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化五原則
出自福留子孫
於 2023年10月25日 (三) 14:04 由
丁志仁
(
留言
|
貢獻
)
所做的修訂
(
差異
)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平等取得原則:任何地域、財力或其他弱勢的國民,皆能平等取得政府提供之公共化服務。
公益規準原則:教育機構的運營,應以「學習者福祉」為依歸,而不是以商品市場上的「賣相」為依歸。
國庫分擔原則:公共化服務的大部分或主要部分,應由公庫撥款來運營和維繫。
權責相符原則:在國庫補助的過程中,提供服務的機構,得到的補助有多少,所應承擔的責任就應該有多少,所受到的監督就應該有多強。也可以說:「高補助高規範,低補助低規範」。
公開透明原則:在承受國庫補助的部分,資訊應該公開透明。陽光照進去越多,長期而言,公共化服務就會越健康。
分類
:
教育再公共化聯盟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登入
命名空間
頁面
討論
變體
視圖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覽
首頁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MediaWiki說明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可列印版
固定連結
頁面資訊