推動立法。
- 2014年11月19日實驗教育三法通過實施: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個人:1人
- 團體:3~30人
- 機構:法人、固定場所,250人(國中小),125人(高中)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480人
-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開外掛的《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二條「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實驗期程、實驗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部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單辦高中可達 300 人,附設國中小可達 1000 人。
台灣實驗教育的界定與意義
- 界定:
- 「完全」或「部分」不受政府課程綱要(簡稱課綱)及教師法限制,高級中等以下教育,一般要經過「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 非學校實驗教育、公辦民營,完全不受課綱和教師法限制
- 學校實驗教育,部分排除法律限制,在申請時敘明
- 分為「非學校」(含個人、團體、機構)、學校、公辦民營等三大類五小類。公辦民營目前只開放到國中小。
- 「完全」或「部分」不受政府課程綱要(簡稱課綱)及教師法限制,高級中等以下教育,一般要經過「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 意義:
- 是由「國家教育權」走向「國民教育權」與「國家教育權」並行的體現。
- 是由「統一規格教育」走到「適性學習」的體現。
- 透過體制學校穩健發展
- 運用實驗教育加快典範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